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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法(锁定 运输合同 / 水路运输合同)

本技能不得改换类型。只加载同目录 基本面.md框架.md。禁止通读其他类型。禁止复制海上运输、海上货物、海上乘客的提单/航海过失/单位限制/一年时效主路径,禁止复制多式联运的区段限额/联运单据主路径,禁止复制道路运输的班线许可/道路运单主路径,禁止复制一般客运或一般货运、水路乘客或水路货物子类型的人身整案或货损整案 method。

定性校验:标题、核心给付与本类型一致才继续;已锁乘客或货物专用文本、经海路或海商法第四章主轴、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公路/铁路/航空监管主轴明显则负触发,不填十节实体结论。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必然有效、必然无效、对方必然接受或唯一必得金额。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已废止《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87 年《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 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合同法解释(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口诀或 1992 年“沿海货运仍适用经济合同法”通知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

示范文本只参考结构。民法典允许参照示范文本,不证明本约条款已被接受;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九条:依据示范文本拟定不当然排除格式条款。1997 年 GF—97—0404 及旧运单把《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当准据法的,不得当作现行法。

知识库纠正(不回写双文件):

  • 本总类不是第三种有名合同。审完识别与分流后,人身规则交给 水路乘客运输合同·审查,货损规则交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审查,不得在本任务展开子类型整案。
  • “经营性运输无许可,合同不当然无效”:行政违法、保险覆盖和履约能力硬伤必须告知;不得写成“无证也可以放行”。实务中“无证一律无效”只作最强反方,对照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六条。
  • 国内沿海属于条例第二条的国内水路,不等于当然适用海商法第四章。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本就不适用第四章。
  • 国内水路运单通常不可转让,不得按海运提单设计流通。
  • 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由经营人组织全程,是多式联运,不是本总类。两条船都走水路的接运,适用第八百三十四条,不得误标为多式联运。
  • 港口作业合同与运输合同分离时,交接地点决定掌管期间;本任务只点名,不代做港口作业整案。

节点 0 签署状态与成果分流

先于类型识别。命中任一项则本任务不填十节实体结论,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已能支持的事实 走向 不得写成
无可读正文、运单或客票样张,只有口头航线 水路运输合同·起草 已经完成审查;可以签
未签,目标是评改已有水路运输总类文本 进入节点 1 已签署或已生效
残缺模板,用户要按己方条件重写整稿 起草 本任务出整稿
已签,只问开航、待闸、到港、运费节点 本套导航的履约步骤 签前意见
已出现货损、人身伤亡索赔、催告、解除、立案、开庭、仲裁 或对应专项领域。 或对应专项 继续当签前审查

缺立场或同时掌握双方秘密:整体停止策略输出。缺书面文本仍要“给个能不能签”:不启动实体审查。


节点 1 航区、客货、海上与多式联运识别

1.1 定性

用标题、核心给付、对价方式和用户陈述定性,不用标题单独定性。名实不符时按核心给付归类,标题冲突写入 C#。标题写成“水运服务”“船舶合作”“航次协议”但正文由对方负责将旅客或货物经水路运达并收款的,按本类型审,避免被导向租赁或中介。

必须切开后再加载,禁止两可时灌入两套知识:

信号 归入 本任务动作
三港均在中国管辖通航水域;工具是船舶;客货或航区尚未锁成子类型;需要识别表、许可和规范选择 本类型 正触发
对象已锁旅客,客票+客运节,航区无争议 水路乘客运输合同 负触发 水路乘客运输合同·审查
对象已锁货物,国内水路运单+货损交付,航区无争议且无第四章主轴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负触发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审查
经海路将旅客从一港运至另一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定义命中 海上乘客运输合同 负触发 海上乘客运输合同·审查
国际海上货物,或提单/航海过失/货物章一年时效/单位限制为主轴 海上货物或海上运输总类 负触发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审查海上运输合同·审查
一份合同组织水路+公路/铁路/航空等两种以上方式,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多式联运合同 负触发 多式联运合同·审查
两条船、两段都是水路,订约承运人对全程负责 同一方式联运,仍属水路 可留本总类做识别;货损整案交货运子类型
公路班线、道路运单、道路运输许可为主轴 道路运输及其子类型 负触发 道路运输合同·审查道路乘客运输合同·审查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审查
只出租船舶由承租人自行营运,不对旅客或货物位移负责 船舶租赁 负触发对应租赁原子
只代理订舱或只撮合信息 货代或信息中介 负触发 货运代理合同·审查一般信息中介平台模式下的合同·审查

