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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1. 法律定性

  •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出借人(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根据《民法典》规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合同的有关规定,但金融监管、利率管制等特殊规定优先适用。
  •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通常是书面合同签署)时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2. 易混淆辨析

  • 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出借方的主体适格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出借方必须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的出借方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利率管制的区别: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包括罚息、复利)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政策约束(如LPR浮动机制);民间借贷利率则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限制。
  • “名为A实为B”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需警惕以股权投资、委托理财、信托计划等名义掩盖的借贷关系,特别是涉及固定回报、保本保息、远期回购等安排时,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 名为融资租赁/保理实为借贷:缺乏真实交易背景或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真实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可能被认定为企业间借贷。

3. 效力认定(高风险)

  • “砍头息”风险: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的(如约定借款70万,实际到账50万),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应以实际借款数额作为本金计算利息。
  • 高利转贷:借款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该转贷合同可能无效。
  • 违法放贷: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4. 适用场景

  • 适用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各类贷款业务,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并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1. 主体适格性

  • 出借人(金融机构)
    • 一般要求:必须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原相应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持有金融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 特殊限制: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消金公司)其获准从事的贷款业务范围、对象和地域可能受到不同限制。
  • 借款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一般要求: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具有偿债能力。
    • 特殊限制: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贷款,须满足“四三二”要求(四证齐全、资本金30%、二级资质)。
  • 借款人(自然人)
    • 一般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征信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 特殊限制:如申请住房按揭贷款,须符合当地的限购、限贷政策要求。

2. 资质许可

  • 出借人:必须持有**《金融许可证》**(或《金融法人许可证》)以及载明贷款业务的营业执照。
  • 借款人:从事特定行业(如房地产、建筑、医药)的借款人,其申请特定用途贷款(如开发贷)时,需具备相应的行业准入资质。

3. 高频风险

  • 出借人风险:分支机构(如支行)签约时,需核实其是否获得总行(或分行)的充分授权,特别是对外提供贷款或担保的权限。
  • 借款人风险
    • 借款人主体资格灭失(被吊销、注销、撤销)或进入破产程序的,影响合同履行和债权实现。
    • 借款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代理授权:重点审查签约代表是否获得借款人(特别是公司)的有效授权,防止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

4. 关联主体(重要)

  • 担保人:必须及早锁定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确保其适格(如公司为他人担保需有权决议),并签署完备的担保合同。
  • 抵押/出质财产共有人:如抵押物/出质物(尤其是房产、股权)存在配偶、其他股东等共有人,必须要求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出质。
  • 优先权人
    • 如抵押物已出租,承租人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将影响抵押物处置。
    • 如出质物为股权,其他股东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将影响质押股权的处置。
  • 应对措施:要求上述关联主体(共有人、优先权人)出具《同意担保/放弃优先权声明》,或将其列为合同的共同签署方。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1. 标的适格性

  • 标的物:货币(贷款本金)。
  • 禁止或限制
    • 贷款资金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禁止流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违规)、期货市场或用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

2. 权属风险

  • 贷款人权属:贷款人(金融机构)必须确保其放贷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严禁使用吸收的公众存款(特指非银机构)进行放贷。

3. 特殊标的

  • 外汇贷款:标的物为外币。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借用外债额度、登记、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是否符合外汇监管要求。

4. 风险转移

  • 贷款本金的毁损灭失风险(如转账错误、被盗划)在资金到达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之前,由贷款人承担;进入指定账户后,风险转移给借款人。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1. 法定前置程序

  • 批准(审批)
    • 行政批准: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贷款(如涉及国有资产重大处置、特定外债额度)可能需要特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
    • 金融机构内部审批:贷款发放必须通过严格的内部信贷审批流程(如贷前调查、风险评审、审批委员会决议),该流程是金融机构合规放贷的核心。
  • 登记
    • 抵押登记:以不动产、动产、在建工程、地役权等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质押登记:以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出质的,必须在法定登记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平台)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 备案
    • 外汇贷款合同需按规定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或备案。
    • 涉及跨境担保的(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按规定办理外汇备案登记。

