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3.9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撤销事由、期限和材料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期限与管辖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等期间必须核验,不得默记。送达不明则停止。
若:材料支持已逾撤销期 → 停止终稿,评估不予执行是否仍可能。 若: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识别不明 → 管辖和事由字段停止部分结论。 若:应向何法院申请未核验 → 不指定唯一法院。 若:对象是判决 → 转上诉。
节点 2 法定事由
无协议、超裁、程序违法、伪造证据、隐瞒证据、枉法等逐项,条号运行时核验。
若:唯一理由是“赔偿算多了” → 现有依据不支持撤销。 若:仲裁庭超请求事项裁决 → 超裁接口打开。 若:未曾收到组庭或开庭通知 → 程序接口打开,须有送达证据。 若:主张伪造证据须有材料,不得空口。
节点 3 国内与涉外
涉外海事裁决的撤销或报告制度待核,不得与国内事由混用。
若:裁决具有涉外因素 → 标特别程序待核。 若:国外裁决在中国 → 可能是承认执行而非撤销,分流。 若:用户把纽约公约事由直接写成国内撤销 → 纠正。 若:未核验文本 → 法律结论停止。
节点 4 材料
申请书待提交。不保证撤销。
若:同时申请不予执行 → 说明互斥或并行规则待核,避免重复策略冲突。 若:需要中止执行 → 另列接口。 若:伪造程序笔录 → 整体停止。 若:只要执行异议 → 转 resist-enforcement。
节点 5 与不予执行隔离
本任务不写不予执行申请。
若:执行程序已启动且撤销期已过 → 转 resist-award-enforcement。 若:双方要和解 → 转和解。 若:需要重新仲裁 → 只标可能后果,不保证。 若:一般商事裁决无海事 → 结构可同,但仍须核验海事法院管辖是否介入。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