支持切开的规范(法律结论须运行时复核):

  • 民法典第 809 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 修订)第 2 条:国内水路运输是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 海商法第 2 条:海上运输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第四章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 海商法第 107 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
  • 民法典第 838、842 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货损发生区段适用该区段方式的法律,区段不明按运输合同章。
  • 民法典第 834 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订约承运人对全程负责,区段承运人连带。
  • 客运节第 823 条与货运节第 832、833 条:本总类只用来做责任分轨,不展开子类型整案。

1.2 加载协议(硬闸)

本技能已锁定 运输合同 / 水路运输合同。只打开 references/基本面.mdreferences/框架.md。禁止读其他子目录,禁止为对照再开海上、多式联运、道路、水路乘客或水路货物双文件。

1.3 内河/沿海 vs 海商(硬闸)

文本写法 本任务动作 修改句方向
起讫为内河、湖泊、水库、运河港口;船舶航区为内河 正触发;写明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 首部识别表锁定内河段
三港均在中国管辖通航水域的国内沿海经营性运输,未签发可转让提单,未主张航海过失 可留本总类做识别;写明不得默认适用第四章 国内沿海 ≠ 海商法货物专章
“经海路”旅客,或沿海客票主张海商法第五章限额为主轴 负触发 海上乘客运输合同·审查 不按本总类改完海上旅客
上海/宁波至境外港,提单,海牙规则,一年时效 负触发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审查 不把国际海运改成国内水路许可清单
“一律适用海商法及国际惯例”“视为海运”写在纯内河合同 红线删除;用户坚持则整体停止 不得改成可履行的偷换
江海直达一票到底,不分段 必须改:内河段本总类,海段海上运输;货损区段不明单独写归责 不得默认整票适用第四章

最强反方:相对方主张“只要船上有浪就是海商”“沿海港口对沿海港口当然适用第四章”“江海直达用尽海商法”。修改句必须写清:条例第二条管国内水路市场准入;海商法第二条把第四章排除出中国港口之间货运;纯内河更不适用货物专章。内河船不因偶尔驶入感潮河段或实际越出航区而改姓海商。

1.4 客货分流(硬闸)

文本写法 本任务动作 修改句方向
未标明客运或货运,一份“水运协议”混用货损免责和客票退改 必须改:首部后加识别表;人身与货损分写 禁止客货一张免责
货船临时载客,或“押运人员按货物处理” 红线。货船不得载客;人身走第 823 条 不得改成可履行
已是完整客运专用文本 负触发 水路乘客运输合同·审查 不在本任务写迟延改退整案
已是完整货运专用文本 负触发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审查 不在本任务写货损三项免责整案

1.5 多式联运切开(硬闸)

文本写法 本任务动作 修改句方向
门到门:内河装船后再汽运或铁路到厂,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负触发 多式联运合同·审查 不按本总类改完区段限额
标题写“联运”,实际只是两条船、两段都是水路 留本总类识别;适用第 834 条 不得误标多式联运
用户坚持把多式联运当“就是水运协议”改完 目标停止 不打开 多式联运合同·审查 method

江海直达仍是同一种运输方式的水上位移,按 1.3 分段,不按多式联运处理。

1.6 挂靠、货船载客、假许可停笔

加载后或定性中出现:借用水路运输许可挂靠、货船载客、超载写“自愿”、伪造许可或倒签开航、要求把海商法第四章免责写进纯内河合同。

动作:

