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23.1 KB本技能不得改换类型。只加载同目录 基本面.md 与 框架.md。禁止通读其他类型。禁止打开或复制 lawyeah-review-family-legacy-support 或任何赠与原子(lawyeah-review-general-gift、lawyeah-review-gift-with-obligation、lawyeah-review-kin-house-gift、lawyeah-review-house-gift、lawyeah-review-lifetime-bequest-like-gift)的审查路径。禁止复制遗赠扶养对价/生养死葬主路径、赠与任意撤销主路径、分家共有分割主路径或施工挂靠节点。
定性校验:标题、核心给付与本类型一致才继续;遗赠扶养、生前赠与、双边死后过户类赠与、分家析产或其他家事明显则负触发,不填十节实体结论。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必然有效、必然无效、法院必然认定、对方必然接受或唯一必得份额。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继承法》及其意见、《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
示范文本只参考结构。写“经过公证的遗嘱不得变更、数份以最后公证为准”的公证书栏目,只证明应切开失效口径,不得当作现行规则。
知识库纠正(不回写双文件):
框架.md把代书与打印一并写成“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仅打印遗嘱适用第 1136 条逐页签名。代书按第 1135 条: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框架.md“越权处分处于抵押状态的房产”:有抵押、质押或查封不等于该部分遗嘱当然无效。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受负担。修改句写清负担随财产走,不写成处分无效。基本面.md/ 实务材料称“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冲突以公证为准”:与第 1142 条及时间效力规定第 23 条冲突。数份内容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实务材料称“必留份最高不超过法定应继份二分之一”:法律只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把该比例写成法定上限。
- 范本称“订立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一劳永逸”:能力以立该份遗嘱时为准(解释(一)第 28 条);立后丧失能力不影响该份,但新立须重新具备能力。
节点 0 签署状态与成果分流
先于类型识别。命中任一项则本任务不填十节实体结论,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 已能支持的事实 | 走向 | 不得写成 |
|---|---|---|
| 无可读正文和附件,或只有口头“明天立一份” | lawyeah-draft-family-will |
已经完成审查;可以签 |
| 未完成有效设立,目标是评改已有遗嘱或拟公证草稿 | 进入节点 1 | 已签署或已生效 |
| 残缺模板,用户要按己方条件重写整稿 | 起草 | 本任务出整稿 |
| 已按该稿完成自书/代书/打印/公证设立,只问保管、变更预约、死亡后过户 | 本套导航的履约步骤 | 签前意见 |
| 已出现催告、立案、开庭、仲裁,或用户要确认遗嘱有效/无效诉状 | lawyeah-dispute-assess-contract 或家事专项 |
继续当签前审查 |
缺立场或同时掌握互斥多方秘密:整体停止策略输出。缺书面文本仍要“给个能不能签”:不启动实体审查。
节点 1 类型识别与单目录加载
1.1 定性
用标题、核心给付和用户陈述定性,不用标题单独定性。名实不符时按核心给付归类,标题冲突写入 C#。
必须切开后再加载,禁止两可时灌入两套知识:
| 信号 | 归入 | 本任务动作 |
|---|---|---|
| 自然人单方处分死后个人财产;遗嘱人仍在世;无对价、无生养死葬主给付 | 本类型 | 正触发 |
| 继承人以外的人承担生养死葬,死后取得财产 | 遗赠扶养协议 | 负触发 lawyeah-review-family-legacy-support(P1 未装则 unavailable) |
| 权利拟在生前转移的无偿给予,受赠人现时承诺接受 | 生前赠与 | 负触发 lawyeah-review-general-gift、lawyeah-review-gift-with-obligation、lawyeah-review-kin-house-gift 或 lawyeah-review-house-gift |
| 双方在生前约定死后过户,互有签字承诺,但不是单方遗嘱 | 遗赠协议(类赠与) | 负触发 lawyeah-review-lifetime-bequest-like-gift(P1 未装则 unavailable) |
