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24.4 KB本技能不得改换类型。只加载同目录 基本面.md 与 框架.md。禁止通读其他类型。禁止打开或复制 遗嘱·审查(遗嘱继承主路径)、遗赠扶养协议·审查 / 类赠与遗赠扶养协议·审查(生养死葬主路径)、房产赠与合同·审查 / 一般赠与合同·审查(生前赠与交付/登记/第 658 条主路径)的 method。
定性校验:标题、核心给付与过户时点与本类型一致才继续。生前赠与、遗赠扶养、遗嘱继承或他类明显则负触发,不填十节实体结论。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必然有效、必然无效、对方必然接受、死后必然过户或本文件不可撤回。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已失效《继承法》及其意见、已失效《物权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
示范文本只参考结构。检索到的遗嘱范本、遗赠扶养协议范本、地方赠与合同文本:只借栏目,不得当本约。遗赠扶养范本摘要写“自双方签章生效”、赠与范本摘要写“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负向证明不得当本类型模板。
知识库纠正(不回写双文件):
基本面.md“类赠与只是经济效果,规范在继承编不在赠与章”:采用。修改句不得把本文件改回赠与合同并适用第 658 条。基本面.md“受遗赠人表示接受只是权利归属条件,不把遗赠改造成生前赠与”:采用。基本面.md把死因赠与与遗赠切开:采用。双方约定于死亡时生效的合同,仍须另审合意与形式;本任务不把它改写成可强制生前过户的赠与债。框架.md标题优先用遗嘱或遗赠遗嘱:采用。标题写赠与合同或死后过户协议的,正文必须改成死因处分结构,或拆成生前赠与另件。框架.md受遗赠人副署“已知悉”不等于变成双务合同:采用。- 已失效物权法第 29 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不得写入
L#。第 230 条全文若未稳定命中,也不写入L#。受遗赠人须先按第 1124 条接受,不动产仍须按受遗赠原因办理转移登记。签字、交钥匙、双方盖章都不是物权变动。 - 已失效继承法意见第 42 条“公证遗嘱优先”不得使用。数份遗嘱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 1142 条第 3 款)。时间效力规定第 23 条:民法典施行后新遗嘱与旧公证遗嘱抵触,走第 1142 条第 3 款。
- 《遗嘱公证细则》第 22 条只约束公证处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不得写成“公证后死因处分已经锁死、生存期间不能另立”。
- 第 1139、1140、1141、1125、230、538 条全文若运行时未稳定命中,不写入
L#;必留份先用解释(一)第 25 条及第 1159 条;见证人利害关系用解释(一)第 24 条。2014 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 21 条检索状态为“已被修改”,不写入L#;登记完成时点用第 209、214 条与细则第 27 条。
节点 0 签署状态与成果分流
先于类型识别。命中任一项则本任务不填十节实体结论,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 已能支持的事实 | 走向 | 不得写成 |
|---|---|---|
| 无可读正文和附件,或只有口头“我死了房子给你” | 生前类赠与协议·起草 |
已经完成审查;可以签 |
| 未签,目标是评改已有死后过户/遗赠协议文本 | 进入节点 1 | 已签署或人已死亡 |
| 残缺模板,用户要按己方条件重写整稿 | 生前类赠与协议·起草 |
已经完成审查;转通用起草引擎出本类型终稿 |
| 遗嘱人已死亡,只问接受表示日、完税日、转移登记日 | 本套导航的履约步骤 或继承过户专项 | 签前意见 |
| 已出现催告、继承诉讼、债权人撤销或刑事立案 | 已催告、解除、索赔、诉讼或仲裁 → 或家事/执行专项 |
继续当签前审查 |
缺立场或同时掌握双方秘密:整体停止策略输出。缺书面文本仍要“给个能不能签”:不启动实体审查。用户要求倒签订立日或补假见证人:整体停止。
节点 1 四问锁类型与单目录加载
1.1 先问四句
用标题、核心给付、过户时点和用户陈述定性,不用标题单独定性。名实不符时按核心给付归类,标题冲突写入 C#。
- 人还在不在。
- 过户是现在还是死后。
- 有没有生养死葬或持续照料作为对价。
- 受益人是不是法定继承人。
支持切开的规范(法律结论须运行时复核):
- 第 1121 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第 1133 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可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 第 1123、1158 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协议是生养死葬换受遗赠。
