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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法典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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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2025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2025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将于11月9日举行。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时间由公安部确定,具体为: 2025年11月9日(周日)14:30至17:00,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一律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对照表及重点条文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时隔19年终于迎来全面升级,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44条,新增25条、修改60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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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2012 年修正版2025 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 了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二条 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 预防和 化解社会矛盾 纠纷 ,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涉外管辖的内容。在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 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释法说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作出处理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2012 年修正版2025 年修订版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件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 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 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 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 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条文解读: 本条维持了十四周岁以下完全不负行政责任、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责任年龄框架。该设计根植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国际共识:神经科学研究表明,十四周岁以下青少年前额叶皮层发育尚未成熟,其行为辨识能力和冲动抑制水平显著低于成年人,行政处罚可能对其心理发展产生不可逆伤害。同时,阶梯式责任结构实现了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有机衔接,确保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责任认定梯度合理。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本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与例外情形,即本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 、智力残疾人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 加强看护管理 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处罚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认定与过当责任。实践中,关于治安管理领域的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处于模糊地带。只要双方都动手,一般都会受到处罚,这种执法方式过于简单,造成处理效果不甚理想。为塑造正确的社会导向,令“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同样应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但与刑事司法领域一样,认定正当防卫的边界需要在冲突立场之间予以权衡:在遭遇侵害时要求行为人隐忍克制,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承认正当防卫的合法和必要,无疑会损害当事人权利,也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和弘扬正义;但放宽认定又的确会鼓励和纵容当事人“以暴制暴”而给社会安定带来隐患。 第十九条的出台,使得“被殴打还手即互殴”将成为历史的说法。本条确立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其明确指出,只要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行为,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未造成较大损害,就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即便制止行为稍有过当,达到“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程度,也应当减轻甚至不予处罚。这是立法层面对以往错误执法倾向的有力纠偏。要求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冲突案件时,必须调整“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思维模式,准确识别不法侵害的发起方(侵害者)和防卫行为的实施方(防卫者),严格区分正当防卫、制止行为或互殴的界限。 与此同时,本条对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取证工作不仅需要更新执法理念,更需摒弃预设立场,严格依据完整证据链来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调整特殊情形下行政处罚的方式也在变化: * 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是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或“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三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四是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又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综上,在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较大损害”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准确判断。关联法规:《刑法》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 的; (三) 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 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从宽处理的规定。此条是本法修订新增的内容,构建了认错认罚从宽制度。构建认错认罚从宽制度,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体现。 关联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 一年以 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条文解读: 实践中确实存在极少数低龄未成年人(尤其是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临界点)实施的暴力欺凌、恶性滋扰、多次盗窃等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现行 “ 一刀切 ” 不执行拘留的做法,被认为在处理此类个案时处罚威慑不足、教育矫治措施落空,导致受害者权益受损、行为人无惧继续反复违法、公众安全感降低。基于此,立法者试图对 “ 惩处 ” 与 “ 教育 ” 调整实现再平衡,在大多数轻微违法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和 “ 拉一把、救一下 ” 的同时,也要向极少数屡教不改或实施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发出明确信号:法律并非无能为力。这是对 “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原则中 “ 惩罚为辅 ” 部分在极端情况下的具体体现和应用强化。同时,应当看到新法设置 “ 高标准 ” 门槛: “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 或者 “ 一年内二次以上 ” ,其意图是将拘留措施仅限于极其有限的少数极端个案。立法者也意识到不能 “ 一关了事 ” ,因此在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下要适用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条文解读: 本条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规定了对存在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的未成年人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过去存在对因年龄原因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处理存在模糊地带。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矫治教育,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衔接,特别是由公安机关主导或衔接的矫治措施缺乏明确、刚性的规定。对未达处罚年龄的未成年人,处罚并非目的,矫正其行为、预防再次违法才是核心。此条强制要求公安机关不能 “ 一放了之 ” ,必须采取矫治措施,这是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的落实。此条明确赋权并要求公安机关承担法定责任,堵住了制度疏漏,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处遇模式从单一惩戒向 “ 处罚 - 矫治 ” 二元结构的转型。 在功能上,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再“享受”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优待”。对于依法不予处罚、或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将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关联法规:《刑法》第三十七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 以 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2012 年修正版2025 年修订版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二千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规定了对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新增本条规定,既是为了规制现实中比较严峻的考试作弊行为,也旨在与《刑法》中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相衔接,发挥治安管理处罚的威慑、处罚与教育功能。 