| 父母健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折价补偿其他成员 | 分家析产 | 负触发 lawyeah-review-family-partition |
| 双方解除婚姻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 | 离婚协议 | 负触发 lawyeah-review-divorce-agreement |
| 仅夫妻二人约定婚内或婚前财产归属 | 夫妻财产约定 | 负触发 lawyeah-review-marital-property-agreement |
| 只约定赡养费、照料,无死后处分主轴 | 赡养协议 | 负触发 lawyeah-review-support-of-parents |
支持切开的规范(法律结论须运行时复核):
- 第 1133 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执行人、对法定继承人设立遗嘱继承、对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设立遗嘱信托——本类型主干。
- 第 1123 条、解释(一)第 3 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协议与遗嘱抵触的,抵触部分按协议——转
lawyeah-review-family-legacy-support。 - 第 657 条: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且对方表示接受——转赠与原子。
- 第 1121、1122 条:继承自死亡开始;遗产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生前过户不是本类型。
1.2 加载协议(硬闸)
本技能已锁定 婚姻家庭 / 遗嘱。只打开 references/基本面.md 与 references/框架.md。禁止读其他子目录,禁止为对照再开第二类。
1.3 与遗赠 / 生前赠与切开(硬闸)
| 文本写法 | 本任务动作 | 修改句方向 |
|---|---|---|
| “我死后,下列个人财产由长子继承” | 正触发,留下本类型 | 首部写明单方遗嘱,不是赠与,也不是遗赠扶养 |
| 邻居承担生养死葬,甲方死后房屋归邻居,双方签字 | 负触发 lawyeah-review-family-legacy-support |
不按遗嘱改完 |
| “现在把房屋赠与幼子,本协议签字后即办理过户” | 负触发赠与原子 | 不按遗嘱消灭任意撤销 |
|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去世后房屋过户给乙方,乙方签字接受”,无生养死葬 | 负触发 lawyeah-review-lifetime-bequest-like-gift |
不按单方遗嘱改完 |
| 遗嘱内把存款给保姆或某基金会,用了“由XX继承” | 留在本类型;必须改用语 | 改为“受遗赠”,并写知道后六十日内明示接受 |
| 真遗嘱,但条款使用“赠与人/受赠人/任意撤销” | 必须改:删除赠与术语 | 「本文件是遗嘱,不是赠与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依照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本文件。」 |
最强反方:相对方主张名为遗嘱、实为遗赠扶养或生前赠与,应适用协议优先或任意撤销。修改句必须让文本自证“单方、死后生效、无对价”,不能靠标题自称。用户坚持把遗赠扶养或生前赠与主轴留在本技能放行:负触发,不填本类型十节实体结论。
1.4 伪造 / 规避限购 / 逃债停笔
加载后或定性中出现:要求补假见证人、代签或倒签;用遗嘱把限购房转到无购房资格人名下并写成可履行过户;承认立遗嘱是为把唯一责任财产在死后立刻转出以躲避已有执行。
动作:
- 交付告知: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第 1143 条)。遗赠不得妨碍清偿税款和债务(第 1162 条)。不得改写成可履行的伪造或逃债结构。
- 不写假见证人名单、倒签步骤或“债权人不得主张”句。
- 风险表只保留识别依据和删除/转出口径。
- 用户坚持“改到能签且仍做这些事”:整体停止。
节点 2 形式要件与主体(硬闸)
2.1 先锁形式
未声明形式则先追问,不得默认“按自书处理”。电脑打印稿不得按自书审。
| 拟采用形式 | 必须看见 | 不得写成 |
|---|---|---|
| 自书(第 1134 条) | 遗嘱人亲笔通篇书写;本人签名;年、月、日齐全 | 打印后签名即自书;印章或他人代签可代替亲笔签名 |
| 代书(第 1135 条) |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 代书人一人既代书又充当唯一见证人;打印稿冒充代书却不按打印审 |
| 打印(第 1136 条) |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年月日 | 只在末页签名;见证人未全程在场;漏写年份 |
