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4.4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区段识别、网状或统一责任制接口、海运段海商法适用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合同与区段事实
先固定是否构成多式联运合同,再固定损坏或灭失发生区段。
若:只有港到港提单、无其他区段 → 转货损评估,本任务负触发。 若:封识完好、开箱才发现损坏且无区段记录 → 区段不明。 若:海运舱单、理货或卸船已记录残损 → 海运段接口打开。 若:内陆车祸或铁路记录已证明损坏 → 海运段责任现有依据不支持。
节点 2 责任制接口
网状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只建接口,不编造合同没有的制度。
若:合同约定损坏区段确定时适用该区段法律 → 按约定接口,仍核验强制规则。 若:区段不明且合同约定统一责任 → 按约定评估,海运限额不得自动写入。 若:合同沉默且区段不明 → 责任基础依据不足,禁止输出海运 SDR。 若: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同时被主张 → 分列,不合并限额。
节点 3 海运段海商法适用
仅当损坏确定发生在海运区段时展开第四章接口。
若:海运段装港卸港均为中国港口 → 海运段仍受第二条第二款约束,免责限额停止。 若:国际海运段确定 → 可转介货损评估的免责与通知节点。 若:海运段不确定 → 不得展开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结论。 若:舱面货或活动物仅在海运段出现 → 区段不明时该特别规则停止。
节点 4 主体
多式联运经营人、海运实际承运人、内陆车队分列。
若:经营人以自己名义签全程单 → 经营人主位打开。 若:货代仅代理且披露各区段承运人 → 不当然写成多式联运经营人。 若:需要主体总表 → 可转 identify-carrier-and-parties。 若:纯报关或内陆货代无海运因素 → 转合同争议。
节点 5 时效与下一步
海运段确定时才用货损一年接口;区段不明时期间分列待核。
若:用户硬要按海运一年起诉且区段不明 → 标风险,期间字段不单写一年。 若:需要货损免责展开 → 转 lawyeah-maritime-assess-cargo-claim 并交接区段结论。 若:需要通知 → 转 lawyeah-maritime-prepare-cargo-claim-notice。 若:公路铁路航空主轴已清楚 → 整案转出。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