  1. 交付告知:挂靠内部协议不能对抗旅客或托运人;货船载客、超载违反条例第 38 条所列处罚情形;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不得改写成可履行的假许可或货船载客结构。
  2. 不写可履行的挂靠管理费路径、假航区证书或“自愿放弃索赔”。
  3. 风险表只保留识别依据和删除/转出口径。
  4. 用户坚持“改到能签且仍做这些事”:整体停止。

合规改道(真实许可持有人出面、更换适航客船、补办与航区匹配的许可)只点名,不在本任务代办许可。


节点 2 主体、许可与船舶航区等级

2.1 主体表

建表:签约名、履行名、收款名、发票名、授权签字人。名称不一致不自动合并。承运人填写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旅客侧写购票人或包船单位;货运侧写托运人和收货人。

港口、渡口经营人若只组织装卸或候船,不得写在“甲方(承运人)”位置。实际承运船舶所有人与缔约承运人不一致的,缔约承运人仍对水路全程负责。口头“我们挂靠在某某公司”不得写成相对方只能向挂靠船东索赔。

未附许可或船舶证书:该资质字段停止,不写“承运人资质齐全”。

2.2 许可与经营范围

支持依据:条例第 17 条;管理规定第 20 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须在许可范围内经营。已取得沿海资格的,可在满足航行条件时从事相应种类的内河运输;不得反向用内河许可覆盖沿海。条例第 8 条 2023 全文若未核验,不把 2012 年旧文本写入 L#

文本写法 动作
许可编号、经营范围覆盖本合同航区与客货种类 可继续;原件未核则字段停止
无许可仍经营性运输 告知行政违法;合同不当然无效;修改句要求签约前取得匹配许可,否则中止开航
“无证不影响合同效力,甲方不得抗辩” 必须改。相对方可抗辩履约能力与保险覆盖;不得预先放弃
公共渡运、班轮写“本公司有权随时拒载且不说明理由” 必须改。第 810 条不得拒绝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修改句:

「甲方(承运人)应在签署前向乙方出示在有效期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本合同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件,经营范围须覆盖【待填:内河或国内沿海】及【待填:旅客或货物】。未取得与航区、客货种类匹配的许可前,不得开航。无许可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行政责任由承运人自行承担,但不减轻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适航、配员和法定赔偿义务。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或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3 船舶与航区等级

航区等级不得低于合同航线。替换船舶须同等适航、同等客货许可。货船不得临时改为载客。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属于不适航风险。内河船越出航区即使实际进入海域,也不因此取得海商法第四章地位。


节点 3 分流条款、单据与江海直达

3.1 分流条款(本总类必审)

首部后必须有识别表:客运或货运;起讫港全称;是否过闸;是否进入感潮河段或海域;是否夹带公路/铁路/航空区段。只写“水运服务”的,按是否售票或签发运单判断。写成“海运”“沿海运输”的,先做航区识别,经海路的改挂海上运输。写成“门到门联运”且另有陆路或航空区段的,改挂多式联运。

修改句:

「本合同为国内水路运输总类协议。双方确认:航区为【待填:内河/国内沿海】,对象为【待填:旅客/货物】,起运港【待填】,到达港【待填】,是否过闸【待填】,是否进入感潮河段或海域【待填】,是否包含公路、铁路或航空区段【待填:无/有则本合同不成立,改订多式联运合同】。旅客运输适用民法典客运节,并应另行落入水路乘客运输合同文本;货物运输适用民法典货运节,并应另行落入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文本。未经前款识别,任何一方不得主张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或国际海运惯例。」