| 录音录像(第 1137 条) |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只有画面没有日期;见证人事后补镜 |
| 口头(第 1138 条) | 确属危急;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 非危急的“先口头说一声”;危急已消除仍用口头 |
| 公证(第 1139 条;运行时复核全文) | 由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亲自申请 | 律师见证写成已经公证;共同遗嘱未经分别引导 |
修改句(打印):
「本稿定为打印遗嘱。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待填】、【待填】须在每一页签名,并在每一页注明年、月、日。任何一页缺少立遗嘱人或任一见证人签名、日期的,该页不得作为本遗嘱内容。见证人须全程在场见证打印、宣读和签署,不得事后补签。」
修改句(自书):
「本稿定为自书遗嘱。全文须由立遗嘱人【待填】亲笔书写,不得打印或由他人代书;末尾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写明【待填】年【待填】月【待填】日。不得以印章、指纹或他人代签代替签名。」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不能支持,或用户承认危急已消除:红线改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或公证,不把口头稿改成可放行文本。
2.2 见证人资格
支持依据:第 1140 条(运行时复核全文);解释(一)第 24 条。
不得担任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含其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以及配偶、近亲属等)。
| 已有事实 | 本任务动作 | 不得写成 |
|---|---|---|
| 见证人是长子配偶、受遗赠人子女、继承人的合伙人 | 红线更换见证人 | 亲属见证“实务上一般也认” |
| 只有一名见证人,或第二人未在场 | 形式字段停止 | 一人见证加录像即可代替第二人 |
| 见证人与继承人关系未核 | G#,资格字段停止 |
默认无利害关系 |
修改句:
「见证人须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现列见证人【待填】与【待填】存在【待填】关系,应在设立前更换为【待填】、【待填】。更换前不设立本遗嘱。」
2.3 遗嘱人能力与意思真实
支持依据:第 1143 条;解释(一)第 28 条。
建主体表:遗嘱人姓名与身份证件、立遗嘱时年龄与健康痕迹、继承人/受遗赠人姓名与关系、见证人、执行人。名称不一致不自动合并。
高龄、重病、认知障碍痕迹:能力字段停止,修改句要求同步录像、病历或专业评估,不补写成“神志清醒”。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现有依据不支持有效;立后恢复能力不使该份复活。
口头“家里都同意了”不得写成已授权。他人代签或按手印代替签名:形式红线。
节点 3 标的范围与权利负担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 1122 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配偶一半,其余才是遗产(第 1153 条)。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解释(一)第 26 条)。
| 文本写法 | 动作 |
|---|---|
| “名下房产全部由长子继承”,产证为夫妻共有或材料不能排除配偶份额 | 必须改:只处分属于本人的份额;配偶份额不纳入 |
| 清单只有“家里的房子、存款若干” | 必须改:落到证号、地址、账号后四位或【待填】 |
| 材料未提及抵押、查封、居住权 | 不得写成“无权利负担”,写 依据不足 |
| 处分已抵押房产并写“抵押权消灭” | 红线删除消灭句。写清负担随财产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受 |
| 把人身保险金列入遗产,受益人并非“法定”或“遗产” | 必须改:保险金原则上不列入,除非指定情形 |
| 处分股权/合伙份额,未核章程或合伙协议 | 资格继受字段停止;可写财产利益归属,不写“当然成为股东” |
修改句:
「本遗嘱只处分立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登记在【待填】与配偶【待填】名下的【地址/证号】房屋,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属于配偶的一半不在本遗嘱处分范围内;本遗嘱仅就属于立遗嘱人的份额,由【待填】继承。本条不处分他人财产。」
兜底句:
