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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标题:应落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协议”“海运提单运输条件”。写成“货代协议”但承诺签发自己为承运人的提单的,按本类型审。
  • 主体:托运人、承运人全称;实际承运人可列明。收货人和通知方在提单栏位锁定。无船承运人须具备相应经营条件。
  • 鉴于:只写航线、货量意向。免责、限额、无单放货不得只写在鉴于。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航区识别:装港、卸港、中途港。两端中国港口的,标注“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改按民法典货运节。
  • 货物描述:品名、件数、重量、包装、箱号铅封、是否危险货物、是否同意甲板装载。
  • 单据:提单或海运单;正本份数;可否电放及电放必须的书面指示。禁止“需要时再补签一套正本”。
  • 责任期间:集装箱货从接收到交付,非集装箱货从装船到卸船,或书面延长。不得短于强制期间。
  • 运费:预付/到付、箱货不同费率、滞箱费、滞港费起算。到付须在提单显示。
  • 交付:凭单放货规则;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通知、卸存和拍卖顺序。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货损责任:国际航线以海商法第四章为底板,列明法定免责,但适航、管货义务不得用概括语言取消。国内沿海航线改写第832、833条。
  • 单位责任限制:写明按件或按公斤、申报价值的程序和附加费。托运人未申报的,适用法定限额;不得写成“放弃索赔”。
  • 无单放货:电放、凭保函放货的决策权和风险由承运人承担;保函不能对抗正本持有人。
  • 绕航与转船:允许合理转船的,须通知并保持全程责任。不合理绕航单独写后果。
  • 解除:禁运、港口封锁、托运人未如实申报危险品。
  • 争议解决:海事法院或海事仲裁。提单并入租约仲裁条款须可识别。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署:提单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签发;代理须注明代理身份和被代理人。电子提单的平台规则与交付效力。
  • 生效:订舱确认+接收货物即可成立,不以出具正式合同文本为前提。
  • 附件:提单样张、危规申报、装箱单、保险、费率表。样张背面条款与框架协议冲突时的解释顺序。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反说
    • 正说: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 反说:违反管货义务或开航前未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不得援引法定免责和责任限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赔偿货物实际损失或法定限额内的损失。
  • 高风险词
    • “视为已交付”:卸入港口堆场即免除后续掌管义务,须看是否已合法交付收货人。
    • “不知条款”笼统使用:不能替代应有的核对。
    • “任何损失概不负责”:与强制法冲突。
    • “适用国内水路货规”:失效,删除。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1. 结构性缺陷:沿海内贸套用第四章

    • 风险:免责和限额被法院否定,签约预期全部落空。
    • 改法:港口识别条款前置,内贸改运单+民法典。
  2. 条款陷阱:货代签单却否认承运人

    • 识别:抬头是货代,签单处写“as carrier”或未显示被代理的承运人。
    • 改法:要么明确作为承运人并买责任险,要么显示被代理人并持有授权。
  3. 电放与正本并存

    • 改法:电放必须回收全套正本或从未签发正本;书面流程锁死。
  4. 预借、倒签被写成操作惯例

    • 改法:禁止。需要提前签单的,改为海运单或收货待运提单并如实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