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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合同标题

  • 建议命名《资产买卖及回购协议》《借款及让与担保协议》

  • 风险提示:若直接命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易隐藏真实的借贷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被法院穿透审查并重定性。

  • 鉴于条款(核心证据链)

  • 真实目的披露:应如实说明买方(债权人)向卖方(债务人)提供融资的事实。

  • 担保合意:明确房产过户或网签备案是为前述债权提供担保,而非单纯的实物交易。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1. 标的与登记条款(区分模式)
  • 不取得产权模式(弱担保):约定办理网签备案预告登记。需明确约定“卖方不得在担保期内撤销备案”或“不得擅自处分”。
  • 取得产权模式(强担保):约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户)。需明确债权人为“名义所有权人”,在担保期间不得转售或抵押。
  1. 价款与融资对价
  • 购房款性质:明确购房款即为“借款本金”。
  • 差价与利息:约定未来的“回购价”与“原售价”之差即为借款利息。重点审查:折算的年化利率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1. 回购条款(消灭担保)
  • 回购触发:约定债务人偿还本息后,债权人必须配合办理撤销网签或将房产过户回债务人名下。
  • 回购期限:与借款期限保持一致。
  1. 租赁与占有(权利保留)
  • 实际占有权:通常约定担保期间房产仍由债务人实际占有、使用或出租。
  • 买卖+回租:若债权人取得产权,需签署配套租赁合同,确保债务人的经营连续性。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1. 违约处置(最关键风险点)
  • 禁止流质条款严禁约定“债务不履行时,房屋所有权自动归债权人所有”。
  • 清算义务:必须约定债务违约时,债权人需通过拍卖、折价、变卖等方式就房屋价款优先受偿,多余部分返还债务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1. 税费分担
  • 针对“取得产权模式”,需明确两次过户(过户给债权人、债务人回购)产生的巨额税费由谁承担。
  1. 权利限制条款
  • 约定债权人在担保期间不得行使处分权。若债权人擅自将房屋卖给“善意第三人”,债务人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无法追回房屋。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生效条件

  • 可约定以“借款实际支付至卖方账户”作为买卖合同实质生效的前提。

  • 附件配置

  • 附件1:《借款协议》《融资安排确认书》

  • 附件2:《回购申请书模板》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

  1. 准确性(穿透表述)
  • 表述示例:使用“本合同项下之标的物仅作为债务履行之担保,不视为债权人对标的物拥有完整的处分权”,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
  1. 逻辑连接
  • 明确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的从属关系:“若主债权(借款)履行完毕,本买卖合同自动解除/失效。
  1. 易混淆词辨析
  • “让与担保”与“抵押”:让与担保涉及所有权外表的变动或网签限制,抵押仅涉及抵押权登记。在语言上需明确是否涉及“所有权转移”。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 结构性陷阱:被认定为无效

  • 风险:若合同中存在明显的“直接顶债”且未经过清算程序,法院会认定该部分条款无效。

  • 最佳实践:在合同中主动加入**“清算机制表述”**(即:参照抵押权实现方式进行处置),以确保整体担保效力获得司法认可。

  • 条款设计陷阱:网签锁死风险

  • 风险:债务人偿还贷款后,债权人恶意不撤销网签,导致房屋无法二次交易。

  • 对策:约定高额的“逾期配合撤销网签违约金”,并由债权人事先签署一份《撤销网签申请书》(不写日期)交由第三方律师存管。

  • “买卖+回租”的定性

  • 确保租金数额与借款利息逻辑一致。若租金过高,可能被认定为“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