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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海事和解或担保安排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和解或担保草稿、弃权边界和放船条件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条件闭合闸

未谈拢的关键点不得在草稿中擅自填写。

若:金额、弃权或放船任一未谈拢 → 退回谈判原子,或只出待填结构但关键数字留空并标明未谈拢,不得编造。 若:用户说“按惯例写弃权一切” → 限缩为已披露请求,未知人身或第三人请求不擅自放弃。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 → 审查起草搁置。 若:只要谈判策略 → 转 negotiate-settlement。

节点 2 当事人与授权

船东、租家、保险人、俱乐部必须对号。越权签署无效风险。

若:P&I 代签但无授权 → 效力依据不足。 若:共有船舶一方签署处分 → 标共有同意缺口。 若:保险人未加入却要约束代位 → 代位处理必须单列。 若:对方主体与扣船被请求人不一致 → 放船条款可能落空。

节点 3 弃权、担保与放船

弃权边界、付款安排、担保替换和放船步骤分列。

若:存在扣船 → 放船以担保或付款为条件,步骤写清申请解除。 若:放弃船舶优先权未经明示 → 不得解释为已放弃。 若:检索回到已失效合同法 → 噪声,改核民法典。 若:需要执行力 → 转 confirm-settlement-enforceability,本任务正文提示无执行力。

节点 4 文本

可签草稿,状态待签署。不保证对方接受最终用印稿。

若:英文与中文文本冲突未约定作准语言 → 补作准条款。 若:含违法逃税或逃避强制打捞 → 删除并停止该部分。 若:保密条款不得妨碍向法院或保险人披露 → 写入例外。 若:用户要求倒签和解日期影响时效 → 整体停止。

节点 5 与确认、执行的交接

单独和解无执行力必须明示。

若:用户需要司法确认 → 转确认原子。 若:只需谈判表 → 本任务负触发。 若:执行阶段和解 → 交接 enforce 原子。 若:一般民事和解模板无扣船放船 → 可借鉴栏目但必须改写海事条件。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