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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KB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标题:应落在“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渡运合同”“内河客运包船合同”。写成“游船租赁”“水上旅游”的,看谁对旅客安全运送负责;承运人售票并定航线的,按本类型审,不要先按租赁减责。
- 主体:承运人全称、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船名与船舶识别号;旅客侧写清购票人或包船单位,团体票附旅客名单。
- 鉴于:只写航线、班期、合作背景。伤亡赔偿、限额、停航退票不得只写在鉴于。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航线与港口:起运港、到达港、经停港、是否进入海域。内河合同出现“经海路”或沿海港口的,必须再判断是否已变成海上旅客运输。
- 班期与舱位:开航时间、到港时间或合理航时、舱位等级、是否含餐。包船写清可用载客定额,禁止“尽量多上人”。
- 客票效力:电子客票、纸质票、团体名单均为合同组成部分。实名信息与证件不一致时的拒绝登船规则。
- 登离船:码头、跳板、夜航照明、行李托运柜台。承运人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救生衣位置、禁烟、禁携带物品)。
- 票款:公布票价或包船总价、儿童票、退票手续费上限。因承运人原因取消或严重晚点的,全额退票或免费改乘,不得只给“下次优先”。
- 行李:随身与托运的件数、重量、贵重物品声明。托运行李按货运规则交接,不能用“上船即视为自管”一笔勾销。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人身伤亡:以《民法典》第823条为底板。免责仅限于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由承运人举证。不得写入“最高赔N倍票价”。
- 迟延与停航:气象、封航、航道管制的通知时限、退改路径。船舶故障、配员不足、燃料不够不得列入不可抗力。
- 救助:途中患病、落水、火灾的施救义务不得排除。
- 解除:旅客夹带危险品、拒不安检;承运人无有效许可、船舶不适航、超载。解除后未完成区段的票款返还。
- 争议解决:诉讼或仲裁;港口所在地、承运人住所地择一。不要排除旅客人身损害的侵权管辖便利。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署:班轮以出票或电子支付成功为成立;包船合同须盖章,旅客名单作为附件。
- 生效:可约定预付定金后锁定船期,但定金不得超过包船价款的20%,且不能替代许可与适航条件。
- 附件:航线图、船舶证书摘要、票价表、安全须知、旅客名单。附件与正文冲突时以保障旅客安全的条款优先。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反说:
- 正说:承运人使用适航客船,按公布班期将旅客安全运至到达港。
- 反说:船舶不适航、超载或因承运人原因取消航次的,全额退票并赔偿旅客因此多支出的合理交通、住宿费用;造成伤亡的,按第823条赔偿。
- 高风险词:
- “海上运输条件适用”:内河合同不得无依据并入海商法限额和航海过失免责。
- “风浪自负”:不能排除停航退票和救助义务。
- “视同自愿冒险”:不能对抗安全保障义务。
- “尽力准时”:班期必须可核验;做不到时写退改。
- “订金”:预付款不是定金,除非写明定金罚则。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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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缺陷:把内河客运写成海上客运
- 风险:错误适用海商法限额,人身赔偿被不合理压缩,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 改法:先写航区性质;仅经海路的才指向海上乘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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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陷阱:客票背面概括免责
- 识别:“人身意外概不负责”“行李丢失只赔票价”。
- 改法:删除;人身按第823条,随身物品按过错,托运行李按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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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船合同只写租金不写载客定额
- 改法:写明船舶载客定额、实际售票上限、超载即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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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航规则只有承运人单方决定
- 改法:以主管部门封航、气象预警或最低安全标准为停航条件,并同步退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