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3.7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二审答辩和补充证据意见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角色与期限
确认是被上诉人。送达日不明则期限停止。
若:用户实际要上诉 → 转 appeal-judgment。 若:双方上诉 → 本任务只做被上诉部分,上诉部分另任务。 若:文书未送达 → 不编期限。 若:一审尚未判决 → 负触发。
节点 2 拆解上诉理由
逐项承认、否认、补充法律适用。
若:上诉理由是第四章限额而一审已正确排除沿海适用 → 维持理由打开。 若:一审确有程序瑕疵 → 不得隐瞒,评估是否足以改判。 若:需要全面重审事实 → 说明二审审查范围待核。 若:对裁定复议被误当二审 → 纠正路径。
节点 3 答辩状与证据
待提交。新证据须说明二审条件。
若:提出新证据仅因一审未重视 → 可能不符合新证据。 若:需要二审庭审提纲 → 转 prepare-hearing。 若:伪造送达或伪造新证据 → 整体停止。 若:同时请求改判对己有利部分但未上诉 → 标未上诉部分可能维持。
节点 4 附带或独立上诉接口
本任务不代替主动上诉终稿。
若:仍在上诉期内且要独立上诉 → 转 appeal-judgment。 若:附带上诉规则未核验 → 字段停止,不写成已经提起。 若:和解 → 转谈判。 若:执行已开始 → 标二审与执行并行提示。
节点 5 输出边界
不保证维持原判。
若:用户要胜诉率 → 拒绝。 若:一般民事答辩模板 → 必须加入海事争点。 若:对仲裁裁决 → 转撤销或不予执行。 若:刑附民二审 → 刑事部分转出。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