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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广告发布合同是广告发布者或具有发布资质的广告经营者,按委托将商业广告在约定媒介、时段或位置刊播,广告主支付发布费的合同。可单独覆盖发布环节,也可与设计、制作打包。核心给付是媒介曝光,不是交付设计稿或拍摄成品。
  • 规范基础:《广告法》(2021修正)第30条要求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第32条要求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发布者。《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对互联网媒介发布另设发布者规则。
  • 易混淆辨析
  • 发布 vs 设计/制作:后两者是承揽,验收对象是作品;发布验收对象是刊播记录、监测报告、曝光数据。
  • 发布 vs 代理:代理是受发布者或广告主委托去采购媒介,报酬多为佣金或差价;发布是媒介资源的直接提供。
  • 发布 vs 信息中介:仅提供流量入口、不审核广告内容、不控制刊播的,可能被识别为信息服务而非发布;一旦决定是否发布、修改或下架,即落入发布者义务。
  • 效力认定:发布含集资内容且未查验证明文件的广告,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11条;处方药、烟草、医疗、教育等限制类广告未经审查或超范围发布的,合同目的违法,相关发布安排不能强制履行。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发布者适格:核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刊出版单位、户外广告设施权属、互联网平台的广告发布经营资格或相应许可。无资格主体“转包档期”的,广告主可能钱货两空。
  • 广告主适格:主体须与广告中的商品经营者一致或获得授权。保健品、医疗、教育、金融等行业广告主须具备相应经营许可。
  • 关联主体:监测公司、媒介采购代理、实际控制档期的总台/物业。共同发布的,约定谁对违法内容承担发布者责任。
  • 签约能力:4A 或媒介公司代签的,必须有发布者授权;集团品牌部代下属公司签的,付款和发票主体要一致。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媒介与排期必须确定:媒体名称、频道/版面/点位、尺寸或秒数、刊播日期与频次、是否可替换竞品。只写“投放曝光 100 万”而无渠道的,无法判断是否履约。
  • 广告内容:成片或完稿应作为附件;发布者有核对广告内容、查验证明文件的法定义务,不得约定“内容由广告主自负、发布者概不审核”。
  • 监测与数据:约定第三方监测或平台后台导出规则、去重口径、无效曝光(刷量、定向偏差)的剔除。
  • 禁止流通内容:政治、军事、烟草变相广告、医疗功效承诺、绝对化用语、未审先发。此类素材进入排期的,发布者应拒发。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发布前审查:特殊商品广告的行政审查批文、广告主主体资格、专利/注册商标证明。互联网广告还须显著标明“广告”。
  • 上下刊程序:素材送达时限、技术检测(字幕安全区、声音响度)、替换档期的书面确认。
  • 监测与对账:刊后 3–7 个工作日内出具刊播证明;异议期届满视为确认。
  • 下架: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或内容被认定违法的,发布者应立即停刊,费用按已履行部分结算,不得继续收费。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对价:刊例价 × 折扣 + 监测费。写明是否含设计改版、加急、撤档损失。预付款性质为发布费,除非明确约定定金且不超过标的额20%
  • 未刊补偿:因发布者原因漏播、错播的,按同等资源补刊或退还相应费用,并约定逾期补刊权。
  • 违法内容分担:广告主保证素材合法并提供证明;发布者未查验或明知违法仍发布的,行政责任不能用合同转嫁给广告主单独承担。
  • 排他与竞品:同一时段竞品隔离应写清品类定义和违约金,避免“相关产品”过宽。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漏播错播无监测;刷量数据无法核验;档期被更高价客户挤占;违法广告被罚后互相追偿。
  • 尽调清单:发布者资质与点位权属;广告主许可和审查批文;素材是否含绝对化用语或集资宣传;付款账户与开票主体。
  • 红旗:无资质“卖资源”;保证点击率或成交量却无监测;要求发布者对违法功效作背书;以发布费名义收取集资宣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