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3.9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异议点、补充或重新鉴定材料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对象与期限
区分保险检验、联合检验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异议期间须核验。
若:只是保险单方检验 → 按合同或理赔程序提异议,不套用司法重新鉴定。 若:司法鉴定异议期可能已过 → 标失权,停止重新鉴定终稿。 若:意见尚未送达 → 期限未起算。 若:对象其实是判决 → 转上诉原子。
节点 2 异议点
资质、检材失真、方法、超出事项、与其他证据冲突分列。
若:唯一理由是“数字对我们不利” → 现有依据不支持重新鉴定。 若:检材被调换或未封存 → 检材异议打开。 若:鉴定人无相应专业 → 资质异议打开。 若:意见回答了法律过错比例 → 超事项异议打开。
节点 3 补充或重新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条件不同,不得混用。
若:仅部分事实未覆盖 → 优先补充鉴定。 若: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 重新鉴定接口待核。 若:需要新的事项 → 转 prepare-survey。 若:用户要求本任务出具新意见书 → 目标停止。
节点 4 材料
异议书待提交。不利鉴定不得隐匿。
若:存在多份冲突检验 → 全部列明。 若:需要质证提纲 → 转 prepare-hearing。 若:伪造相反实验数据 → 整体停止。 若:鉴定机构沟通记录仅口头 → 补书面。
节点 5 后果
不保证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原意见在被推翻前仍可能被采信。
若:用户停止其他举证只赌重新鉴定 → 标风险。 若:碰撞损失测算依赖该意见 → 交接 calculate-collision-damages 情景。 若:保险拒赔仅依据该检验 → 交接保险评估。 若:一般法医鉴定无海事因素 → 转人身损害。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