「除本遗嘱已列明的财产外,立遗嘱人死亡时名下的其他个人合法财产和财产性权益,由【待填】继承 / 受遗赠。本句不覆盖依法不得继承的财产,也不覆盖配偶、其他共有人的财产。」
身故后才产生的赔偿金、未发放奖金:可写意定分配倾向,但须标明“以届时是否属于遗产为准”,不得写成必然是遗产。
节点 4 必留份(硬闸)
支持依据:第 1141、1159 条;解释(一)第 25 条。
动作顺序:
- 列出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第 1127 条),标出谁可能在继承开始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 双缺事实不足:字段停止,修改句要求保留机动必要份额或授权执行人在遗产处理时依法预留。
- 现有材料已能支持双缺(未成年且无独立收入、重度残疾无收入、高龄无养老金且无其他来源等):文本仍零保留或“取消继承权”→ 红线。
- 未保留时的法律效果:遗产处理时应当先留下必要遗产,剩余部分才参照遗嘱分配。不得写成整份遗嘱必然无效。
- 双缺判断时点是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情况,不是立遗嘱当日。立遗嘱日“有工作”不得写成永久不必留。
- 不得把“不超过应继份二分之一”写成法定上限。具体数额用
【待填】或“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所需”。
修改句:
「立遗嘱人为可能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待填】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份额按本遗嘱生效时(继承开始时)【待填】的劳动能力与生活来源确定,不少于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的【待填】(存款人民币【待填】元 / 【地址】房屋的居住使用 / 其他【待填】)。其余财产再按本遗嘱其他条款分配。本条不得解释为取消【待填】的法定必留份。」
最强反方:被排除的子女主张自己双缺,要求抽回大部分遗产;拟取得全部财产的一方主张立遗嘱时对方“还能干活”。依据不足时不得帮任何一方写成“必留份不成立”或“整份无效”。
用户坚持对已能支持双缺的继承人不留必要份额:整体停止“可以签署”。
节点 5 撤回、数份与在先安排
支持依据:第 1142 条;时间效力规定第 23 条;第 1123 条;解释(一)第 3 条。
| 文本写法 | 动作 |
|---|---|
| 未写废止前嘱 | 必须改:声明此前遗嘱、处分与本遗嘱抵触的部分撤回 |
| “此后不得再立遗嘱 / 公证遗嘱不可撤回” | 红线删除。遗嘱人可随时撤回、变更 |
| “与公证遗嘱冲突时仍以旧公证为准” | 红线删除。内容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 立遗嘱后又实施相反行为(如已把标的过户给他人) | 告知:相反行为视为对相关内容的撤回。本任务不认定已经撤回 |
| 已有遗赠扶养协议,本遗嘱处分同一标的 | 字段停止或整项移交 lawyeah-review-family-legacy-support。抵触部分不得写成优先于协议 |
修改句:
「立遗嘱人撤回此前就本遗嘱所涉财产作出的全部遗嘱和相反处分。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条不使立遗嘱人丧失日后依法撤回或变更的权利。如立遗嘱人生前已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与该协议抵触的部分依协议办理。」
不得把“双方同意视为已公证”写成可放行结构。用户要求倒签设立日以压过在先遗嘱:整体停止。
节点 6 继承 / 遗赠用语、执行人、附义务与信托
6.1 继承还是遗赠
支持依据:第 1133、1124、1127 条。
- 财产给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用“继承”。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
- 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组织、国家或集体:用“受遗赠”。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示接受或放弃;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 首选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该部分按法定继承,除非指定了候补。
修改句:
「【待填】(身份证号【待填】,与立遗嘱人关系:保姆 / 基金会 / 其他非法定继承人)就【待填】财产为受遗赠人,而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为防首选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或放弃,指定候补受遗赠人【待填】。」
6.2 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
