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3.9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责任主体、费用性质和不得限制情形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义务来源
法定义务、行政责令和民事请求分列。
若:用户要逃避已生效的强制打捞决定 → 整体停止。 若:存在责令打捞决定 → 义务主体按决定和登记所有人、经营人核对。 若:第三人已先行打捞主张费用 → 看有无委托或无因管理或法定追偿接口。 若:纯处罚复议 → 转行政,民事费用可另账。
节点 2 责任主体
登记所有人、光租人、经营人、保险人分列。放弃所有权不当然免责。
若:所有人声明弃船 → 不得写成打捞义务已消灭。 若:光租已登记 → 经营人接口打开。 若:主体不明 → 转 ship-title。 若:打捞公司主张救助报酬而非清除费用 → 转 salvage 并行。
节点 3 费用性质
强制清除费用、合同打捞费、防污费用分列,避免与共同海损或救助重复。
若:费用账单无项目 → 金额依据不足,不写零。 若:含与打捞无关的商业服务 → 剔除接口。 若:已进入共同海损 → 标互斥。 若:行政机关另收罚款 → 罚款转行政,不并入民事费用。
节点 4 不得限制
沉船打捞清除费用常常属于责任限制除外,必须核验第二百零八条等。
若:责任人拟用第十一章基金吞并打捞费 → 标除外红旗,不得直接限制。 若:除外条文未核验 → 限制结论停止。 若:油污基金另有通道 → 转 pollution。 若:用户要把打捞费改写成可限制的碰撞损失 → 纠正。
节点 5 下一步
担保、扣船、执行只转介。
若:拟扣船或扣货 → 转相应保全原子。 若:需要设立基金处理其他请求 → 基金不当然覆盖打捞费。 若:需要和解打捞安排 → 转 draft-settlement。 若:指导移动沉船逃避监管 → 整体停止。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