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4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民事法律参考
入库案例:关某诉王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17/民事/借款合同纠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2.10.14/(2022)京0115民再14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5/修改日期: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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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审理被告抗辩称其所欠债务为赌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可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对债务性质进行审查。原告应当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款为赌博债务,并证明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进行详细说明帮助法官予以准确认定。
- 借款合同的常规举证责任
在大多数普通借款合同纠纷里,遵循的是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就像是一把衡量责任的标尺,清晰地划分出了原告和被告在举证方面的任务 。
对于原告而言,要想让自己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就必须拿出扎实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比如,一份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面明确记载着借款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这可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书面凭证,相当于这场证据博弈中的 “王牌” 之一。同时,原告还得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了被告。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资金,那么银行转账记录便是有力的证据,它能清楚地显示出资金的流向和转账时间;若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平台转账,相应的转账截图和交易记录也具有同等效力;而要是采用现金交付的方式,情况就稍微复杂一些,此时原告可能需要提供收条,或者寻找当时在场的证人提供证人证言,以此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让法官确信借款已实实在在地交到了被告手中。
反过来看被告,如果被告对借款事实存在异议,比如声称自己从未收到过借款,那他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反驳观点。这可能包括与原告的聊天记录,其中涉及双方关于借款并未实际交付的沟通内容;或者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在原告主张的借款交付时间点,自己的账户并没有收到相应款项。又或者被告主张借款已经偿还,这时被告就需要提供还款凭证,如还款的转账记录、原告出具的收条等,以此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不再欠原告这笔债务。
- 本案中赌债抗辩的举证博弈
(一)被告高某的初步举证
在这场借款合同纠纷的庭审中,高某为了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可谓是做足了准备,拿出了一系列证据。其中,最为关键的当属他与王某的通话录音。在这段录音里,王某的话语暗藏玄机,“我高哥在我局上输的钱我没要过”“人是我叫去的,我没逼着我大哥玩牌”“我高哥输了一个50,高哥当时从我哥们儿那,他认为当时那钱仨月就能回来,这么着从我哥们儿那直接转我账上了,然后我高哥给人打了一张欠条,我们仨人都在公司,我高哥也签完字了”。这些表述就像一把把钥匙,试图打开法官对借款真实性质的怀疑之门。从这些对话中,不难推测出高某在王某组织的赌局上输了钱,而这笔借款极有可能是用于偿还赌债。虽然录音中没有明确表明借款与赌债的绝对关联,但已经足够引起法官对借款合法性的警觉。
此外,高某还补充称,借款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都与王某组织的赌博活动高度重合 。他详细描述了当时赌博的场景,参与赌博的人员也都能一一说出,这些细节描述让他的抗辩听起来更具可信度。虽然高某没有直接拍到赌博现场的视频或者找到书面的赌博记录,但他所提供的这些间接证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个指向赌债的证据链条,使得法官不得不对借款的性质产生合理怀疑。
(二)举证责任转移后的原告应对
当高某的证据成功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后,举证责任的 “接力棒” 便交到了关某手中。关某此时需要详细说明借款形成的各个细节,以此来消除法官心中的疑虑,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
关某在法庭上称,2015年1月19日,王某找到他,说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他暂借50万元,并承诺每月支付5%的利息,王某还自愿作为这笔借款的担保人 。到了1月29日,关某通过手机银行分三次将50万元转至王某名下。他解释之所以先转给王某,是因为王某称高某当时不方便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且王某作为担保人,关某对他比较信任 。2月1日,高某向关某出具了借条。关某还回忆起,2月3日,高某通过王某向他支付了5万元利息。对于借款用途,关某坚称自己当时并不知晓高某可能将钱用于偿还赌债,一直以为是正常的资金周转 。
在借款资金来源方面,关某表示这笔钱是自己多年的积蓄,存在银行账户中,有银行流水可以证明。为了增强可信度,他还提供了自己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显示在借款之前,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用于出借这笔款项。在借款交付方式上,关某强调是通过正规的手机银行转账,每一笔转账都有明确的记录,转账记录上也清楚地显示了转账时间、金额以及双方的账户信息 。
关于利息的约定和支付情况,关某称高某在借款初期确实按照约定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但后来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他详细描述了高某每次支付利息的时间和金额,与之前庭审中提到的情况相互印证。然而,对于高某和王某之间关于赌债的通话录音,关某却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只是反复强调自己对赌博一事毫不知情,借款与赌博毫无关系。这使得关某的回应在某些关键环节上显得有些薄弱,也让法官在判断借款性质时更加谨慎。
- 法院如何认定与判决
在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各种因素后,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高某向关某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间,高某与关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高某亦同意偿还关某的借款本金,且有向关某还款的行为,因此高某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关某要求高某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鉴于高某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引起对借款为赌债的合理怀疑,而关某虽对借款细节进行了说明,但其解释在关键环节存在疑点,无法确凿地证明借贷关系的合法有效性 。
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院(2017)京0115民初10733号民事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关某借款36.53万元;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关某2015年8月2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逾期利息3.4万元;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关某逾期利息,以36.5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王某对前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高某追偿;驳回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合法借贷关系的保护,又坚守了法律对非法债务的零容忍态度,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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