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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合同标题:用“房屋赠与合同”。标题写“房屋转让”的,正文必须立即表明无偿,否则按买卖审价款与过户。
  • 合同主体:全部登记权利人、全部受赠人、有权同意的配偶。受赠人是儿媳、女婿的,写明与产权人的亲属关系,不要默认“给儿子即给儿媳”。
  • 鉴于条款:可写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养老安排。不得只在鉴于里写“已口头答应给这套房子”;过户、居住权、撤销必须在正文。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房屋描述:坐落、单元号、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附属车位储藏室。多套房屋必须分项,禁止“名下房产全部归某某”。
  • 无偿性:写明受赠人无需支付房款。出现“象征性1元”“过户费以外再补偿差价”的,重新定性。
  • 亲属身份与路径选择:如双方本拟比较买卖与赠与税负,不要在同一份合同里又写价款又写赠与。选定赠与后,删除付款时间表。
  • 接受赠与:受赠人签字即接受。多名子女中只赠一人的,不强制其他人签字,但审查应提示嗣后继承争议。
  • 过户:申请登记责任方、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完税)、期限。未约定的,赠与人配合义务不明,受赠人难以准备第660条之诉。
  • 占有与交付:钥匙、空房、户口迁出、租赁结束分别写。占有交付不等于权利转移,任意撤销仍针对未登记部分。
  • 居住安排:赠与人或其他亲属继续居住的,设居住权并申请登记,写明期限(至去世或固定年限)和费用承担。
  • 任意撤销:变更登记前适用第658条;公证或道德义务除外。不要用“父子之间当然不可反悔”替代公证。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瑕疵担保:一般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责任;故意不告知漏水、违建、查封的,依第662条赔偿。亲属之间更常见“知道一点但没写”,必须披露。
  • 法定撤销:第663条三项、一年期间。受赠人取得房屋后不履行赡养、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走本条,不走任意撤销。
  • 继承人撤销:第664条六个月。其他子女作为继承人时,本条与“确认赠与无效”常被并行主张,通知条款要可送达。
  • 穷困抗辩:第666条,仅停止未过户部分。已登记的房屋不因退休、生病自动过回。
  • 税费:约定契税、所得税、印花、登记费由谁缴纳。未约定则按税法;但赠与人拒不协助完税导致无法过户的,仍属不履行协助义务。
  • 再处分限制:可约定受赠人在赠与人生存期间不得出售、抵押,但要评估能否对抗第三人;更稳妥的是居住权+部分份额保留。
  • 争议解决: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署:全体共有人签字按手印;高龄人建议公证处核实身份。代签必须有授权。
  • 日期:签署日与递件日分开。
  • 生效:签字成立并生效,或“公证后生效”。后者未公证则可能未生效,受赠人连合同请求权都没有,须向当事人说明选择后果。
  • 附件:不动产权证、平面图、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同意书、居住权合同、贷款银行书面意见。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还要有反说
  • 正说:甲方应于本协议公证后15日内配合将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
  • 反说:已公证而甲方拒不配合的,乙方有权依第660条请求办理登记;未经公证且未登记的,甲方有权就该房屋撤销赠与。
  • 高风险词
  • “过户给儿子一家”:权利人是儿子、儿媳还是共有,必须点名。
  • “以后房子就是你的”:无登记无公证,只是意向。
  • “其他子女不得有异议”:约束力不及未签字子女的共有或继承主张。
  • “买卖不破租赁”场景下的“交房”:有租约必须披露。
  • “尽快”“等家里商量好再办”:过户期限不可判断。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1. 结构性缺陷:钥匙已交、登记未动
  • 风险:多年后赠与人反悔或去世,其他继承人否认赠与。
  • 改法:限期申请登记;要锁定则公证;暂时不想过户就不要写“已经赠与完成”。
  1. 条款陷阱:假买卖冲税或假赠与避债
  • 识别:另有收条、转账后又退回、继续由“卖方”占用并还贷。
  • 改法:名实一致。避债目的触发第538条,合同内部再精致也挡不住债权人。
  1. 忽略其他共有人和居住需求
  • 风险:过户被驳回,或过户后老人被清出。
  • 改法:共有人签署+居住权登记。
  1. 最佳实践:先做税负与路径比较,选定后再写一种合同;书面+权属披露+公证或及时登记;唯一住房必须处理居住权;任意撤销只写在未过户、未公证、非道德义务的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