- 第 657 条:赠与合同是无偿给予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成立即生债之效力,不是死因处分。
- 第 658 条: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公证或公益道德义务赠与除外。本条只描述生前赠与,不锁定本文件。
必须切开后再加载,禁止两可时灌入两套知识:
| 信号 | 归入 | 本任务动作 |
|---|---|---|
| 生前作成文本,约定死亡后才把个人财产无偿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无生养死葬对价 | 本类型 | 正触发 |
| 现在过户、已交付、已办赠与公证要立即转移 | 生前赠与 | 负触发对应赠与原子 |
| 养老送终、生养死葬、持续照料换财产 | 遗赠扶养 | 负触发 遗赠扶养协议·审查 或 类赠与遗赠扶养协议·审查 |
| 标准遗嘱形式,受益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 | 遗嘱继承 | 负触发 遗嘱·审查 |
| 一份文件既写“先过户”又写“死后算遗赠” | 混合 | 生前段转出赠与原子;死后段留本任务专章。用户拒拆:目标停止 |
| 分割家庭共有、分家 | 分家析产 | 负触发 分家析产协议·审查 |
| 双方约定死亡时生效、现在就要锁定过户请求权 | 死因赠与外壳 | 仍按本类型审死后段;不得改成第 660 条可诉交付;要现在锁定只能另走生前赠与并另件 |
标题写“赠与”、正文写死亡后过户:按本类型正触发,但首部必须改标题和定性,不得按赠与章改完。标题写“遗赠协议”、正文写对方必须养老:按扶养负触发,不删扶养句后硬套。
1.2 加载协议(硬闸)
本技能已锁定 赠与合同 / 遗赠协议(生前约定死后过户财产的 “类赠与” 情形)。只打开 references/基本面.md 与 references/框架.md。禁止读其他子目录,禁止为对照再开第二类。禁止打开 遗嘱·审查、遗赠扶养协议·审查、类赠与遗赠扶养协议·审查、房产赠与合同·审查、一般赠与合同·审查 的 method。
1.3 违法或规避结构停笔
加载后或定性中出现:人还在却要求先过户躲债或规避执行;以死后协议包装规避限购、封闭期或宅基地资格;伪造见证人、倒签日期。
动作:
- 交付告知:无偿处分影响债权人受偿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死后过户同样受资格和流通限制。不得改写成可履行假过户、代持或回购。第 538 条全文未核验则撤销权条号字段停止,只写无偿处分可能被撤销。
- 不写可履行的资金回流、阴阳合同、假亲属或假无偿声明。
- 风险表只保留识别依据和转出/删除提示。
- 用户坚持“改到能签且仍做这些事”:整体停止。
合规改道(真实生前赠与、真实遗赠扶养、真实遗嘱继承)只点名对应原子,不在本任务起草。
节点 2 主体、行为能力与受益人范围
2.1 遗嘱人
遗嘱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 1143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内容无效。材料未提及不得写成“精神正常”,只能写 依据不足。本任务不宣告已经无效。
共同遗嘱(夫妻在一份文本上处分)须审查各自财产范围,以及一方能否单方撤回自己的部分。不能写成双方互相锁定、任何一方不得另立遗嘱。
口头“老人点过头了”不得写成已具备订立能力。
2.2 受遗赠人与法定继承人切开
第 1133 条第 3 款:遗赠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第 1127 条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 文本写法 | 本任务动作 | 不得写成 |
|---|---|---|
| 朋友、同事、法人、慈善组织,且确认非继承人 | 本类型继续 | 当然有效 |
| 子女、配偶、父母写成“受遗赠人” | 负触发 遗嘱·审查 |
改几个称呼后按遗赠审完 |
| 身份不明 | 字段停止:先核与遗嘱人的亲属关系 | 默认按遗赠处理 |
受遗赠人副署“已知悉”只证明收到文本,不等于赠与承诺,也不得写成双务合同成立。
2.3 见证人
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形式需要见证人。解释(一)第 24 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视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见证人是受遗赠人近亲属或代书人只有一人:形式字段停止,修改句要求更换见证人并重做形式。
第 1140 条全文未核验则见证人法定列举字段停止,先用解释(一)第 24 条。
节点 3 标的特定化与遗产范围
