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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第3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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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 年 09 月 02 日修改于 2025 年 09 月 02 日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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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9年 《现代行政法总论》(第 2版) 出版以来, 迄今已 有 六年 之 余了 。尽管时间并不算长,但 中国行政法学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因此, 本书修订再版的 必要 性日渐突现 。在过去的几年中,行政法学体系化与行政法法典化 ( “行政法通则”或者“行政程序法”) 是学界同仁 的一个主要志趣与 方向, 在我看来, 在相当程度上,这是两个 密不可分 的研究 课 题。 行政法学体系化是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 。 当一个学科 若 连几个基本概念都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难说它 已经有了 一个成熟的学科 体系 。在这一点上 我们必须承认 ,行政法学显然 要 逊色于刑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法学 体系的 成熟度高于行政法学, 原因是多样的,但应该 与它们 完成了 法典化有关,这或许是触发行政法学界 倡导、 推进行政法法典化的动因 之一 。对于当下中国行政法学来说,既无相对成熟的 学科 体系,也无基本法典 ,虽然谈不上是 “一穷二白”,但行政法学究竟往何处去,不能说我们已经有了明确的目标与方向,更遑论有体系化构建的具体设计、可行步骤以及切实可行的方法 。 这是令人不安与焦虑的。 我 曾 在《现代行政法总论》(第 2版)后记中写道:“行政法学的体系化意味着我们承认了理性的力量,并借用逻辑规则构建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为行政法的适用提供一个稳定的、去碎片化的‘法制定—法适用—法裁判’学理框架。在这样的一个学理框架中,基于逻辑、说理的方式,对行政法争议各方可以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从而维系行政秩序的稳定性、一致性。” 这 次修订再版 本书 ,正是 去不安和焦虑的 一种 个人 努力。

在 “个案—规范”的互动中发现行政法的思想;在“个案—规范”的分析框架中解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是我秉持多年的一种行政法研究方法。在我看来, 无论是个案还是规范,它们都是中国行政法实践的产物 ,蕴含着中国行政法的理论思想,融贯着中国行政法的实践逻辑,无论是构造中国行政法学体系,还是制定中国行政法典,我们都必须从个案和规范中获取理论和逻辑的支撑。当然,作为法制后发国家对先进国家法制的承继是不可或缺的,但域外国家或者地区的任何一种法学理论及其制度实践,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受制于当地的现实条件,其普适性是有限度的。因此,对于域外国家或者地区先进的法学理论或者制度实践,必须通过某种机制转换,才能在本国落地生根,枝繁叶茂。个案和规范的形成过程便是这种转换的机制。这次修订再版本书,通过阅读新的判例,修正前版中某些不合时宜的观点,添加、增厚原有论点的理论基础,发展了若干新的论点。在这个过程中,修订了《行政法判例百选》(第 2版),它为本书修订提供了十分丰厚的基础性文献资料。通过阅读新的规范,提炼规范背后的法旨意,修补行政法学体系的疏漏,整合行政法学体系的逻辑, 为行政法的实践——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和裁量——提供价值指引。

修订再版一部学术著作应当要有新的内容呈现给读者,否则再版就没有多少意义。首先,在行政行为理论上,增加了 “行政行为的基本功能” 和 “行政决定的补正、转换” 。尽管行政法学界一直在讨论用行政法律关系替代行政行为,作为重构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性概念,我不反对这样的观点,但在可期的未来, 行政行为仍然是一个贯通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的基础性概念,对行政法学体系来说具有 “拱顶石”意义上的功能。 不可否认,行政行为具有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发挥弥补这一局限性的功能。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替代,而是互补。其次,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对行政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所产生的影响是客观的,它会改写行政法的某些现行规则,也会推动行政法学理论发展甚至触发创新点。因此,“数字行政”“数字行政法”进入行政法学体系是必然的。面对数字行政带来的问题,我们需要从行政法学体系视角,通过调整、扩容和创新行政法学基本范畴,吸纳“数字行政”,包容“数字创新”,整合“数字规则”。再次,《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修订,给本书带来了修订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是行政法的重要制度,前者关联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后者衔接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牵动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协调、组合与优化。尤其是《行政复议法》从“监督法”转为“救济法”之后,与其相关的行政法制度都需要修改甚至重写。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这几年发布了大量有意义的判例,有的修改了之前判例的观点,有的发展了之前判例的观点,当然还有创设新观点的判例,这些判例为本书修订提供了丰厚的实证材料。我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表达这样的一个观点, 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在相当程度上是由我们的行政法官们通过判例创造的。 这是我多年来阅读、研习判例的一个很深的感悟。

黄锴是我指导的博士生,毕业后入职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本书的思想体系成形可以说是伴随了他从本科、硕士再到博士的全过程,因此,我请他为我这本书的第三版写个序,应该是最合适的了。从他的这个序中,呈现出从学生角度读这本书的一个模样,为解读这本书的内容提供了新的视角,感谢黄锴!在此,要感谢责编李沂蔚老师,在接手我这本书的编辑工作之后,她以最快的速度办好了出版手续,又以她专业的精神和水准,为本书内容增色添彩,对此我深表感谢!

章剑生

2024年12月25日

杭州 · 良渚 · 锁澜坊

责任编辑:臧   震  章文英

执行编辑:唐斯斯  焦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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