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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与第 16 号令不一致的旧阈值不得写入 L#。失效合同法记为噪声。

节点 0 分流

只要总图转总体评估。已决定申报转 P1 安全评估原子(未安装则 unavailable)。已决定备案转 P1 标准合同原子。出口管制转涉外。向外国执法提供先走第 41 条批准闸。

节点 1 出境认定

下列任一可支持“向境外提供”候选:数据存储于境外;境外主体可查阅、调取、下载;境外运维账号可访问境内个人或重要数据;向境外接收方传输。

仅过境、仅元数据、仅加密密文:不得直接排除,必须说明境外是否可访问明文或密钥。

节点 2 种类与重要数据

分列:普通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候选、核心数据红旗。核心数据更严格,依据不足则只标红旗。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 37 条:按规定识别申报但未被告知或公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出境安全评估。本任务必须同时写:仍应继续识别;不得据此宣称“不是重要数据”。

节点 3 豁免

逐项核验跨境流动规定:

  • 第 3 条: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出境,不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
  • 第 5 条:订立履行个人为一方的合同所确需;依法劳动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事所确需;紧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所确需;关基以外且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 10 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前款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重要数据。
  • 第 6 条:自贸区负面清单外,须有清单及批准备案事实。

“确需”必须对应具体合同义务或人事管理动作。营销库整包同步不得写成合同履行豁免。

节点 4 分档

运行时核验第 7 条(若返回)和第 8 条。第 8 条已核验文本:关基以外,当年累计 10 万人以上不满 100 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不满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应订立标准合同或通过认证;属于第 3、4、5、6 条的从其规定。

关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非关基提供重要数据、以及更高数量档:评估主位,条号未核验则字段停止。

评估通过后不得超出评估时明确的目的、方式、范围、种类、规模(条例第 38 条)。

节点 5 告知、单独同意、再转移

个保法第 39 条:告知境外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目的、方式、种类和个人行使权利的方式、程序,并取得单独同意;依法可不告知的除外。第 38 条仍要保障境外接收方达到本法保护标准。再转移、实际控制变化必须列入缺口。数量拆分规避标整体停止项,不给出规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