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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合同标题:《增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若实际是老股转让或新设出资,按名实改审。外资并购增资须适用中国法,并具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22条所列必备要素。
  • 合同主体:目标公司、本轮全体投资人、创始人、其他原股东、ESOP平台。缺任一原股东,优先认缴放弃和拖售可能落空。
  • 鉴于:投前股权结构(附资本表)、主营业务、本轮投前/投后估值与拟认购额。不要把交割条件、对赌公式只放在鉴于。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估值与认购
    • 投前估值、投后估值、投资总额、认购注册资本额、资本公积、交割后持股(发行在外 / 完全稀释)。
    • 期权池:投前预留还是投后预留,由谁稀释。
    • 若同时收购老股,单列转让价款、卖方、税务。
  • 付款
    • 收款人必须是目标公司账户,备注“增资款/投资款”。
    • 一次或分期;分期须写每期CP。禁止打入创始人个人或关联方账户。
    • 费用:中介费承担方、上限、交易失败时的例外(投资人无理由退出则自负)。
  • 交割与CP
    • 交割日 = CP满足或书面豁免之日。
    • 标准CP:决议与批准、章程与股东协议已签、陈述保证真实、无MAE、核心合同无变更、诉讼无新增、政府许可已获。
    • 交割动作:付款、出具出资证明、更新名册、提交变更登记、交付披露函更新版。
  • 陈述保证
    • 公司与创始人就主体、资本、财务账簿、税务、资产权属、IP、劳动社保、许可、诉讼、关联交易、数据合规作出保证。
    • 必须配披露函:已披露事项的范围、具体性、是否排除索赔。
    • 赔偿:生存期(一般18–24个月,基础权属/税/权更长)、篮子、免赔、上限(常为投资额或一定比例)、责任主体(创始人连带 vs 按持股)。
  • 交割后承诺:限期内完成工商变更;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创始人借款、分红或与主营无关的对外投资,除非投资人同意);信息报送起始日。
  • 投资人保护接口:本协议写明交割同时生效的股东协议包含优先认购、反稀释、知情权、随售/拖售、清算优先、否决权;未签署则投资人可拒付或解除。
  • 对赌/估值调整:触发指标(净利润、收入、QIPO定义)、补偿公式、义务主体。公司作为义务人时,写减资配合、债权人程序及失败时的股东买断。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违约与解除:CP逾期未满足的终止权;交割前重大违约的解约与费用惩罚;交割后虚假陈述走赔偿而非轻易推倒增资(避免减资僵局)。
  • 过渡期:签署至交割期间,公司按往常规经营;超预算开支、新的担保、关联交易、股权变动须投资人事先同意。
  • 排他:正式协议阶段仍可保留至交割或交割前某日;与Term Sheet排他衔接,避免空档。
  • 争议解决:适用中国法(外资并购场景为监管要求)。仲裁写唯一机构。
  • 通知:行权(弃权、解除、索赔)依赖有效送达,地址与邮件必须可验证。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署权限:公司公章 + 法定代表人;基金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附授权页。
  • 生效:签署成立;履行(付款)系于CP。不要把“工商变更完成”写成整个协议的生效条件,否则过渡期约束落空。
  • 附件:资本表、章程修正案、股东协议、决议、弃权声明、披露函、CP清单、账户信息。约定冲突顺序:披露函仅限制陈述保证索赔,不修改商业条款。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反说:正说“公司应于交割后3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反说“逾期未办结且非因投资人原因的,投资人有权暂停支付后续投资款/要求创始人回购/按日计违约金”。
  • 高风险词
    • “投后估值约X亿”:删除“约”,写数字与口径。
    • “重大不利影响”未定义:补定量(资产/收入/净资产下降比例)加定性排除。
    • “合格IPO”未写交易所、最低市值、最低募资额。
    • “和/或公司回购”:无减资安排时对公司不可执行。
    • “尽力”“原则上同意放弃优先权”:改为“不可撤销地放弃本轮优先认缴权”。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1. 结构缺陷:只签增资协议、不签股东协议
    交割后投资人只剩法定知情权与表决权,优先清算、反稀释、拖售均无合同基础。最佳实践是同日签署、互为交割条件。

  2. 陷阱:工商简易版另写低价
    为少缴税而把登记对价写成注册资本面值。须在正本写明“登记用文本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并按公允价值处理税务,否则面临补税与陈述保证违反。

  3. 陷阱:优先认缴未关闭
    即使控股股东同意,小股东仍可能按第227条要份额。交割CP必须包含全体书面放弃或已按程序通知且期满未认购的证据。

  4. 最佳实践:公司回购与股东回购分层
    第一层创始人连带现金回购;第二层公司在完成减资或存在可分配利润时回购。未减资不得把“强制公司掏回投资款”写成已可申请执行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