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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KB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合同标题:行纪合同/寄售协议/代销协议。写“代理协议”的,看是否以自己名义贸易,是则按行纪审。
- 合同主体:委托人、行纪人。进出口须核对贸易权。超市代销把店铺经营公司列为行纪人。
- 鉴于条款:只写商品和渠道背景。价格权限、费用负担、货权必须在正文。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贸易范围:买入或卖出、寄售寄租、代销品类、地域、期限。
- 名义:写明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商品清单:品名、规格、所有权保留、保质期。须用清单或寄售单锁定。
- 价格权限:指定价、最低限价、浮动幅度、突破时的请示。低卖高买的同意程序和差额补偿。特别指示不得违背。
- 报酬与费用:佣金比例、部分完成的相应报酬、溢价是否加酬。费用默认行纪人自担;若改由委托人承担,逐项列举(仓储、运费、关税、保险)。
- 结算与交割:账期、对账、销售款专户、回款时限、货物交付、单据、发票。第三人违约时行纪人先赔再追,或明确排除并改由委托人承担(须醒目约定)。
- 退货与滞销:期限、运费、残次认定。未约定买断的,卖不掉应退还委托人。
- 介入权:是否允许行纪人自买自卖;允许的须有市场定价且事后通知。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保管与风险:占有期间毁损灭失,除不可归责外由行纪人承担。寄租的使用损耗标准。未投保导致毁损的责任归属。
- 留置:范围限于委托物及未付报酬;委托人急需取货的,可约定提供其他担保后放货。不得扣留与报酬无关的委托人其他财产。
- 查封风险:行纪人承诺委托物不用于为自己融资,并允许委托人标识权属。
- 违约:擅自降价、挪用货款、未补偿差额低卖、未报告成交、未投保。
- 解除:委托事务不能完成、行纪人破产。未成交部分可解除;已与第三人成交的,行纪人仍须履行对外合同。
- 知识产权与品质:委托人保证货物不侵权、可合法销售;行纪人保证不擅自更换、掺杂。
- 争议解决:行纪人主要办事机构或货物所在地,便于处置留置物。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署:双方公章。每批寄售单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进出口附商品清单和价格指示函,指示函作为变更价格的唯一书面形式。
- 生效:签字或货物交付行纪人生效。
- 附件:商品清单、限价表、仓库地址、保险单、账户、品质标准。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反说:正说“行纪人以自己名义按限价出售”;反说“低于限价且未补差的,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货物损失由行纪人承担。委托人可拒收该买卖结果并要求赔偿”。
- “代理销售”:未写自己名义和贸易的,可能被判委托或中介,费用和责任规则全变。
- “买断”“经销”:出现则重新定性,不要按行纪减责。写明是附条件买卖还是行纪结束时的介入,避免滞销风险悄悄转移。
- “货款视为行纪人所有”:与行纪本质冲突,应改为代收后转付。
- “尽力销售”:应有报告频率和最低推销动作,或明确无保底。
- 报酬 vs 差价:无约定时高卖利益归委托人,不得用“差价即报酬”的口头习惯对抗。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 结构性缺陷:货物过户到行纪人仍称行纪
- 改法:不过户,或改为经销买卖并谈清价格与退货。
- 结构性缺陷:费用负担沉默
- 后果:依法由行纪人负担,行纪人事后主张报销常败诉。
- 改法:要报销必须书面逐项约定。
- 条款陷阱:第三人违约全由委托人扛
- 改法:排除法定先赔义务须清晰;同时打通委托人取得债权或介入追索的路径。未约定保付的,至少要求行纪人审慎选择相对人并移交追索所需文件。
- 最佳实践
- 每笔成交回传合同和结算单。
- 市场定价商品的介入权单独勾选。
- 代销货款专户、定期对账,留置权与放货条件写清。
- 包装和仓单标明委托人。
- 加价部分默认归委托人,奖励另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