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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产权房及小产权房的分类、成因及处理原则及依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09 月 05 日修改于 2025 年 09 月 05 日

来源:专注行政法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4日    


【什么是小产权房及小产权房的分类、成因及处理原则及依据】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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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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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或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历史遗留的产物。

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它和违建房屋是不同的性质。

只是大家对在集体用地上建起来的、没有房产证的住房的一种通俗叫法。

实际上, 小产权房是违章、违法建筑,具体可参考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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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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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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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房产种类,有一类房产不得不提,就是小产权房。

自住来说,和公寓相比,某些小产权房和住宅小区几乎一模一样,甚至商业地铁这些配套都能配齐。

除此之外房价低,相比之下,小产权房的价格仅为正常商品房价格的半数甚至更低。

随着城市房价的蹿升,可能不少人都心动过小产权房,但这类房屋虽然价格低风险却极高!

那么,什么是小产权房呢?小产权房到底能不能买?又有哪些风险呢?

今天专注行政法就给大家讲清楚~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或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历史遗留的产物。

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它和违建房屋是不同的性质。

只是大家对在集体用地上建起来的、没有房产证的住房的一种通俗叫法。

实际上, 小产权房是违章、违法建筑, 具体可参考以下三种:

但农村经常会出现

宅基地房的售卖情况

合法吗?

此类房屋只能转让使用权, 不可买卖, 同时转让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可以总结一句话,广义上只要没有国家产权证的都叫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怎么产生的?

小产权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那它是怎么产生的呢?

在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进行流动,小城市人口向中心城市流动。

加之原先已经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人口,住宅升级的客观需要,各类住房问题的需求共同推动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在此背景下,小产权房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出现。

它的出现总结有如下几个主要原因:

1、土地制度的不合理

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

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费用)。

由村集体牵头开发,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及成本费。

在这一开发过程中,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远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2、政策的模糊空间

根据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3、房价过高以及安居房供应不足

许多大中城市房价升高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

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

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

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

所以在国内,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的需求群体。

买小产权房有风险!

很多人因为价格便宜

而购买小产权房

但你知道吗

购买小产权房有很多风险!

首先,小产权房虽然比大部分的商品房价格低,没经过政府批准,是非法建起了的,这就是它最大的问题。

其具体存在的风险如下:

1、没办法办理房产证

a、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不属于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没办法在房管局备案;

b、开发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人不能取得房产证;

c、即便有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证,部分是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证,部分是绿本的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享有的权利完全不一样。

2、难以规避“一房多卖”风险

因为小产权房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所以买方很难确认卖方有没有偷偷将房屋再次出售。

3、脱离监管质量难以保证

大多小产权房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建设标准不达标的事情屡屡发生。

4、购房时无法进行银行贷款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小产权房没办法抵押登记,银行自然也就没办法设立抵押权。

5、套现困难,难以转让

小产权房不能办理变更登记,这意味着房屋的物权人还是卖方。

6、小产权房难分割

因为购房人对于小产权房没有所有权,所以不管是离婚,还是继承,法院很可能不对小产权房进行处理。

7、有可能被无偿征用或者征收

小产权房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涉嫌违法用地;小产权房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涉嫌违法建设。

8、随时面临业主“违约风险”

在面临拆迁或者地段价格暴涨的时候,卖方很有可能以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进行毁约。

已经买了小产权房

合同有效吗?

根据现行法律

2种情况有效

3种情况无效

有效:

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

2、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

无效:

1、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

2、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

3、小产权房未办理抵押登记。

买房的时候,如何区分

正规的商品房和小产权房?

买房时主要看销售方有无“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有“五证”的就是正规商品房,没有“五证”或缺少“五证”之一的就是小产权房。

买房需谨慎!

知一提醒大家

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房产

切勿了一时便利或省钱

就购买小产权房

来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国土资发〔2011〕178号

★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1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 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 (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 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 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 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 现有实际使用面积 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 实际使用面积 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 实际批准面积 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 记事栏内注明 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 或 “小产权房” 等违法用地 ,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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