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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海事反诉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反诉状或反请求和证据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决定与期限闸

未决定或期限已过不得出可提交终稿。

若:用户尚未决定是否反诉 → 转评估原子。 若:反诉或反请求期限已过 → 停止终稿,标另案。 若:期限不明 → 字段停止。 若:授权只覆盖答辩不覆盖反诉 → 整体停止。

节点 2 请求与牵连

每项反请求写法律效果和金额接口。无牵连则改另案。

若:评估已认定无牵连 → 本任务负触发。 若:运费、滞期、碰撞对请求分列 → 不得合成一笔。 若:金额未知 → 不写零。 若:请求超出仲裁协议 → 剔除或改另案。

节点 3 状纸

诉讼反诉状或仲裁反请求书。状态待提交。与答辩分开成文。

若:用户要求写在答辩最后一段了事 → 拒绝该验收方式,必须独立文书。 若:事实与本诉冲突且未解释 → 补解释,不得两套事实并存骗程序。 若:需要扣船担保反请求 → 另转扣船原子。 若:伪造对请求证据 → 整体停止。

节点 4 证据目录

按反请求待证事实绑定。

若:证据与本诉重复 → 可引用已提交编号,不重复伪造。 若:新证据逾期 → 标风险。 若:需要测算 → 转测算原子接口。 若:一般民事反诉模板 → 必须改写海事要素。

节点 5 与答辩隔离验收

本任务不代替答辩。

若:答辩未做 → 提示并行应诉原子,但不把答辩写入本验收。 若:需要庭审 → 转 prepare-hearing。 若:和解吸收反请求 → 转和解原子。 若:法院裁定不准反诉 → 转另案起诉评估。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