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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KB一、 首部要素审查
- 合同标题:
- 标准命名:可命名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与保证合同》或《借款担保合同》。
- 若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分开签署,则分别为《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
- 合同主体:
- 必须明确列明三方当事人:
- 出借人(债权人):(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
- 借款人(债务人):(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
- 保证人:(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
- 风险点:若保证人为公司,需审查其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如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常不能担任保证人);若为公司对外担保,需审查其内部决议程序。
- 必须明确列明三方当事人:
- 鉴于条款:
- 应清晰陈述三方之间的关系和合同目的。
- 示例:“鉴于借款人因...需要,向出借人申请借款;保证人系...,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出借人经审查,同意提供借款。”
- 核心风险:避免将实质性的保证义务(如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仅在鉴于条款中描述,必须在正文中明确约定。
二、 交易条款审查(借款条款)
- 1. 标的条款(借款本金):
- 借款金额:必须明确、唯一。使用大写和小写(“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 借款用途:必须明确约定。
- 风险点:这是出借人监控资金流向和主张借款人违约(如“挪作他用”)的依据。若约定不明,借款人用途变更可能导致出借人失去控制。
- 款项交付:
- 明确约定放款方式(如“银行转账”)、放款前提(如“借款人提供...资料后”、“保证人提供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后”)。
- 必须明确唯一的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
- 2. 价款条款(利息与费用):
- 利率:
- 必须明确约定年化利率。
- 应审查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民间借贷利率上限,LPR的4倍)。
- 风险点:约定过高的利率(如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在案例中可能不被支持)、“砍头息”(如案例中“预先将利息20万元与借款本金50万元一起出具70万元的借条”)均属高风险或无效约定。
- 计息方式:明确计息起止日期(如“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结息方式(如“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付息”)。
- 利率:
- 3. 履行条款(还款):
- 借款期限: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如“自[日期]起至[日期]止”,或“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月/年]”)。
- 还款方式:
- 明确还款计划,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先息后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 应约定还款账户,出借人指定唯一的收款账户。
- 提前还款:是否允许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补偿金;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
三、 配套条款审查(保证与风险)
- 1. 保证条款(核心):
- 保证方式:
- 这是保证合同的核心。必须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出借人须先起诉借款人并强制执行其财产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有权选择要求借款人还款,或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
- 核心风险: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出借人的最佳实践是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范围:
- 必须明确、具体,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
- 最佳实践(出借人):约定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并明确列举“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 风险点:如未约定或仅约定“保证本金”,则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特别是律师费)可能无法向保证人追偿。
- 保证期间:
- 必须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
- 核心风险:如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此“6个月”为不变期间,一旦过 期,出借人未主张权利,保证人永久免责。
- 风险表述:避免使用“保证期间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等不明确表述,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 最佳实践(出借人):约定一个明确的期间,如:“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公司担保(特殊审查点):
- 若保证人是公司,出借人必须审查并留存其同意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核心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有内部决议;如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如无此决议,保证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保证方式:
- 2. 违约责任条款:
- 借款人违约:
- 情形:未按期还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提供虚假信息等。
- 责任:支付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XX]%)、支付违约金。
- 加速到期:必须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即借款人任一期未按时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本息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立即清偿。
- 保证人违约: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出借人有权追究其责任(通常已包含在“保证范围”中,即追索的律师费等由保证人承担)。
- 借款人违约:
- 3. 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
- 核心风险:主合同(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的变更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可能导致保证人对加重部分的债务免责。
- 最佳实践(出借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增加金额),无论是否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均同意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效力可能存在争议,但对出借人最为有利)。
- 稳妥做法:约定“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需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仅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 4. 争议解决条款:
- 管辖:
- 诉讼:约定管辖法院。最佳实践(出借人):约定“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仲裁: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 风险点:不得约定“或诉或裁”,此类约定无效。
- 管辖:
- 5. 通知与送达:
- 司法送达地址:必须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明确其“司法送达地址”(包括邮寄地址、电子邮箱)。
- 最佳实践:约定“本合同首部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即为司法送达地址,任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催款函、法院文书)按此地址寄送/发送,即视为送达。如地址变更,需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 尾部要素审查
- 签名盖章:
- 三方均须签字盖章。
- 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
- 自然人:必须本人手写签名,并按清晰指印。
- 公司: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核心风险:保证人如为自然人,仅盖人名章或打印名字无效,必须手写签名。保证人如为公司,未加盖公章或未经授权代表签字,保证无效。
- 日期:
- 签署日期必须填写,涉及合同生效和保证期间的计算。
- 生效条款:
- 标准约定:“本合同自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字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 附条件生效:可约定“本合同自...,且出借人实际放款之日起生效。”
五、 合同语言审查
- 1. 准确性(正说反说 + 概括列举):
- 保证范围:必须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表述。
- 保证方式:必须明确使用“连带责任保证”或“一般保证”的法定词汇。
- 2. 逻辑性(主从关系):
- 保证责任必须与主债务(借款)一一对应。
- “任一”、“全部”、“立即”:在“加速到期”条款中必须同时使用,逻辑严谨。
- 3. 重点词语(高风险词):
- 保证期间:严禁使用模糊词汇,必须约定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XX年/月”。
- 视为:用于“送达条款”时对出借人有利。
- 负责 vs. 有权:明确借款人“负责”(义务)按时还款;出借人“有权”(权利)宣布加速到期。
- 定金 vs. 订金:借款合同中不常见,但若有“保证金”,需明确其性质是否为“违约金”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