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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遗赠是遗嘱人通过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死后无偿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的单方死因行为。受遗赠人表示接受,只是权利归属的条件,不把遗赠改造成生前赠与合同。财产转移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规范在继承编,不在赠与章。
  • 易混淆辨析
  • 一般赠与 / 房产赠与:生前合同,成立即生债之效力,权利转移看交付或登记。遗赠在遗嘱人生前不产生财产权转移,过户请求权尚未发生。
  • 死因赠与:双方约定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合同,须有双方合意;遗赠只需合法遗嘱。
  • 遗赠扶养协议:双务有偿,扶养生养死葬,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
  • 遗嘱继承: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叫遗嘱继承,不叫遗赠。
  • 效力认定(高风险)
  • 形式决定效力:必须符合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或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形式瑕疵导致整份遗嘱无效,不存在“按赠与合同补正”。
  • 生前可任意撤回:遗嘱人随时可依继承编规定撤回、变更遗嘱,包括另立遗嘱、销毁、处分标的物。这与第658条相似但不是同一制度,不适用赠与公证即不得任意撤销的规则
  • 死后才生效:遗嘱人死亡前,受遗赠人不能凭协议要求过户。把“生前先过户、死后算遗赠”写成一份文件的,生前过户段按赠与审,死后段按遗嘱审。
  • 必留份与遗产范围: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份额;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遗嘱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意思能力是第一审查点。共同遗嘱(夫妻在一份文本上处分)须审查能否单方撤回自己的部分。
  • 受遗赠人:国家、集体、法人、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把子女写成“受遗赠人”的,实为遗嘱继承,适用不同接受规则。
  • 关联主体:法定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债权人、必留份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构。
  • 见证人: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的见证人资格(无利害关系)直接决定效力。
  • 接受主体: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这与赠与合同签字即接受完全不同。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遗产特定化:房屋、存款、股权须写到可执行。仅写“死后房子给某某”但权属是夫妻共有的,只能处分属于遗嘱人的份额。
  • 生前处分击破遗赠:遗嘱人生前卖掉、赠与、消耗标的,遗赠对该标的失败,不当然转化为金钱补偿,除非遗嘱有替补指定。
  • 负担:抵押、居住权、租赁随遗产走。受遗赠人取得的是扣除债务和必留份后的剩余。
  • 禁止流通与身份限制:宅基地房屋、保障房、股东资格限制,死后过户同样可能不能完成。
  • 与赠与清单隔离:已完成生前赠与的财产不再是遗产,不能再遗赠。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订立:按所选遗嘱形式完成全文、签名、日期、见证人或公证。所谓“遗赠协议”双方签字,若不符合遗嘱形式,可能两头不靠:既不是有效遗嘱,也不是有效生前赠与。
  • 保管与执行: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告知存放处。找不到文本等于没有遗赠。
  • 继承开始后的程序:死亡证明、遗产调查、通知受遗赠人、六十日接受表示、清偿债务、完税、转移登记。
  • 过户:不动产、股权仍须登记。登记原因是继承/受遗赠,不是赠与转移登记。
  • 变更与撤回:新遗嘱、书面撤回、相反的事实行为。审查最新意思,不要执行最早那份“协议”。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目的是死后给、生前不失控:用符合形式的遗嘱+执行人,不要签赠与合同再拖延过户。
  • 目的是现在就锁定过户:走生前赠与+公证或立即登记;不要写成遗赠,受遗赠人在对方生存期间没有任何物权请求权。
  • 与遗赠扶养分流:需要对方养老的,另订遗赠扶养协议,使其优先于其他遗嘱。
  • 接受意思落地:在遗嘱中提示六十日期限,并指定通知渠道,避免“不知道”的争议。
  • 回转:遗嘱人生前用撤回制度,不用第658条。死后发现受遗赠人依法丧失受遗赠权的,按继承编处理,不适用第663条一年撤销。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点:把遗赠写成赠与合同,一方要求生前过户;形式无效;六十日未接受;遗嘱人另立遗嘱或卖掉房子;与遗赠扶养协议冲突。
  • 尽职调查清单
  • 遗嘱人行为能力、婚姻、全部继承人。
  • 财产个人份额、负担、生前是否已处分。
  • 文本是否符合法定遗嘱形式、有无更新文本。
  • 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编解释一第3条,协议优先)。
  • 受遗赠人是否已在六十日内接受。
  • 必留份、债务、执行人。
  • 重大风险红旗:双方签署“死后过户协议”却无遗嘱形式;要求遗嘱人生前先过户;用赠与任意撤销条款描述遗嘱;忽略六十日接受;同一财产既遗赠又生前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