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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要素审查

  • 标题:标准命名为遗嘱。若涉及特定功能,可命名为遗嘱暨遗嘱信托设立书
  • 立遗嘱人信息:准确记录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必须明确记录神志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我声明。
  • 背景陈述:简述订立遗嘱的原因(如年事已高、预防争议),并声明本遗嘱系在自愿、无胁迫、无诱骗的情况下签署。
  • 撤回前嘱声明核心风险。应明确表述:“在本遗嘱之前所立的任何遗嘱、处分均告废止,以本遗嘱为准。”(注:根据《民法典》,立有数份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交易条款(财产处分与安排)审查

  1. 财产详列与权属
  • 描述:采用概括+列举。包括房产(证号、地址)、银行存款(账号)、股权、车辆、知识产权、个人收藏等。
  • 合法权属审查:严禁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1. 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指定
  • 明确身份:准确列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姓名、与立遗嘱人的关系、身份证号。
  • 份额分配:明确“由XX继承/受遗赠XX财产的全份额”或“由XX与XX按X:X比例共同继承”。
  1. 遗嘱信托条款(特殊安排)
  • 信托目的:如“为保障未成年子女XX的学习及生活”。
  • 信托财产:指明哪些财产转入信托。
  • 受托人指定:指定信托机构或信任的专业人士作为受托人,并约定管理权限。
  • 受益人及给付方式:约定受益人(如子女)获取信托收益的条件(如年满18岁、大学毕业)及金额。
  1. 遗嘱执行人
  • 指定:明确指定一人或数人作为遗嘱执行人,负责清理财产、通知继承人、办理过户等。

三、配套条款 审查

  1. 义务履行与限制
  • 附义务遗嘱:若要求继承人承担特定义务(如赡养配偶、照顾宠物),需明确义务内容。
  • 法律后果:约定“若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受益人或执行人请求,法院可取消其接受权利的部分”。
  1. 必留份条款(合规要求)
  • 审查:遗嘱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部分财产处分无效。
  1. 争议处理与解释
  • 约定若对遗嘱文义产生理解分歧,应以遗嘱执行人的解释或特定第三方(如见证律师)的见解为参照。
  1. 文本形式合规性(核心)
  •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尾部 要素审查

  1. 签名与时间
  • 签名: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或使用印章代替。
  • 日期:年、月、日必须完整且清晰,这是判定遗嘱先后效力的关键。
  1. 见证人声明
  • 见证人需签署声明:“本人与立遗嘱人、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确认立遗嘱人神志清醒且意思表示真实。”
  1. 存档与交付
  • 明确遗嘱的存放地点(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遗嘱执行人处)及份数。

五、合同语言审查(单方意思表示)

  1. 准确性与排他性
  • “归”字诀:使用“归XX个人所有”,而非“由XX处理”或“交给XX”,后者易产生“是继承还是转交”的歧义。
  1. 重点词语辨析
  • 继承 vs 遗赠:给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用“继承”;给其他人或组织用“遗赠”。受遗赠人需注意60日内明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 全部财产:若担心遗漏,应增加“及本人名下的其他所有财产和权益”兜底。
  1. 模糊词风险
  • 识别“以后再说”、“妥善分配”等词汇,应替换为明确的比例或标的物。

六、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1. 结构性缺陷
  • 未覆盖身故后产生的财产:如身故赔偿金、未发放的奖金。最佳实践:增加对此类财产的意定分配条款。
  1. 条款设计陷阱
  • 非法定继承人见证:见证人是继承人的亲属或公司员工。风险:该见证无效导致遗嘱无效。
  • 越权处分:处分了处于抵押状态或产权有争议的房产。
  1. 最佳实践模式
  • 全程录音录像:即使是自书遗嘱,也建议配合录音录像,记录立遗嘱的过程及神志状态。
  • 专业见证:聘请执业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直接进行公证。
  • 设置“兜底受遗赠人”:防止首选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导致遗产进入法定继承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