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基本面.md

7.1 KB

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附义务的赠与是《民法典》第661条的赠与亚型: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同时要求受赠人履行一定义务。核心给付仍是无偿转移财产权利;所附义务是负担,不是财产对价。合同仍属单务、无偿、诺成的赠与,只是受赠人多了一项可强制或可据以撤销的负担。
  • 易混淆辨析
  • 一般赠与:无负担。附义务赠与在交付、过户前,任意撤销权默认仍在;公证或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除外。
  • 买卖 / 承揽 / 服务:受赠人给付与财产价值相当或构成交易对价的,按有偿合同审,不能因为标题写“赠与”就适用第658条。
  • 遗赠扶养协议:扶养生养死葬、财产死后转移,是双务有偿的继承编协议,不宜按赠与任意撤销。附义务赠与的财产原则上在生前交付或过户。
  • 公益、道德义务赠与:用途限制服务于公益或道德义务,关闭的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附义务赠与的义务通常使赠与人本人受益(看护、居住、供养)。
  • 效力认定(高风险)
  • 义务合法: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继续维持不正当关系、限制结婚或人身自由为义务的,义务条款无效,并可能连累整份赠与。
  • 义务过重:义务经济价值接近或超过标的的,法院可能按买卖、养老服务或遗赠扶养重新定性。
  • 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并存:权利转移前走第658条;权利转移后或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时,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走第663条第3项。第660条仅在公证或公益、道德义务赠与时赋予请求交付权。
  • 瑕疵担保升格:第662条第1款,附义务赠与在所附义务限度内,赠与人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赠与人:须对标的有处分权。以夫妻共同财产附义务赠与第三人,须配偶同意;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物权变动不能对抗真正权利人,也不因“已附看护义务”补正处分权。
  • 受赠人:须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义务是长期照护、居住保障的,审查年龄、健康、居住地、是否已有同类负担。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不得把法定义务之外的过重劳务设为其负担。
  • 关联主体
  • 实际受益人:义务指向赠与人本人、其近亲属或特定第三人的,应写清受益人与监督人,避免受赠人向“无关第三方”履行后各说各话。
  • 共同受赠人:数人共同接受并共同负担义务的,写清连带还是按份;一人退出是否导致整份撤销。
  • 监护人 / 意定监护人:赠与人日后退化的,谁有权主张履行或撤销。
  • 签约能力:法人作为受赠人承担看护、安置义务的,查经营范围与许可;公司作为赠与人对外附义务赠与大额资产,走内部决议。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财产标的:名称、数量、权属证号、坐落、股权比例必须确定。义务再清楚,财产写“适当资助”的,履行、撤销、返还都无法定量。
  • 义务标的(审查重心):写清行为内容、标准、期限、费用承担、可否替代履行。仅写“好好照顾”“常来看看”的,第663条第3项几乎无法启动。
  • 义务与财产的对应:义务应显著轻于标的价值,否则无偿性被击穿。看护至终老而转移唯一住房的,必须与遗赠扶养、意定监护、养老服务拆开定性。
  • 权利负担:抵押、查封、居住权、租赁不因附义务而消灭。受赠人履行义务后发现房屋不能过户的,会同时引发义务中止、返还费用与瑕疵担保。
  • 权属节点: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股权变更前,财产权利未转移,任意撤销窗口仍打开;已转移部分不得任意撤销,但不履行义务仍可法定撤销。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成立与形式:口头可成立,但“财产+长期义务”必须书面,列财产清单与义务清单。公证可关闭任意撤销,并固定义务标准,便于请求交付或请求履行。
  • 内部决策:共有财产、公司财产、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分别取得同意或决议。义务涉及共同居住的,其他共有人、同住人应知情。
  • 履行顺序:先过户后履行,受赠人可能拿房后停履行;先履行后过户,赠与人可能任意撤销。审查时应拆成阶段:部分财产先交、义务达标后再交余部,或公证后过户并保留法定撤销。
  • 权利转移:按第659条办理登记等手续。未登记则受赠人通常不能就未转移部分强制过户,除非已公证或属于公益、道德义务赠与(第660条)。
  • 义务监督:设报告、探视、费用票据、第三方见证。无监督机制的,日后“已履行/未履行”全靠证人。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锁定过户:公证+书面义务标准+过户期限。需要强制交付的,必须落入第660条,不能只写“不可撤销”。
  • 锁定义务:把义务写成可判断的行为(居住天数、就医陪同、生活费数额、不得转租)。不履行达到约定程度的,赠与人可选择请求继续履行或依第663条第3项撤销并返还。
  • 阶段交付:金钱分期、房屋先占有后过户、股权先部分变更。已履行义务对应的已交付财产不轻易整体打掉。
  • 与遗赠扶养隔离:若真实交易是生养死葬换遗产,应改订遗赠扶养协议,不要用附义务赠与提前过户。
  • 回转与穷困:法定撤销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第663条);受赠人违法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在六个月内撤销(第664条)。第666条穷困抗辩只停止尚未履行的赠与,已过户部分不因此自动回流,须另走法定撤销或解除约定。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点:义务是否构成对价导致定性争议;过户前反悔与受赠人已付出照料的信赖冲突;“照顾到去世”无法量化;房屋过户后受赠人驱赶赠与人;瑕疵房屋致受赠人损失却以“无偿”拒赔。
  • 尽职调查清单
  • 财产权属、共有、抵押、查封、居住权。
  • 赠与人婚姻、债务、行为能力。
  • 义务内容是否合法、可否量化、受赠人履约能力。
  • 是否已公证、已交付或过户、已履行义务的证据。
  • 是否更接近遗赠扶养、夫妻扶养或有偿服务。
  • 重大风险红旗:义务写成“感恩即可”;唯一住房先过户且未保留居住权;以维持婚外关系为义务;合同空喊不可撤销但未公证、亦非公益道德义务;义务价值与标的价值相当却仍按赠与设计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