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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水路乘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使用船舶,经内河、湖泊、水库及未进入海商法“经海路”范围的水域,将旅客从起运港运至到达港,旅客支付票款的客运合同。民事关系落在《民法典》运输合同章客运节;市场准入与经营安全落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规定。核心给付是船上旅客的安全位移与按公布班期抵达,不是租船,也不是海上旅客运输。
  • 与海上旅客运输的硬边界:航线走海路、适用《海商法》第五章的,是海上乘客运输合同。内河客渡、库区游船、运河班轮、江海交界但合同明确只走内河航段的,一般不适用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专章,也不要直接套用海商法旅客运输的单位责任限额,除非航线性质已被认定为海上旅客运输。吃不准时先查航线批复、港口性质和是否“经海路”,再决定规范。
  • 易混淆辨析
    • 水路货物运输:对象是货物;本类型对象是旅客及随身/托运行李。不得把货损三项免责、运费留置写进客票背面约束人身伤亡。
    • 船舶租赁 / 包船游览:出租光船或期租给包船人自己组织游客的,可能是租赁;承运人售票、定航线、对旅客安全负责的,仍是水路客运。
    • 旅游服务合同:景区游船若包含讲解、上岸观光的整体行程,主合同可能是旅游;单纯“码头到码头”的渡运、班轮,按本类型审查。
  • 效力认定:未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客运,行政违法,合同不当然无效,但履约能力和责任保险覆盖是硬伤。格式条款免除人身伤害责任、排除法定救助义务、把机械故障和配员不足写成不可抗力的,依《民法典》第497条、第506条无效。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承运人:经营性国内水路客运应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项下相应许可和适航客船。公共渡运、班轮受《民法典》第810条约束,不得拒绝通常、合理的乘运要求。挂靠经营、承包舱位的,对外仍由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
  • 旅客:购票人、持优待票及经许可搭乘的免票儿童。实名制航线须人证一致;未成年人、行动不便旅客的陪同与救生安排应在运输条件中可执行,不能只写“自行负责”。
  • 关联主体
    • 客运码头、渡口经营人:组织候船、安检、登离船。码头过错致摔伤、落水的,可能与承运人按各自过错分担,合同不得把全部码头风险转嫁旅客。
    • 船票代售点、网络售票平台:通常不是承运人,伤亡与迟延仍指向缔约承运人。
    • 保险人:承运人责任险与旅客意外险并行,保险金不当然冲抵法定人身赔偿。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运输对象是旅客本人。必须锁定起讫港口、航线、船名或班期、舱位等级、开航与预计抵达时间。库区、渡口受水位、能见度影响大,可约定停航标准,但停航后的退票、改乘必须可执行。
  • 可运输性:旅客不得随身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毒害等违禁物品(《民法典》第818条)。超载、超额售票、救生设备不足,不能用“旅客自愿”条款覆盖。恶劣天气、封航由海事或航道部门决定的,按停航处理,不得强行开航。
  • 行李双轨:随身物品毁损适用第824条第1款过错责任;托运行李适用货运规则。客船小件行李常被写成“视同随身”,审查时应看是否实际交承运人掌管。
  • 客票:是合同成立的主要凭证,实名制客票不得擅自转让。电子客票、扫码登船按交易习惯成立,不得以未打印纸质票否定合同。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订立:原则上出具客票时成立(第814条)。团体票、包船客运可另订书面合同,但每位旅客的安全运输义务不因团体合同而降低。
  • 登船:实名查验、安检、救生衣与安全须知告知(第819条)。拒绝安检或人证不符的,承运人可拒绝运输。
  • 在航:按公布或约定航线航行;绕航须有安全或主管部门指令等正当理由。途中旅客患病、遇险,承运人应尽力救助(第822条)。
  • 到港与迟延:不能按时开航或严重晚点的,应及时告知并安排改乘或退票(第820条)。因承运人原因滞留码头、锚地的,食宿或改签费用不得一律“旅客自理”。
  • 索赔:人身伤亡及时固定海事、医疗、船名航次证据;行李损害在离船时或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票款:公布运价或包船总价必须唯一。停航、承运人取消班期的,票款应退;不得约定“风浪原因概不退票”而不给出改乘方案。
  • 责任结构:旅客伤亡适用第823条,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免责。不要写入海商法单位责任限额来压缩内河客运人身赔偿,除非已依法被识别为海上旅客运输。
  • 保险:核查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否在保、是否覆盖本航线。高风险库区、夜航应特别确认保险区间。
  • 退出:旅客误船按运输条件处理;承运人无船、无证或多次无故停班的,团体包船合同应有解除和另行雇船的差价。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点:渡口超载;夜航无足够救生与照明;风浪停航后退票规则空白;把内河客票背面印上海商法限额;托运行李按“自管物品”免责。
  • 尽职调查清单
    • [ ] 航线是内河/库区还是经海路,是否误用海商法第四章、第五章
    • [ ] 承运人国内水路客运许可、船舶检验与配员是否有效
    • [ ] 实名制、安检、救生设备与超载控制是否可核验
    • [ ] 客票或电子订单是否锁定船名、航次、港口、舱位
    • [ ] 停航、晚点的退改规则是否可执行
    • [ ] 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否覆盖本航线
  • 重大风险红旗:无证“农用船”“渔船载客”;超额售票;引用已失效的国内水路旅客旧规作为免责依据;把海商法航海过失、火灾免责写进内河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