3.2 单据

旅客用客票,货物用国内水路运单。国内运单通常不可转让,禁止无必要地签发可转让提单。运单与框架合同冲突时必须选定以哪一份为准。

文本写法 动作
客票载明船名、航次、座位或舱位;运单载明货名件数收货人且不可转让 可继续
内河货运无必要签发“凭单提货可背书转让”提单 必须改。改为国内水路运单
运单与框架合同对运费、交付条件互相矛盾 必须改。选定冲突规则

3.3 江海直达

内河段按本总类,海段按海上运输。货损区段不明时的归责单独写,不能默认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江海直达不是多式联运。

修改句:

「江海直达时,内河区段适用本合同及民法典运输合同章;海上区段适用双方另行确认的海上运输合同,不得推定整票适用《海商法》第四章。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区段不明的,按【待填:双方举证规则/共同承担的临时分摊,不得直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处理,并不得因此把内河段改按第四章免责。」


节点 4 责任分轨与失效法规

4.1 人身与货损分轨

旅客伤亡用民法典第 823 条;货损用第 832、833 条。删除航海过失、火灾等货物章免责,除非该航次已被识别为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国际海上货运——那种文本应已在节点 1 负触发,不得留在本任务改成“有条件适用第四章”。内河客货一般不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专章。客货混装不得用货损免责覆盖人身伤亡。

修改句:

「旅客人身伤亡适用《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不得约定伤亡自负、保险内封顶或按货物限额赔偿。货物毁损、灭失适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双方确认:本合同不适用《海商法》货物章所列航海过失、火灾等免责,不适用货物章单位责任限制和货物章诉讼时效。客票不得印制货物章免责或国际海运限额。」

本任务点名分轨后停止展开:迟延改退、随身与托运分轨的完整方法交给 水路乘客运输合同·审查;货损三项免责的举证责任、声明价值、无单放货整案交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审查。法释〔2001〕18 号关于沿海/内河货运赔偿请求权一年时效,本总类不写入默认数字,不据此并入第四章。

4.2 失效法规

出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货规》一律删除。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57 号已废止该规章。改引民法典及现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 年示范文本将货规列为依据的,修改句删除该依据栏。


节点 5 对价、停航与退出

  1. 票款或运费、待闸滞期、港口使费、燃料附加必须分列。预付或到付须唯一;到付须有托运人担保。未给出的数字写 【待填】
  2. 班期或运到期限的起算点、停航标准、通知时限应可核验。水位、封航、船闸检修须有可核验口径,并衔接退改或改走其他方式。禁止“尽力准时”“原则上停航”。
  3. “风浪自负”不能排除退票、救助和适航义务。
  4. 定金必须使用“定金”二字才讨论罚则;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无核验引文不得把 20% 写成现行法结论。
  5. 解除:无许可、船舶不适航、超载、封航超过约定期限、托运人匿报危险品。禁止只写“双方协商解除”而无通知和清理。

修改句:

「运费【待填】,支付方式为【待填:预付或到付,二者择一】。到付的,托运人应对运费承担担保责任。因水位、航道主管部门封航或船闸计划性大修导致不能开航的,承运人应在【待填】小时内书面通知,双方按【待填】办理退改或改走其他运输方式,费用分担为【待填】。车检不足、配员不足、普通调度失败不构成不可抗力。封航连续超过【待填】日的,任一方可书面解除尚未履行的航次,已收未运运费扣除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后返还。」


节点 6 格式条款、强制规范与货船载客

运行时核验后再落法律结论。核验失败:摘录条款继续,法律结论字段停止。

6.1 格式条款

客票背面、运单印刷条款、长期协议附件多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审查航区偷换、海商法并入、人身、货损、管辖等异常条款是否有足以引起注意的标识(第 496、497 条;解释第 10 条)。仅有网络勾选或弹窗,不得写成已尽提示或说明义务。依据 1997 年水运示范文本拟定,不当然排除格式条款审查。

6.2 强制规范与许可效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一律无效(第 153 条;解释第 16 条)。经营性运输无许可,合同不当然无效,但行政处罚、保险和过错评价会明显加重。禁止用已失效“效力性/管理性”口诀。货船载客、超载、禁运品运输的约定不能排除安全和强制规范。

