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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海难救助报酬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救助成立、报酬因素、特别补偿和时效两年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危险与自愿

被救物处于海上危险,救助须自愿而非既有义务的当然履行。

若:预先拖航合同按固定费率、无海上危险 → 转 towage。 若:船员救助本船 → 通常不构成对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请求。 若:危险已经消除后才到达 → 救助成立依据不足。 若:强制机关清污且无救助效果争点 → 费用另判,不当然写成救助报酬。

节点 2 效果

无效果无报酬。部分效果按获救价值接口。

若:船舶仍全损且无财产获救 → 报酬主位不支持,看特别补偿。 若:部分货物获救 → 按获救价值建接口,数字未知不写零。 若:效果争议 → 依据不足。 若:用户要求虚构获救价值 → 整体停止。

节点 3 报酬因素与合同

第九百章考虑因素只建接口。合同约定报酬须审查显失公平或危险中签署的待核规则。

若:存在 LOF 或固定报酬合同 → 合同文本作为事实,是否可调整待核。 若:船长代签 → 对船东货方约束力待核,不得直接写成无效或当然有效。 若:报酬主张超过获救价值 → 标上限接口。 若:需要准据法 → 转 applicable-law。

节点 4 特别补偿

对环境构成损害威胁的船舶或货物救助,特别补偿独立于无效果无报酬。

若:无环境威胁事实 → 特别补偿依据不足。 若:有威胁且采取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措施 → 特别补偿接口打开。 若:清污费用已被行政机关另案追偿 → 避免双重计算。 若:条文未核验 → 字段停止。

节点 5 时效、担保与优先权

救助报酬时效两年。救助款项常有船舶优先权。

若:自救助终止日起算两年可能届满 → 标红旗。 若:拟扣船或留置获救物 → 转扣船或优先权原子。 若: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 → 转 GA 原子。 若:用户要把拖航改成救助以提高金额 → 纠正。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