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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KB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投资完成后,投资人(常持优先股或特别权利普通股)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之间,就治理、优先权和退出订立的合作准则。它不是出资或增资的交割文件,而是交割后的权利宪章。效力优先于章程的内部约定,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能约定公司违反资本维持向投资人输送财产。
- 易混淆辨析:
- 股东协议 vs 章程:章程可登记、可对抗公司内部组织和部分第三人;股东协议更灵活、可保密。冲突时应约定对公司和股东以股东协议为准,并限期改章程。
- 股东协议 vs 增资协议:增资管“钱怎么进来”;股东协议管“进来之后谁说了算、怎么退出”。
- 股东协议 vs 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是表决捆绑,只是股东协议的一种条款。
- 效力:剥夺法定股东固有权利、排除公司债权人保护、目标公司无条件回购且不经减资的条款,存在无效或不能强制履行的风险。对赌安排与股东之间原则上有效;与公司对赌须过资本维持。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必须加入的主体:公司、创始股东、本轮投资人;老投资人是否加入决定优先权排序。
- 未来股东:应约定受让人或新投资人必须加入本协议(Deed of Adherence),否则优先权体系破裂。
- 员工持股平台:通常作为一方或受转让限制约束。
- 签约能力:公司签署须内部授权;国资、外资股东的批准。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权利束:董事会构成与一票否决清单、知情权、反稀释、优先认购、优先清算、随售与拖售、赎回/回购、创始人竞业与锁定、信息权与检查权。
- 股权转让限制:锁定期、优先购买、共同出售。限制不得全面禁止转让以致权利无法变现,除非有合理退出通道。
- 标的公司行为: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年度预算、增资发行,列入保护性事项。
- 权利负担:已质押股权的表决是否仍受协议约束。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生效:通常与增资交割同时生效。先签后交割的,交割失败则自动终止。
- 章程修订:交割当日通过股东会并办理登记。特别表决权、股权转让限制须写入章程才能对外发生登记效力。
- 通知与行权:优先认购、随售的通知期、沉默是否视为放弃。
- 加入程序:新股东签署加入契据并获通知。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分层文本:股东协议(内部)+ 章程(登记)+ 创始人劳动合同/竞业。
- 回购:优先由创始人或老股东承担;公司作为义务人的,写明以可分配利润或减资完成、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履行条件。
- 拖售:触发阈值、价格保护(不低于本轮投资人成本或第三方报价)、保护中小股东的最低对价。
- 僵局:董事会否决权过宽会导致公司瘫痪,应设升级机制或买售选择权。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章程未改导致工商无法执行协议;拖售压迫小股东;公司回购无法减资;创始人离婚导致股权被分割。
- 尽调清单:全部轮次股东协议和侧函、章程、资本化表、已授予期权、对赌履行情况、质押和司法冻结。
- 红旗:未签字股东却被写进义务;多重清算优先导致创始人归零且未披露;公司对投资人的无条件现金补偿。
- 现行公司法口径(补充):
- 股权对外转让: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书面通知和合理期限为准;章程另有规定的从章程,但股东协议与章程冲突时应同步修订,否则工商可能只认章程。
- 未届期出资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对未缴出资的责任按现行公司法衔接,股东协议不能约定“受让人免责、公司不得追缴”。
- 类别股、表决权差异安排须写入章程才能对外发生登记效力;只写在股东协议里的“一票否决”,对董事、经理和善意第三人的约束有限。
- 尽调加项:各轮侧函和补充协议是否修改了清算优先顺序;ESOP 是否已预留并摊薄哪一方;创始人配偶是否签署同意函;公司是否为股东对赌提供担保及是否履行决议程序。
- 与已完成“公司相关合同/股东协议”的分工:公司卷侧重章程与内部权利分配文本;本卷按投资人保护与退出写:估值调整之后的优先权排序、拖售压迫、回购可执行性。审查时两套都要看,但不能互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