6.3 货船载客与超载(红线)

条例第 38 条将未按规定配员或使船舶不适航、超越核定载客定额或载重量、使用货船载运旅客、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列为处罚情形。修改句删除“货船可临时载客”“超载自愿”。用户坚持:整体停止。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第 506 条)。


节点 7 违约、留置与争议

  1. 迟延开航、货损或人身、运费未付必须分别有可执行后果。只有“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视为必须改。不在本任务做第 585 条精算。修改句避免“不得调整”。
  2. 货运留置限于相应运输货物;放货须凭约定凭证。客运不发生货物留置。
  3. 争议解决:装港、卸港或承运人住所地择一。不要排除货物或船舶所在地保全。出现仲裁条款,不得改写成“应向某法院起诉”并假装已选定诉讼。或裁或诉、机构不明:标待核。
  4. 通知送达:微信已读不写成已经到达,除非合同把该渠道写成送达且用户要保留。

节点 8 按框架六步出修改句

本节点是成果闸。没有修改句或红线,不得宣称审查完成。禁止只打红黄绿。

打开已加载的 框架.md,按六步逐段对照正文。基本面.md 用于校验类型、航区、客货、许可和红旗,不代替本节点出句。

动作 必须产出
首部 标题后立刻标明客运或货运、内河或江海直达;许可与船舶航区;鉴于不写免责 标题或主体修改句
交易条款 分流表、船舶与航区、单据、对价、停航标准、有无其他运输方式 闭环修改句;缺数字用 【待填】
配套 人身与货损分轨;删除第四章与货规;留置限于货运;解除与争议 可执行后果句或删除句
尾部 班轮出票或签运单;包船盖章;船长签运单授权;附件不得与分流冲突 生效与附件修改句
语言 正说加反说;盯死视为海运、按货规办理、尽力准时、风浪自负 替换空词的句子
常见问题 总类不分流、江海直达不分段、客货一张免责、引用失效货规、把多式联运当水运 结构级改法或红线

每条修改句固定格式:

定位(条/款/附件)|原文|建议改为|理由(回链 C# / L# / I#)|可退让点|不接受时的红线

风险表每一行必须能指回上述某条修改句。级别:

  • 红线:不改则建议不签或整体停止(一律适用海商法及国际惯例、失效货规当准据法、货船载客或超载自愿、客货一张免责覆盖人身、倒签或假许可、海上或道路或多式联运主轴拒转);
  • 必须改:可谈但签署前要落句(识别表、许可与航区等级、单据不可转让、江海直达分段、停航标准、预付或到付唯一);
  • 可接受可优化:仍要给句子,不得只标绿。

用户不可接受事项优先写成红线。生存级包船费或危货航次未核、用户拒绝升级:停止“可以签署”建议。


版本冲突

正文、附件、客票或运单、航线图、保险单、聊天确认冲突时:

  1. 并列 D# / C# / S#,不选对用户有利的一版。
  2. 修改句写明冲突项以哪一份为准,或删除冲突句。
  3. 不得在意见里悄悄采用有利版本并称“合同已明确”。

MCP 降级

工具 级别 不可用时
search_law required(航区、条例第 2/38 条、海商法第 2 条、货规废止、第 823/832 条分流、第 838/842 条多式联运切开、第 496/497/506/153 条) 不拒跑;事实、版本、主体、给付摘录和修改句草稿继续;效力字段停止
search_practiced optional 继续文本审查;不得把“无证一律无效”或“用尽海商法”写成法源
search_template optional 手写修改建议,不粘贴范本充作本约;引用货规或 1997 年示范文本的旧运单不得当本类型模板

法律结论无核验引文则该字段停止,不把记忆条号写成已核验。海商法第四章免责清单、货物时效和单位限制无核验引文时,只作禁入识别,不把具体数字填进本总类默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