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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道路乘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使用客车,在道路上按约定线路、时间、站点或包车计划将旅客运至目的地,旅客支付费用的客运合同。一般法是民法典客运节;监管法是《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核心给付是公路上的旅客安全运送,不是租车,也不是货运。
  • 经营形态要写准
    • 班车客运:固定线路、班次、站点,公共运输属性强,第810条约束明显。
    • 包车客运:把客车包给包车人按约定线路行驶,不沿途招揽。
    • 旅游客运:景区或景区间接送,常与旅游合同交织,但运送段仍是客运。
    • 出租与网约车:通过巡游或平台整合信息,由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点到点运送。平台是信息中介还是承运人,看其是否派单定价、是否以自己名义签约收款。
  • 易混淆辨析
    • 机动车租赁、带驾租赁:承租人决定线路并承担运输对象风险的,可能是租赁;向不特定旅客售票或对旅客安全负责的,仍是道路客运。
    • 长期运输服务 / 派遣:只派司机、车是用工单位的,可能滑向用工;有车有油完成运送的,仍是本类型。
    • 道路货物运输:对象不同,责任基础不同,不得把货损三项免责写进客票。
  • 效力认定:无道路客运许可、无班线许可从事班车,或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不符合规定,行政违法。免除人身伤害、超载“自愿”条款无效。经营性客运合同不当然因无许可而无效,但履约能力、保险覆盖和过错评价会明显加重。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承运人: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挂靠经营对外以被挂靠企业为承运人,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对抗旅客。
  • 旅客:购票人、依规免票儿童、网约车乘车人。未成年人乘车须审查监护安排和实名信息。
  • 平台与客运站:代售、组客、候车。网约车平台深度派单、统一定价、以自己名义收款的,可能被认定为承运人或与驾驶员共同承运。客运站因组织、安检过错致损的,另负相应责任。
  • 保险人:承运人责任险是客运经营的通常条件,保险金不替代法定人身赔偿。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运输对象是旅客本人及随身物品、托运行李。班线锁定线路、站点、班次;包车锁定行程表和载客定额;网约锁定订单起终点。
  • 车辆:客车类型等级、核定载人数、例检合格。旅游包车不得兼营班线沿途揽客。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是重大红旗。
  • 禁带物品与安全:旅客不得随身或在行李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第818条)。醉酒、拒不安检可拒载。超员不得发车,合同不能用“旅客自愿”覆盖。
  • 票制:实名制班线、电子客票、网约订单均为合同凭证。电子成交按交易习惯成立,不得以未打印纸质票否定合同。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订立:出票或订单成交时成立(第814条)。包车、旅游包车另有书面合同的,每位旅客的安全运输义务不降低。
  • 上车:例检、安检、实名核验。人证不符或拒不安检的,可拒绝运输。
  • 在途:按批准或约定线路;不得甩客、中途将旅客移交无资质车辆。途中患病、遇险,承运人应尽力救助(第822条)。
  • 迟延与停班:不能按时发车或严重晚点的,应及时告知并安排改乘或退票(第820条)。车辆故障、驾驶员迟到不是不可抗力。
  • 索赔:人身及时固定事故认定、医疗和车辆信息;随身物品适用过错责任,托运行李按货运规则。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许可匹配:班线许可覆盖合同线路;包车有包车牌和约定行程;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三证匹配。
  • 平台结构:若平台作为承运人,按承运人责任设计保险和索赔通道;若仅信息中介,不得收取运费差价并承诺送达。
  • 包车与旅游拆分:旅游服务和运送服务分项计价,人身责任走客运,不能被旅游违约金封顶吸收。
  • 退出:停班、取消订单的退费;承运人无证、超载、酒驾的解除和另行雇车差价。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点:挂靠后企业与车主互相推诿;网约车平台否认承运人;包车超载;旅游车甩团;随身物品按“自理”绝对免责。
  • 尽职调查清单
    • [ ] 客运许可类型是否覆盖班线/包车/出租/网约
    • [ ] 车辆道路运输证、保险、核定人数
    • [ ] 驾驶员从业资格与酒检例检记录
    • [ ] 客票或订单是否锁定承运人名称
    • [ ] 平台定位是承运还是中介,资金流是否匹配
  • 重大风险红旗:非营运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超额售票;把货损免责或失效汽车货规写进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