3.1 只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第 1122 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解释(一)第 26 条: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必须写到可执行:房屋写坐落与不动产单元号;存款写账户识别信息到可执行但不泄露完整密码;股权写公司与份额。禁止只写“死后房子给某某”。
夫妻共有房屋:只写遗嘱人个人份额。不得写成整套房屋全部归受遗赠人。
已完成生前赠与的财产不再是遗产,不能再遗赠。同一财产既出现在赠与清单又出现在遗赠清单:红线隔离,删掉已赠部分或转出赠与原子。
3.2 生前处分击破遗赠
第 1142 条第 2 款: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相关内容的撤回。生前卖掉、赠与、消耗标的,该部分遗赠失败,不当然转化为金钱补偿,除非文本有替补指定。
修改句询问是否指定替代财产或价款。无替补则写明该部分失效,不编造补偿额。
3.3 负担与资格
抵押、居住权、租赁随遗产走。受遗赠人取得的是扣除税款、债务和必留份后的剩余。第 1162 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税款和债务。
宅基地房屋、保障房、股东资格限制:死后过户同样可能不能完成。资格不能成就时约定该部分失效,不设强制过户违约金。
材料未提及不得写成“无权利负担”,只能写 依据不足。
节点 4 死后生效:签字不是物权变动(硬闸)
第 1121 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 209 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 214 条: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 215 条: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条不能反过来说“签了协议就已经取得房屋”。
遗嘱人死亡前,受遗赠人没有物权请求权,也不能凭本文件请求赠与式交付。交钥匙、入住、双方盖章、把文本叫“合同”,都不是物权变动。
| 文本写法 | 本任务动作 | 不得写成 |
|---|---|---|
| 签字即生效并办理过户 | 红线删除;改为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 现在就能去登记 |
| 交钥匙、入住即视为遗赠完成 | 红线拆开:占有 ≠ 受遗赠 | 住进去就是自己的 |
| 先过户,死后算遗赠 | 拆文件:生前段转赠与原子;拒拆则目标停止 | 一份合同两头都靠 |
| 生存期间受遗赠人可请求过户 | 删除请求权;点明生存期间无权请求 | 按第 660 条请求交付 |
| 本合同成立,物权随合同转移 | 删除;不动产仍须登记,且须在死亡并接受之后 | 签字日取得所有权 |
最强反方:受遗赠人主张“双方签了协议就是合同,现在就能告过户”。回应:核心给付发生在死亡之后,规范在继承编;双方副署不能把单方死因处分改成可强制履行的生前赠与。即便被有的裁判路径看成死因赠与,死亡前仍无过户请求权,也不得套用第 660 条。
节点 5 协议外壳与遗嘱形式
本文件常被做成双方签字的“协议”。若不符合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或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可能两头不靠:既不是有效遗嘱,也不是有效生前赠与。不存在“按赠与合同补正”。
已核验的形式要点:
- 自书:全文亲笔 + 签名 + 年、月、日(第 1134 条)。
- 代书: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 1135 条)。
- 打印: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 1136 条)。
- 录音录像:两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第 1137 条)。
- 口头:仅危急情况;危急消除后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另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 1138 条)。
公证遗嘱程序第 1139 条若未核验全文,公证路径字段停止,只要求按公证机构程序办理,不把“已公证”写成不可撤回。
缺形式要件:红线重做该形式,不建议先签再说。打印稿只在末页签字、代书只有一名见证人、日期只写年月:必须改。
本节点只写本文件要落到哪一种形式才能作为死因处分被执行,不展开六种遗嘱的教学长文,不打开 遗嘱·审查。
节点 6 撤回走继承编,不走赠与章(硬闸)
第 1142 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相反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撤回;数份抵触以最后的为准。
第 658 条是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公证或公益道德义务赠与除外。两套制度相似但不是同一条。遗赠即便办理了遗嘱公证,遗嘱人生存期间仍可依第 1142 条另立或撤回。赠与公证规则不能锁死死因处分。
