references/method.md
4.0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担保主体、金额、准据法、可执行性和替换条件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担保与请求隔离
先写明担保不构成责任承认。
若:对方要求在保函中承认责任 → 拒绝该条款。 若:己方提供担保仅为放船 → 在文本保留责任抗辩。 若:无扣船或无请求金额 → 评估依据不足。 若:共同海损担保被误送本任务 → 转 prepare-ga-security。
节点 2 主体与执行力
银行、保险公司、P&I、母公司分列。境外出具人在中国的执行力待核。
若:中国银行见索即付保函且法院可接受 → 执行力接口打开。 若:外国 P&I LOU 且无中国资产或互保安排 → 执行力依据不足。 若:出具人签名权限不明 → 依据不足。 若:已被法院裁定认可的担保 → 放船程序接口打开,实体仍未决。
节点 3 金额、范围与准据法
金额应覆盖请求、利息、费用的合理范围,未知不写零。
若:保函金额明显低于已主张请求且无减请求安排 → 不足。 若:准据法为外国法、管辖在外国 → 标中国扣船法院控制力风险。 若:范围排除油污或人身 → 与本案请求对照。 若:有效期短于可能的诉讼周期 → 续期风险。
节点 4 替换与放船
可否用保函替换现金或解除扣押,由法院裁定,本任务不保证。
若:被请求人要求立即放船而法院未裁定 → 不得写成已经可开航。 若:请求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充分担保 → 标异议风险。 若:需要应对扣船程序 → 转 respond-to-ship-arrest。 若:需要和解一揽子担保 → 转 draft-settlement。
节点 5 下一步
不把接受保函写成实体和解。
若:文本需要可签和解 → 转 draft-settlement。 若:执行阶段的担保 → 转 enforce 或 resist-enforcement。 若:伪造保函 → 整体停止。 若:一般信用证保函无扣船 → 转涉外或金融。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