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3.8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申请书、线索、担保和用途限制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必要性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且自行合法固定不足。
若:资料已在己方控制 → 转自行固定,本任务负触发或限缩。 若:VDR 覆盖或船舶即将离港且对方拒绝 → 必要性打开。 若:仅为摸底对方全部经营数据 → 超范围,不支持。 若:无海事特征 → 转一般证据保全。
节点 2 线索具体性
证据名称、位置、控制人必须具体到可执行。
若:只写“船上所有电脑” → 限缩到与航次相关的日志、VDR、舱单。 若:船位不明 → 执行性依据不足。 若:控制人不明但船舶可识别 → 以船舶和船长接口记载,不虚构人名。 若:线索来自违法窃听 → 不得使用。
节点 3 担保与用途
法院可责令担保。保全证据用于本案,不得擅自公开。
若:用户计划把提取资料用于商业竞争 → 停止该用途。 若:担保能力不足 → 标风险。 若:诉前保全后需在期限内起诉或仲裁 → 期限待核并提示。 若:与扣船一并申请 → 分列两套材料。
节点 4 申请书
待提交。不保证准许,不保证能提取到内容。
若:申请提取范围包含军事或公务秘密 → 删除。 若:需要鉴定而非提取 → 转 prepare-survey。 若:需要自行固定步骤清单 → 转 preserve-voyage-evidence。 若:伪造紧急灭失 → 整体停止。
节点 5 与实体程序
保全不决定责任,不改变仲裁协议。
若:有仲裁协议 → 提示实体仍应仲裁。 若:已立案 → 按诉中保全路径核验。 若:需要建卷 → 转 build-evidence-record。 若:境外取证司法协助 → 路径待核,本任务不编造。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