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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共同海损担保与分摊抗辩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担保形式、范围、抗辩点和不提供担保的留置风险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请求与货物控制

谁在要求担保、货物是否仍在承运人或理算人控制下。

若:货物已交付且无合同留置安排 → 不提供担保的留置风险下降,仍可能有对人请求。 若:货物未交付并被要求担保 → 标留置或拒绝交付风险。 若:担保格式来自境外理算人 → 准据法和执行力待核。 若:无任何共同海损宣布 → 本任务依据不足。

节点 2 担保形式与范围

平均协议、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人分摊保证分列。

若:保险人愿意出保证 → 优先评估保证范围是否覆盖理算结果。 若:要求现金保证金远超可能分摊 → 标超额风险,金额未知不写零。 若:保函准据法为外国法 → 执行力待核。 若:用户要把“承认共同海损成立”写入担保 → 删除该承认。

节点 3 分摊抗辩

不适航、非共同危险、项目不属于共同海损等抗辩独立于是否提供担保。

若:成立抗辩已在 GA 评估中打开 → 担保函注明权利保留。 若:只抗辩金额不抗辩成立 → 担保可限最高额。 若:抗辩事实无证据 → 依据不足,仍可权利保留。 若:需要完整成立评估 → 转 assess-general-average。

节点 4 不提供担保的后果

承运人可留置货物或拒绝交付,路径运行时核验。

若:用户决定不提供任何担保 → 明示留置和迟延风险,不指导藏货。 若:货物即将腐烂 → 标紧急处理接口,可转强制令或扣货原子。 若:货方提供充分替代担保仍被拒 → 标不合理拒绝接口。 若:需要放船保函而非 GA 担保 → 转 letter-of-undertaking。

节点 5 文本状态

担保草稿保持待签署。不保证理算结果。

若:对方要求预先放弃一切抗辩 → 标高风险,默认不写入。 若:未成争改租约 GA 条款 → 搁置。 若:伪造保险人保证 → 整体停止。 若:需要保险索赔 → 转 prepare-insurance-claim。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