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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船舶油污与污染责任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公约或国内法分流、责任主体、基金和限制例外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污染源分流

船舶货油、燃油、有害物质与岸上排污必须先分开。

若:污染来自岸上工厂或管线 → 转环境能源。 若:货油泄漏自油轮 → 货油公约或国内油污责任接口。 若:非油轮燃油泄漏 → 燃油公约或国内规则接口。 若:物质不明 → 适用制度字段停止。

节点 2 公约与国内法

对中国生效范围、船舶吨位和地域覆盖运行时核验。

若:公约适用条件获支持 → 按公约责任主体和基金接口,国内法补充待核。 若:公约不适用 → 改核国内船舶污染民事规则,不得假装公约限额。 若:行政决定已被提起复议 → 行政部分转出,民事请求可并行。 若:条文未核验 → 法律结论停止。

节点 3 责任主体与免责

登记所有人、光租人、经营人、保险人分列。战争、不可抗力等免责逐项。

若:索赔指向船员个人作为唯一责任人 → 通常不支持,除非条文另有。 若:第三人故意行为 → 免责或追偿接口打开。 若: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证书存在 → 直诉保险人接口待核。 若:主体登记冲突 → 转 ship-title。

节点 4 基金、限制例外与时效

油污基金或专项基金与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分列。油污请求可能不得限制。

若:请求属于油污公约赔偿范围 → 标第 208 条除外接口,不得直接设立第十一章基金吞并。 若:清污费用是否可限制 → 运行时核验,不明则字段停止。 若:时效三年及最长期间 → 单独一行,不套货损一年。 若:金额未知 → 不写零。

节点 5 安全与下一步

不指导逃避主管机关强制清污或打捞。

若:用户要规避强制清污 → 整体停止。 若:需要沉船打捞 → 转 wreck-removal。 若:需要碰撞过失 → 转 collision。 若:纯处罚复议 → 转行政。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