2. 内部决策程序

  • 贷款人:必须履行内部信贷审批程序。
  • 借款人/担保人(如为公司)
    • 借款人(公司)对外借款,通常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特别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 上市公司担保:必须履行更严格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国有企业:借款或对外担保须履行国资监管的内部决策和上报审批/备案程序。

3. 特殊交易程序

  • 受托支付:对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并购贷款等大额或特定用途贷款,监管要求贷款人履行“受托支付”,即将贷款资金根据约定用途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而非借款人账户。
  • 公证:为规避诉讼风险、快速实现债权,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1. 担保措施

  • 典型担保:采用保证(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抵押(不动产、动产)、质押(股权、应收账款、存款单、知识产权)的组合。
  • 非典型担保
    • 保证金:要求借款人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办理质押或账户监管。
    • 账户监管:监管借款人的回款账户、募集资金账户,控制资金流出。
    • 所有权保留:(较少用于金融借款,多见于融资租赁)。
    • 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在信托贷款、资产证券化等结构化融资中,由第三方(通常是母公司或实控人)提供安慰函、差额补足承诺或流动性支持。

2. 结构选择

  • 银团贷款:针对巨额项目融资,由多家银行(一家牵头)共同组建银团,按照统一合同、约定比例发放贷款、分担风险。
  • 结构化融资: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资产证券化(ABS)等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融资通道或工具,实现风险隔离或特定融资目的。

3. 风险隔离

  • 破产隔离:在资产证券化(ABS)或项目融资中,通过设立SPV(如信托、专项计划)将基础资产(如贷款债权、收费权)与原始权益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相隔离。
  • 项目融资: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预期收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和担保,实现与项目发起人(借款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有限追索或无追索)。

4. 文本形态设计

  • 主合同 + 配套协议
    • 《贷款合同》/《授信协议》(主合同):约定总额度、期限、利率、基本权利义务。
    • 《担保合同》(配套协议):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 《账户监管协议》(配套协议)。
    • 《受托支付协议》(配套协议)。
  • 预约合同
    • 《贷款意向书》/《承诺函》:在正式审批完成前,银行出具的表达贷款意向的文件,通常不具备法律强制约束力,或附有严格的生效条件。
  • 特殊形态
    •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作为核心风控措施。
    • 公司有权决议: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合同的重要附件和签约依据。
    • 利息资本化协议:借款到期后,如无法偿还利息,可(在不违反监管规定前提下)签署补充协议,将合法利息转为本金。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1. 高频争议点

  • 本金认定争议:因“砍头息”(预扣保证金、手续费、利息)导致借条/合同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
  • 利率/罚息/复利争议:对逾期利率、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和上限(是否超过法定保护上限,特别是对非金融机构的“参照”适用)存在争议。
  • 担保效力争议
    • 公司担保(特别是为股东或实控人担保)未经法定内部决议程序(股东会决议),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不对公司生效。
    • 抵押/质押物未依法办理登记,导致物权未设立,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
  • 贷款用途争议: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如违规流入股市、楼市),触发合同提前到期条款,或导致监管处罚。
  • 强制执行公证:申请强制执行时,因公证文书内容表述不明确、事实认定不清等原因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 尽职调查清单

  • 主体资格:借款人、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金融许可证(对贷款人)、行业资质(对借款人)。
  • 内部授权:借款人、担保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审查重点)。
  • 权属状况:抵押/出质财产的权属证明、是否已存在抵押/查封/租赁/居住权等权利负担。
  • 征信与涉诉:借款人、担保人、实际控制人的征信报告、涉诉情况、被执行情况。
  • 贷款用途:审查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对应的交易合同、项目批文。

3. 宏观风险预警

  • 监管合规风险:必须确保贷款的审批流程、利率定价、资金投向、贷后管理严格遵守银保监(及原银监会、央行)的各项监管规定(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避监管处罚。
  • 担保悬空风险:高度警惕公司担保的内部决议程序瑕疵,以及抵质押物的登记手续是否完备,防止担保“悬空”。
  • 非法集资风险:金融机构(特别是分支机构人员)需防范“飞单”或内外勾结,利用金融机构名义变相从事非法集资。
  • 变相提高利率:通过收取律师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利率,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利息,并受到利率上限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