| 文本写法 | 本任务动作 | 不得写成 |
|---|---|---|
| 本协议不可撤销;甲方放弃一切撤销权 | 必须改:生存期间可依第 1142 条撤回 | 约定不可撤销即锁死 |
| 已经公证赠与,死后过户也不得反悔 | 必须改:赠与公证规则不适用于死因处分 | 公证后适用第 660 条强制过户 |
| 适用第 658 条任意撤销 | 删除赠与章条款 | 用 658 描述本文件 |
| 公证遗嘱优先于后立自书 | 必须改: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沿用失效继承法意见第 42 条 |
遗嘱人立场要保留窗口:写明可另立、撤回或相反处分。受遗赠人立场要知情:生存期间没有任何物权请求权;要现在锁定,只能另走生前赠与并公证或立即登记,且须另件,不在本任务起草。
节点 7 六十日接受、执行人与登记原因
7.1 六十日接受
第 1124 条第 2 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同条第 1 款:继承人沉默视为接受。二者相反,不得串用。
这与赠与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即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签字、副署“已知悉”、把文本叫协议,都不等于已经接受遗赠。
| 文本写法 | 本任务动作 | 不得写成 |
|---|---|---|
| 乙方签字即视为已经接受遗赠 | 红线删除;接受从知道受遗赠后起算 | 签约等于接受 |
| 不提六十日、不指定通知人 | 必须改:指定通知义务人、地址和书面接受方式 | 继承人会主动告诉 |
| 到期未表示视为接受 | 红线改回视为放弃 | 沉默等于接受 |
修改句要求:死亡后立即书面通知;受遗赠人在六十日内书面接受并保留送达。解释(一)第 38 条:接受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接受权转给其继承人。未接受即死亡:该遗赠失败,不设替补受益人则该部分按法定继承(第 1154 条)。
“知道”时点有争议时,字段停止,不在本任务认定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实务材料里“误认自己是继承人故未表示、个别裁判未视为放弃”不得写成普遍规则。
7.2 执行人与存放
第 1133 条可指定遗嘱执行人。第 1145 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找不到文本等于没有遗赠。修改句写存放处、保管人和执行人权限(清点、偿债、申请登记)。
7.3 登记原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 修正)第 27 条第 5 项: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转移的,申请转移登记。同条第 1 项才是买卖、互换、赠与。登记原因是继承/受遗赠,不是赠与转移登记。
修改句禁止写“按赠与办理转移登记”。房屋、股权仍须登记,本文件本身不代替登记。
节点 8 必留份、债务与扶养协议优先
8.1 必留份
解释(一)第 25 条: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的,处理时应留下必要遗产,剩余部分才参照遗嘱。是否双缺,按遗嘱生效时即死亡时的情况确定。第 1159 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税款和债务,但应为双缺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
修改句要求披露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并为可能的必留份权利人预留。不得写成“取消全部继承人的一切权利”。是否构成双缺:字段停止,不在本任务终局认定。第 1141 条全文未核验则条号字段停止,先用解释(一)第 25 条。
8.2 债务与剩余
第 1162、1163 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税款和债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赠的,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超出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清偿。
修改句写明受遗赠人取得财产以清算后剩余为限。禁止写“债权人不得追索本财产”。
8.3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
第 1123、1158 条;解释(一)第 3 条:生前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抵触时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文本或用户提及另有扶养协议:必须并列版本,写明冲突时协议优先。主给付其实是扶养换财产:负触发 遗赠扶养协议·审查 或 类赠与遗赠扶养协议·审查。
