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3.9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强制令申请、紧迫性、担保和错误申请风险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行为与海事性
请求必须是具体的为或不为,且属于海事强制令事项。
若:请求是支付金钱 → 通常不走强制令,改扣船、起诉或财产保全分流。 若:请求立即签发提单或电放、放货、放行 → 强制令接口打开。 若:无海事或船舶运输特征 → 转合同争议行为保全。 若:事项不明 → 依据不足。
节点 2 权利与紧迫
申请人须有具体权利基础,且情况紧急将造成损害。
若:正本持有人请求放货而承运人无抗辩占有 → 权利基础打开。 若:货款未结却以强制令要货 → 权利基础可能不足,标贸易分流。 若:无紧急损害 → 必要性依据不足。 若:船即将离港导致无法签单 → 紧迫打开。
节点 3 担保与错误申请
法院可责令担保。申请错误须赔偿。
若:无法提供担保 → 申请可行性下降。 若:权利基础明显薄弱仍要申请 → 错误申请红旗。 若:需要扣船而非行为 → 转扣船原子。 若:伪造紧急事实 → 整体停止。
节点 4 申请书
待提交。不保证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或准许。
若:被请求人不明 → 须以可识别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替代,不得虚构。 若:已有仲裁协议 → 强制令与实体论坛分列,不消灭仲裁。 若:用户只要评估要不要申请 → 可在本任务完成必要性后不出终稿。 若:应对已作出的强制令 → unavailable 或转出。
节点 5 履行边界
申请事项不得写成概括“配合一切”。
若:事项包含违法闯关 → 删除。 若:放货与收回正本冲突 → 在申请中处理单证安排,不回避。 若:需要和解安排签单 → 转 draft-settlement。 若:一般行为保全条文被直接当作海诉法 → 必须核验。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