支持依据:第 1133、1145 条。
未指定执行人:必须改,指定一人或数人,或写明未指定时由继承人推选。执行人清理财产、通知继承人、协助过户,不写成可排除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6.3 附义务
支持依据:解释(一)第 29 条;第 1144 条运行时复核全文。
义务须可识别。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请求法院可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的权利。修改句写请求权人,不在本任务取消权利。
「【待填】继承 / 受遗赠【待填】财产,同时承担【待填】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受益人【待填】或其他继承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本条不是赠与撤销。」
6.4 遗嘱信托与居住权
信托:目的、财产、受托人、受益人、给付条件须可识别,并符合《信托法》书面与承诺要件。缺一项:字段停止,不写成信托已经设立。
居住权:遗嘱中可为特定人设立居住权;物权自登记时设立。修改句要求死亡后及时申请居住权登记,不得写成“遗嘱一生效即已对外对抗”。
6.5 格式与强制规范
律所或公证处重复使用的模板,对放弃必留份、排除见证人资格、最终解释权等异常条款仍审查是否足以引起遗嘱人注意。强制规范按第 153 条区分,不用失效口诀。部门规章或公证窗口要求不当然导致遗嘱无效。
节点 7 解释、争议与通知
- “由遗嘱执行人最终解释且排除法院”:红线删除排除句。执行人解释仅作参照。
- 出现仲裁条款:遗嘱效力、必留份、继承权确认常涉及身份与物权,不选定唯一仲裁并假装已排除法院。
- 不动产继承可能涉及专属管辖:只标红旗,不选定唯一法院充作法律意见。
- 通知送达:微信已读不写成已经到达,除非文本把该渠道写成送达且用户要保留。
- 建议全程录像、律师见证或公证:可写进签署提醒,不得写成“录像后必然有效”或“公证后不得再撤回”。
节点 8 按框架六步出修改句
本节点是成果闸。没有修改句或红线,不得宣称审查完成。禁止只打红黄绿。
打开已加载的 框架.md,按六步逐段对照正文。基本面.md 用于校验类型、形式、必留份和红旗,不代替本节点出句。
| 步 | 动作 | 必须产出 |
|---|---|---|
| 首部 | 标题用遗嘱;写清行为能力自我声明;自愿无胁迫;废止前嘱;切开赠与/遗赠扶养 | 标题或声明修改句 |
| 交易条款 | 财产清单与权属;继承/受遗赠分流;份额或标的;执行人;信托或居住权 | 闭环修改句;缺数字用 【待填】 |
| 配套 | 必留份;附义务及不履行后果;见证人资格;六十日接受 | 可执行后果句或预留句 |
| 尾部 | 亲笔签名或逐页签;完整年月日;见证人声明;份数与存放 | 形式与附件修改句 |
| 语言 | 用“归XX个人所有”;盯死继承 vs 受遗赠、签字 vs 公证优先、抵押 vs 无效 | 替换空词的句子 |
| 常见问题 | 打印未逐页;亲属见证;漏必留份;处分配偶份额;无候补受益人 | 结构级改法或红线 |
每条修改句固定格式:
定位(条/款/附件)|原文|建议改为|理由(回链 C# / L# / I#)|可退让点|不接受时的红线
风险表每一行必须能指回上述某条修改句。级别:
红线:不改则建议不设立或整体停止(形式未闭合、不适格见证人拒换、已能支持的双缺零保留、遗赠扶养/生前赠与主轴、倒签、补假见证、保证有效);必须改:可谈但设立前要落句(废止前嘱、配偶份额切开、继承/受遗赠用语、六十日、执行人、逐页签名);可接受可优化:仍要给句子,不得只标绿(录像、候补受益人、身故赔偿金意定分配)。
用户不可接受事项优先写成红线。生存级住房被全部指定给他人且配偶或双缺继承人无处住:停止“可以设立”建议。
版本冲突
正文、财产清单、在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产证、聊天确认冲突时:
- 并列
D#/C#/S#,不选对用户有利的一版。 - 修改句写明冲突项以哪一份为准,或删除冲突句。财产识别以正文+经遗嘱人签认的清单为准。
- 不得在意见里悄悄采用有利版本并称“遗嘱已明确”。
MCP 降级
| 工具 | 级别 | 不可用时 |
|---|---|---|
search_law |
required(形式要件、见证人、必留份、最后遗嘱、继承/遗赠切开、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的法律结论) | 不拒跑;事实、版本、主体、给付摘录和修改句草稿继续;效力字段停止 |
search_practiced |
optional | 继续文本审查;不得把记忆中的办案经验或“应继份二分之一”写成法源 |
search_template |
optional | 手写修改建议,不粘贴范本充作本约;遗赠扶养/赠与/分家范本不得当本类型模板;公证书“公证最高效力”栏目不得采用 |
法律结论无核验引文则该字段停止,不把记忆条号写成已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