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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KB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水路运输合同是以水路为路径、使用船舶等水上工具完成旅客或货物位移的运输合同总类。它不是独立于客运、货运的第三种有名合同,审查时必须再落入水路乘客运输或水路货物运输。本类型解决的是航区识别、经营许可和适用规范选择,而不是替代人身伤亡规则或货损规则。
- 航区是第一刀:内河、湖泊、水库、运河属于本总类的典型范围。一旦“经海路”、进入海上旅客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应改走海上运输总类及其子类型。《海商法》第四章本就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更不能用来处理纯内河货运。内河客货一般不适用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专章。
- 适用规范层次:
- 民事:民法典运输合同章(客运节或货运节)。
- 监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水路运输辅助业相关规定、实名制和危货水运规则。
- 不得再引用已失效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作为归责、时效或限额依据。
- 效力认定:无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运输,行政违法,合同不当然无效。货船载客、客船超载、禁运品运输的约定不能排除安全和强制规范。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承运人:须取得与航区、客货种类匹配的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船舶适航、配员合格。公共渡运、班轮受第810条约束。挂靠、承包经营对外仍由许可持有人承担责任。
- 旅客或托运人:按客货分别适格。托运人申报不实、旅客夹带危险品的,按对应节处理。
- 港口、渡口经营人:组织装卸、候船、安检。港口作业合同与运输合同分离时,交接地点决定掌管期间。
- 实际承运船舶所有人:与缔约承运人不一致的,缔约承运人仍对水路全程负责。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先定客货,再定航线:旅客、普通货、散货、集装箱、危货、滚装车辆。航线起讫港、是否过闸、是否进入感潮河段或海区,必须写清。
- 船舶:客船或货船证书、载客定额或载重线、航区等级。航区等级低于合同航线的,属于不适航风险。
- 单据:客票或水路运单。国内水路运单通常不可转让,不要按海运提单设计流通。
- 禁运与管制:水路危货、超限大件需要港口和航道条件;国家禁止运输的不得承揽。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识别程序:签约前确认航区(内河还是海路)、对象(客或货)、是否江海直达。江海直达应分段适用。
- 订立:班轮客票或运单即可成立;包船、长期协议另订书面合同。
- 履行:开航条件受水位、封航、船闸调度影响。停航标准应可核验,并衔接退改或改港。
- 索赔:客运走人身和行李规则;货运走第832、833条。不要写入海商法货物一年时效或单位限制,除非该航次已被识别为海上货物运输。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总类合同必须带分流条款:水路旅客走客运节和水路乘客运输审查;水路货物走货运节和水路货物运输审查。禁止一份“水运协议”混用客货免责。
- 许可与保险:许可覆盖航区和客货种类;责任保险或货运险与航区一致。
- 江海直达:内河段按本总类,海段按海上运输;区段不明时的归责单独写,不能默认适用海商法第四章。
- 退出:封航、枯水、船闸大修的停运和改走陆路的费用分担。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点:内河合同并入海商法第四章;客货混装只用货损免责;失效水路货规被当作现行法;渡口无证经营。
- 尽职调查清单:
- [ ] 航区是内河还是经海路
- [ ] 对象是旅客还是货物
- [ ] 承运人许可与船舶航区等级
- [ ] 单据是客票还是运单
- [ ] 有无引用失效水路货规或海商法货物免责
- 重大风险红旗:货船载客;“一律适用海商法及国际惯例”;文本出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把内河客运客票背面印上货物章免责或国际海运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