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框架.md
4.5 KB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文件标题:单独做“购房出资赠与确认书”优于把赠与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相对人是开发商,塞入出资人与名义人的赠与,对开发商不发生该内部效力。
- 主体:出资人(赠与人)、名义购房人(受赠人);必要时列开发商、银行为知情方但非赠与当事人。
- 鉴于:写清何人何日以何人名义签约、房款由谁支付。禁止只在鉴于写“房屋归登记人所有”却不处理撤销和贷款。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定性条款(核心):三选一写死——赠与房屋权益、赠与已付资金、借名代持。选择赠与的,写明出资人无偿将购房所获权益给予名义人,名义人接受。
- 房屋与合同:项目名称、房号、买卖合同编号、总价、已付、未付、贷款金额。
- 资金范围:首付、后续节点款、契税、维修资金、月供是否属于本次赠与,必须分项。未写入的月供日后可能被说成借贷。
- 权利转移节点:约定以不动产登记至受赠人名下为房屋权利转移;登记前,出资人可依第658条撤销(已公证或道德义务除外)。不要写“支付首付即赠与完成”除非本意只赠该笔钱。
- 贷款与还款:借款人是谁、谁实际还款、撤销或分手后贷款如何处理。银行未同意前,不得承诺必然更名。
- 卖方配合:撤销或更名须开发商同意的,设为努力义务+不能更名时的金钱清算,避免写成必然过户回出资人。
- 税费:已发生的契税、佣金在撤销时是否返还。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任意撤销操作:书面通知、通知后停止继续付款、双方共同向开发商申请更名或退房。已登记则删除任意撤销。
- 法定撤销与穷困:第663条、第664条、第666条(未付尾款、未还的拟赠月供)。
- 借名切换禁止:同一份文件不得既说赠与又说“实际产权属于出资人”。
- 婚姻与共有:出资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的,须配偶签署;受赠人已婚的,写明只赠受赠人个人还是赠其家庭。
- 限购合规陈述:双方保证不规避限购。规避安排被认定无效时的资金返还公式。
- 管辖:房屋所在地。内部赠与纠纷与商品房买卖纠纷可能分案,通知条款仍要能找到人。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署:出资人、名义人双方必须签;配偶视财产属性加签。
- 日期:确认书日期应能覆盖已发生的付款,或写明对既往付款的追认。
- 生效:签字生效。不要附加“产权证下发后再生效”。
- 附件:购房合同、付款回单、贷款合同、聊天记录固定件、公证申请。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还要有反说:
- 正说:甲方以乙方名义购房并支付房款,双方确认系甲方向乙方赠与该房屋权益。
- 反说:房屋登记至乙方名前,甲方有权撤销赠与,乙方应配合更名、退房或按已付房款扣除已由乙方自行承担的部分后返还;已登记且未经公证的,甲方不得再依第658条撤销。
- 高风险词:
- “先写你的名字”无定性。
- “房子算你的,但证先放我这”:占有、登记、赠与混线。
- “代持/赠与均可”。
- “已付款即不可撤销”:若标的是房屋,付款给开发商不等于权利已转移给受赠人,但仍可能被认定为金钱赠与已完成——必须选一条。
- “银行那边到时再说”。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 结构性缺陷:只有转账,没有定性
- 风险:事后各自主张借名或赠与,证据对谁有利不确定。
- 改法:付款前签确认书,附言与文本一致。
- 条款陷阱:以为付完首付还能随时要回房
- 识别:无书面撤销安排,且已网签贷款。
- 改法:登记前明确第658条+更名/退房路径;要锁死给对方就公证并完成登记。
- 贷款与物权分离
- 风险:撤销后房屋改名失败,债务留在名义人。
- 改法:预设作价补偿和还款承诺,而不是只写下“房屋归还甲方”。
- 最佳实践:先在赠与与借名之间作单选题;房屋赠与盯登记节点适用第658条;金钱赠与盯到账节点;开发商和银行程序单独设计,不把内部定性写成对第三人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