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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要素审查

  • 合同标题

  • 规范命名:应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 审查要点:若仅标注为“保证合同”,必须在条款中显化“连带责任”字样,否则根据《民法典》第686条将推定为“一般保证”。

  • 合同主体

  • 身份校验: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禁入主体:机关法人(除经国务院批准转贷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未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

  • 核心要素:必须完整列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准确的联系地址(用于送达催收通知,直接影响保证期间的存续)。

  • 鉴于条款

  • 主债权关联:清晰描述主合同(借款、买卖等)的编号、金额、履行期限。

  • 意愿表达:明确表述“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 交易条款 审查

  1. 保证方式(最核心条款)
  • 触发条件:必须约定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
  • 权利分配:明确“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陷阱识别:避免使用“不能履行”、“经法院执行仍不能偿还”等一般保证特征的表述。
  1. 保证范围
  • 构成要素:应涵盖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 实现债权的费用(概括列举):应详尽列举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
  • 限额约定:若是最高额保证,必须明确“最高债权额限度”及“债权确定期间”。
  1. 保证期间
  • 期限量化:建议明确约定为“二年”或“三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风险防范:严禁表述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此表述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约定不明,法律后果将缩减为“六个月”。
  • 分期履行:主债务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应约定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 配套条款 审查

  1. 违约责任与提前触发
  • 财务监控:约定保证人应定期提供财务报表;若保证人拒绝提供或财务状况恶化,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 行为限制: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担保”。
  1. 独立性条款
  • 效力约定:表述为“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注:虽法律上有从属性,但此类条款能强化债权人在主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请求权)。
  1. 反担保条款
  • 必要性:由于连带责任保证风险极高,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如抵押、质押),并明确反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1. 混合担保的顺位放弃
  • 权利声明:若既有物保(债务人提供)又有保证,应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自主选择行使担保权,保证人承诺放弃要求债权人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物行使权利的抗辩权”。

四、 尾部 要素审查

  • 签名盖章

  • 组合效力:必须确保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 捺印要求:自然人作为保证人时,建议“签名并捺印”。

  • 生效条件

  • 成立即生效:通常约定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附件

  • 核验清单:保证人应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针对公司法人),作为合同附件以确保证明程序合规,防止“越权担保”导致合同无效。

五、 合同语言审查

  1. 准确性(“不履行”与“不能履行”)
  • 连带责任保证必须使用“不履行”:指债务人未按期还款的客观事实,不以其是否有资产为前提。
  1. 逻辑词语(“任一”与“同时”)
  • 在列举保证人违约情形时,使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增强债权人主动权。
  1. 高风险词辨析
  • “视为”:在送达条款中约定“通知书邮寄至地址后第X日视为送达”,防止保证人通过拒签逃避责任。
  • “全额”:在范围描述中,应使用“全额担保主债权及从权利”,避免因漏项导致费用无法追回。

六、 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 “借新还旧”陷阱:若主合同属于“借新还旧”,债权人必须书面告知保证人,否则保证人可能以“债权人、债务人恶意串通”为由主张免责。
  • 保证期间届满后的“起死回生”:保证期间届满后,若债权人发送催款函且保证人在其上签字,不自动恢复保证责任,除非签字内容构成了“新的保证合同”。
  • 诉讼地位选择:在连带责任保证纠纷中,最佳实践是将债务人与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既能防止保证人转移财产,又利于查明主债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