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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球女运动员、女裁判被人利用AI恶意造黄谣,必严惩!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09 月 03 日修改于 2025 年 09 月 03 日

来源:法治网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2日    


“沉默是对犯罪的纵容,所有被造黄谣的受害者应当勇敢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8月30日,台球运动员王思诺公开发布视频,表示自己正深陷恶意AI造黄谣风波,有人利用人工智能伪造她的淫秽视频并肆意传播。值得关注的是,同一天,台球女裁判王钟瑶发布视频力挺王思诺。王钟瑶透露,自己几年前也遭遇过类似的糟心事,境外网站上曾非法传播她的淫秽视频。当时她选择了报警,但并未公开回应此事。如今看到王思诺也遭受同样的谣言侵害,王钟瑶呼吁所有遭受AI造黄谣的受害者勇敢站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王思诺表示已委托律师开展证据保全工作,并正式启动法律程序维权。同时,警方也已立案,进入取证调查与侦破阶段。

一时间,AI换脸技术被恶意用于制作和传播虚假色情内容的话题引发热议。众多网友对这种恶意使用AI技术造黄谣行为表示强烈谴责,纷纷声援王思诺和王钟瑶,认为必须严惩造谣者,维护受害者的名誉与尊严。还有网友指出,AI技术被不法分子用于造黄谣早已不再是个例,尤其是明星等公众人物,被恶意换脸制作成淫秽视频并传播的现象屡被曝光,若不加以整治,将会有更多人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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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前报道,今年3月,模特叶凯薇发视频称,自己被人利用AI换脸制作淫秽视频并大量传播,造成严重困扰,已经收集证据并报警。经鉴定,该视频确系拼凑伪造。今年7月,3名自称香港大学学生发文,指控一名港大男学生,在未有授权下,将她们社交媒体近照,通过人工智能软件制作多张裸露色情照片,受害女性达20至30人,受害人包括其同学、老师等。对此,香港大学回应称,已向被投诉的学生发出警告信,并要求该学生向受影响同学正式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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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AI沦为中伤他人的“造黄谣工具”,施暴者会付出怎样的代价?一旦发现此类现象,受害者又该如何依法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隗卓然律师的专业解读!

1.利用AI恶意造黄谣的行为如何定性?可能触犯哪些法律?

造黄谣本质是通过虚构、歪曲涉性内容损害他人名誉,例如用文字编造虚假信息、制作虚假涉黄图片、恶意剪辑、配音伪造涉黄场景等,再通过网络或其他渠道传播扩散,破坏他人社会关系。而AI通过深度学习精准复刻目标人物的面部特征、肢体动作甚至微表情,造成所谓的“换脸”,真假难辨,极大提升了谣言的迷惑性。利用AI恶意造黄谣行为性质恶劣,从多个法律维度来看,都严重侵犯了他人权益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层面上, 利用AI伪造淫秽视频显然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民法典明确保护名誉权和肖像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删除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层面上, 行为人通过AI制作并传播淫秽视频,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刑罚更为严厉。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这类行为往往伴随对受害人的人格污名和贬损,若构成捏造事实、恶意散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诽谤罪。如果以AI造黄谣的形式公然侮辱他人的,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若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利用AI制作淫秽视频并传播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针对利用AI造黄谣以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提到,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针对利用AI恶意造黄谣在网络平台传播的行为,网络平台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和义务?

如今,淫秽视频能够依托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以病毒式速度迅速扩散,瞬间就能触达海量用户。而且容易被二次加工、改编,进一步扩大传播范围。因此网络传播平台在此类事件中负有严格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对违法内容存在放任甚至参与其中的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甚至共同犯罪。同时,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均要求平台履行内容审核、算法管理和用户投诉处理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因此平台在此类案件中并非“中立者”,而是必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

3.除报警外,受害人还能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受害人并不局限于刑事救济,还可以通过多元渠道维护权益。

其一,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和平台承担停止侵害、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经济与精神损失等责任。

其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行为人或平台立即删除相关内容、禁止转发,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其三, 可以通过平台投诉、向网信部门举报等方式,推动违法内容下架,敦促平台履行法定义务。

另外,注意及时搜集证据,例如详细的侵权链接、涉及的用户账号以及相关证据截图,通过这些途径,受害人能够在刑事追责、行政干预和民事救济之间形成合力,尽可能降低因“造黄谣”带来的名誉和精神损害。

- END -

来源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 者 张博 见习记者 范洁)

监制 | 余瀛波

编辑 |吕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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