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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扣押船载货物或燃油申请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申请、对象识别和十五日期限红旗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请求与对象

须有海事请求且对象是船载货物、燃油或物料。

若:对象是船舶本身 → 转扣船原子。 若:对象是岸上仓库货物无船载事实 → 转合同争议保全。 若:燃油所有权属于第三方供油商 → 标扣错对象风险。 若:请求与货物无关且无法定扣货基础 → 依据不足。

节点 2 识别

提单号、集装箱号、舱位、燃油数量和补给记录必须可识别。

若:无法与其他货混装区分 → 不出终稿或限缩对象。 若:货物即将卸离 → 标紧急,仍须合法申请。 若:识别信息来自猜测 → 依据不足。 若:用户要求扣全部船载货以施压无关债务 → 停止该扩张。

节点 3 申请书

法定事项组织。状态待提交。不保证裁定。

若:担保方案缺失 → 标法院可能责令担保。 若:事实需要伪造舱单 → 整体停止。 若:同时要扣船 → 分拆为两个原子。 若:留置权已足够且用户只要评估 → 转 lien 原子。

节点 4 十五日红旗

扣押船载货物后未在法定期限起诉或仲裁应解除,期限运行时核验,通常短于扣船三十日。

若:用户按三十日安排 → 纠正并标十五日红旗。 若:有仲裁协议 → 期限内申请仲裁。 若:期限条文未核验 → 期限字段停止,仍提示短于扣船。 若:双方另约并经法院认可 → 口头延长无效。

节点 5 错误扣押

扣错货主或超额扣押的赔偿风险必须写出。

若:货主与债务人明显不同 → 高风险。 若:已提供充分担保仍要扣 → 必要性下降。 若:需要强制放货而非扣货 → 转 injunction。 若:一般买卖查封库存 → 转合同争议。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