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3.9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不予执行事由和材料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程序入口
须已进入或即将进入执行。未申请执行时本任务通常负触发。
若:对方尚未申请执行且撤销期仍在 → 优先评估撤销原子。 若:已在执行中 → 本任务打开。 若:用户把撤销状改个标题当不予执行 → 必须按不予执行事由重写。 若:国外裁决 → 承认执行异议路径待核,不得直接套国内事由。
节点 2 事由
无协议、未获通知、超裁、伪造、违背公共利益等逐项核验。
若:仅主张金额算高 → 通常不支持。 若: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无效有证据 → 事由打开。 若:已参加仲裁未提协议异议 → 标放弃风险。 若:公共利益被用来否定普通货损计算 → 不支持滥用。
节点 3 与撤销的关系
已驳回撤销是否还允许相同事由不予执行,必须核验,不得默认可以或不可以。
若:撤销已被驳回 → 重复事由字段停止或标高度风险。 若:从未申请撤销 → 说明两条路径差异,不自动补写撤销状。 若:用户坚持两案同一套事实换标题 → 警告策略冲突。 若:需要中止执行 → 接口待核。
节点 4 材料
待提交。不保证不予执行。
若:执行行为本身超范围同时存在 → 可并行 resist-enforcement,但分两套文书。 若:伪造未参加仲裁的证据 → 整体停止。 若:和解仍可能 → 转和解。 若:一般商事裁决 → 海事法院执行管辖另核。
节点 5 后果
不予执行后请求可能恢复诉讼或重新仲裁,须提示对方可能另诉。
若:用户以为不予执行等于债权消灭 → 纠正。 若:需要重新应诉预案 → 转应诉或仲裁应诉。 若:船舶仍在执行扣押 → 标解除条件待核。 若:指导转移财产等待裁定 → 停止。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