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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海事仲裁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仲裁申请包、请求和证据目录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协议与机构闸

书面仲裁协议覆盖请求且机构可确定。

若:协议无效或不适用依据占优 → 停止仲裁申请终稿,转异议或诉讼评估。 若:机构是 CMAC 或其他海事仲裁机构 → 按该机构现行规则组织。 若:或裁或诉 → 申请依据不足。 若:用户同时要起诉状 → 互斥,只保留仲裁。

节点 2 请求

货损、运费、滞期、租约解除、碰撞分列,不合成一笔。

若:请求超出协议事项范围 → 超范围部分标风险或剔除。 若:金额未知 → 不写零,可声明待核定。 若:已扣船 → 写明三十日衔接。 若:需要临时措施 → 按规则向仲裁庭或法院申请的接口分列。

节点 3 申请包

申请书、协议、主体文件、证据目录。状态待提交。

若:规则对份数和语言有要求未核验 → 形式字段停止但仍可出正文草稿。 若:证据原件在境外 → 标公证认证待核。 若:伪造协议 → 整体停止。 若:只要答辩 → 转 defend-arbitration。

节点 4 组庭前程序

不写完整庭审。指定仲裁员接口按规则。

若:需要选定仲裁员而名单未核验 → 接口待核,不随意指定。 若:保全仍要通过海事法院 → 转扣船或证据保全原子。 若:时效可能届满 → 优先完成提交动作。 若:用户要预测胜诉 → 拒绝。

节点 5 与诉讼互斥

已申请仲裁不得同时推进同一请求的法院起诉。

若:法院已受理同一请求 → 标管辖冲突,转论坛或异议。 若:需要一审起诉 → 本任务负触发。 若:一般商事仲裁无海事 → 可借鉴结构但请求须海事化,否则转合同争议。 若:需要和解 → 转谈判或起草和解。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