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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KB一、首部 要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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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题:标准命名为意定监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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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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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设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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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受托人):可以是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审查监护人是否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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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核实:准确记录双方姓名、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并注明双方的关系(如亲友、同事、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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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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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目的:明确设立人系基于对未来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预见,为保障自身人身及财产权益,自愿选择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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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声明:强调设立人在签署本协议时神志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交易条款 审查
- 监护职责范围(核心权利义务):
- 生活照料:约定监护人负责安排设立人的饮食起居、医疗护理、康复休养及养老机构的入驻事宜。
- 医疗决策权:核心要点。明确在设立人无法自主表达意愿时,监护人有权决定医疗方案、签署手术同意书等。
- 财产管理:明确监护人对设立人财产(房产、存款、养老金等)的代管权限,包括支付必要费用、处分财产以维持生活等。
- 触发条件与效力:
- 生效时点:明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公证)之日起成立,但监护职责自设立人被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开始履行。
- 能力认定方式:约定由医疗机构评估、医学专家鉴定或经法院司法程序认定。
- 监护报酬与费用承担:
- 费用来源:明确监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设立人的财产承担。
- 监护报酬:约定监护是无偿还是有偿。若有偿,需明确报酬的支付标准、时间及方式。
三、配套条款 审查
- 监护监督条款(防范风险):
- 监督人设定:建议设定一名或多名监督人,监护人需定期向其报告财务及生活照料情况。
- 职责约束:监护人不得非法处分设立人财产,若处分重大财产(如卖房)需经过监督人同意。
- 违约与解除条款:
- 辞任与撤换:约定监护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的辞任程序。
- 撤销权:明确设立人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期间,有权随时书面通知撤销或修改本协议。
- 争议解决条款:
- 约定由设立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文本形式风险:
- 书面要求:法律明确规定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四、尾部 要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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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必须由设立人与监护人亲笔签名并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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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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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补强:强烈建议办理公证。公证不仅可以确证设立人的真实意愿和行为能力,还能在监护职责触发时,作为监护人行使职权(如去银行取钱、办理房产手续)的权威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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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与地点:签署日期需清晰,作为判定协议签署时设立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的参考。
五、合同语言审查
- 准确性(“监护职责”):
- 使用“代为行使”、“管理及保护”等法律术语,明确监护人的行为边界。
- 重点词语辨析:
- “失智/失能”:在协议中应使用法律术语“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处分”:严格区分日常开支管理与重大财产处分的权限。
- 逻辑严密性:
- 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民法典》关于监护人的强制性禁止规定。
六、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 结构性缺陷:
- 缺乏监督机制:由于意定监护在履行时被监护人已丧失表达能力,若无监督人,监护人极易侵犯其利益。最佳实践:引入“监护监督人”制度。
- 条款设计陷阱:
- 授权模糊:未明确监护人是否有权卖房。风险: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可能因协议授权不明而拒绝办理。
- 最佳实践模式:
- 组合式安排:将意定监护协议与遗嘱、生前预嘱(医疗抢救意见)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生前死后”保障体系。
- 预设后备监护人:为防止首选监护人先于自己丧能或去世,可预设顺位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