节点 9 禁止套用赠与章、丧失权利、争议
9.1 赠与章工具停用
下列条款出现即说明文本写错,必须删除或改写,不得当成本类型可执行工具:
- 赠与人 / 受赠人(改为遗嘱人 / 受遗赠人)
- 本合同、违约金、任意撤销权
- 第 658 条任意撤销或“放弃第 658 条”
- 第 660 条请求交付
- 第 663 条一年法定撤销(条文未核验则只删“一年撤销赠与”表述,不写条号为
L#) - 第 666 条穷困抗辩
- 赠与瑕疵担保
死后发现受遗赠人依法丧失受遗赠权:按继承编处理,不适用赠与章一年撤销。第 1125 条全文未核验则丧失情形字段停止,修改句只写“依法丧失受遗赠权的,本遗赠失效”。第 1154 条:放弃、丧失、先死、无效、未处分走法定继承。
本类型默认无扶养对价。若义务已构成生养死葬,回到节点 1.1 切开。
9.2 争议解决
继承纠纷管辖,不是合同约定管辖所能任意改写不动产继承案件。出现仲裁条款或“合同争议由某法院管辖”:标红旗,修改句改为继承纠纷依法确定管辖,不选定唯一法院充作法律意见。民诉法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只作程序提示,不写成已经选定受诉法院。
通知送达:微信已读不写成已经到达,除非文本把该渠道写成通知渠道且用户要保留。
节点 10 按框架六步出修改句
本节点是成果闸。没有修改句或红线,不得宣称审查完成。禁止只打红黄绿。
打开已加载的 框架.md,按六步逐段对照正文。基本面.md 用于校验类型、主体、标的、程序、结构和红旗,不代替本节点出句。
| 步 | 动作 | 必须产出 |
|---|---|---|
| 首部 | 标题改为遗嘱或遗赠遗嘱;主体是遗嘱人单方意思;受遗赠人副署只作知悉;鉴于不写“双方成立赠与合同,于死亡时过户” | 标题或鉴于修改句 |
| 交易条款 | 定性为单方死因处分;确认非法定继承人;标的特定化与个人份额;替补指定;六十日接受;执行人;第 1142 条撤回;禁止生前过户 | 闭环修改句;缺数字用 【待填】 |
| 配套 | 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债务与必留份;丧失权利;税费垫付;继承纠纷管辖;删除赠与章工具 | 可执行后果句或删除句 |
| 尾部 | 按所选形式完成签名、日期、见证人;生效为遗嘱人死亡;附件不能替代正文指定 | 形式与生效修改句 |
| 语言 | 正说加反说;盯死赠与人/受赠人、本合同、不可撤销的遗赠、先过户后算遗赠、视为已经接受 | 替换空词的句子 |
| 常见问题 | 用赠与合同写死后过户;双方签字制造协议错觉;六十日失权 | 结构级改法或红线 |
每条修改句固定格式:
定位(条/款/附件)|原文|建议改为|理由(回链 C# / L# / I#)|可退让点|不接受时的红线
风险表每一行必须能指回上述某条修改句。级别:
红线:不改则建议不签或整体停止(实为生前赠与或扶养、签字即过户拒改、无遗嘱形式仍要保证有效、套用 658/660、逃债先过户);必须改:可谈但签署前要落句(死后生效声明、个人份额、形式补正、六十日通知、执行人、替补、删除赠与章用语);可接受可优化:仍要给句子,不得只标绿。
用户不可接受事项优先写成红线。生存级房产且用户拒绝升级:停止“可以签署”建议。
示范正说与反说(可改写后嵌入修改句,不得当作已核验个案):
- 正说:本文件是遗嘱人单方死因处分。遗嘱人死亡后,执行人应在受遗赠人于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书面接受后,按继承/受遗赠原因申请将【坐落/单元号】中属于遗嘱人的份额转移登记。
- 反说:遗嘱人生存期间,受遗赠人无权请求过户或占有。本文件签字、交钥匙或双方盖章,均不产生物权变动。遗嘱人另行订立合法遗嘱或处分该财产的,本遗赠相应失效。受遗赠人未在六十日内接受的,视为放弃。本文件不适用民法典第 658、660、666 条。
版本冲突
正文、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权属证、聊天确认冲突时:
- 并列
D#/C#/S#,不选对用户有利的一版。 - 修改句写明以最后合法形式的遗嘱为准,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时协议优先。
- 不得在意见里悄悄采用有利版本并称“协议已明确”。
MCP 降级
| 工具 | 级别 | 不可用时 |
|---|---|---|
search_law |
required(1121、1122、1123、1124、1133、1134–1138、1142、1143、1158、658、解释(一)第 3、24、25 条的法律结论) | 不拒跑;事实、版本、主体、给付摘录和修改句草稿继续;效力字段停止 |
search_practiced |
optional | 继续文本审查;不得把记忆中的办案经验写成法源 |
search_template |
optional | 手写修改建议,不粘贴范本充作本约;遗嘱、遗赠扶养或赠与范本不得当本类型模板 |
法律结论无核验引文则该字段停止,不把记忆条号写成已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