关联法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教育法》第八十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 体育、文化 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 、文艺演出活动 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 六个月至一年以 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 、演出场馆 观看同类比赛、演出;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 、演出 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 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 故意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 情、 灾情 、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二千元 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 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 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 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 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 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二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 教 活动 、会道门活动、 非法的宗教活动 或者利用邪 教 组织 、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邪 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或者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危害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 ;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 (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 。
第三十四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罚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项内容: * 一是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 * 二是对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 本条旨在旨在规制传销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关联法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传销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扰乱纪念活动秩序,亵渎英雄烈士,美化侵略,公共场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行为服饰等行为的处罚的规定。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重点内容,核心目标是发挥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英雄烈士和社会公德,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本条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场景、条件和事由,如 “ 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 ” 以及 “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 ” ,使得法律条文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关联法规:《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六条。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七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工程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 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生态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 危及公共安全 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 基点 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 以下罚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 、 擅自移动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线路、桥梁、隧道、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擅自进入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防护网或者火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来临时在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城市轨道 ,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 组织者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举办 体育、文化 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 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 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 重 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可以同时责令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第四十五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而 拒不改正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规定了对违规操控升空物体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飞行、升放飞行器材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是因为随意飞行、升放易侵害航空领域的飞行安全,应该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从严保障航空飞行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联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一千元以下 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八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未成年人在酒吧、歌厅等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况,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组织(招募、引诱、管理)、胁迫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酒吧、 KTV 、夜总会、私人会所等营业性场所提供陪唱、陪酒、伴游、陪聊或隐含性交易色彩的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其暴露在不适宜的环境中(接触酒精、毒 品、暴力、性骚扰 / 性侵害风险),极易诱发多种违法犯罪。根据先前法律法规,针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活动的规制方式存在不足:间接规制、存在盲区、处罚不力。比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但问题在于:仅针对场所和经营者,对直接拉皮条、带手下、控制未成年陪侍者(非场所员工)的组织者(如所谓的妈妈桑、经纪人、团伙者)处罚依据薄弱或不直接。其常规避场所身份,成为执法盲点。直接针对组织行为本身(无论是否场所经营者)立法,本次修订明确将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视为独立的违法行为,并给予治安处罚。这填补了对组织者打击乏力的巨大漏洞,其立法理念体现为下述几个方面: * 从行为客体看,将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结合不适宜未成年人场所的限定,精准覆盖 KTV 、夜总会等高风险场景; * 从保护法益看,超越传统治安管理对财产权、健康权的保护层面,直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权这一核心法益; * 从规制效果看,五千元以下罚款与拘留并处的最高处罚结构,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严重的可以与《刑法》衔接,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关联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第四十九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以下 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 等 信息 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 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 七十 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五十二条 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或者其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三)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虐待家庭成员、监护对象及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的规定。近年来,非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案例频发(如幼儿园虐童案),原有条文仅限于 “ 家庭成员 ” 已经无法有效覆盖这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导致法律空白和执法困境。 2015 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对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此,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情节相对较轻或不构成犯罪的非家庭监护看护人员虐待行为,提供前置性的行政处罚依据,形成完整的法律责任链条(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此外,特别是在针对未成年人等群体时,被虐待者往往因为年幼、恐惧、不敢告发、不懂告发,或被施虐者威胁控制,导致 “ 被虐待人要求处理 ” 这一条件形同虚设,使很多应受惩处的行为无法被追究。因此,为强化国家主动干预和保护责任,新法删除 “ 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这一条件,是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学校、社区、群众(如邻居、亲友)一旦发现线索并有证据,即可主动介入、调查、处理,极大解决了未成年人难以自我救济的问题,明确宣示了国家对这类侵犯最脆弱群体权益行为的 “ 零容忍 ” 态度和保护责任,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或需受害人主动求助才能启动。 关联法规:《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残疾人保障法》 第九条、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第六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以下 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三千元 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的规定,是本次修订的新增内容。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快速发展迭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复杂性、紧迫性、专业性进一步凸显,本条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关联法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冒领、隐匿、毁弃、 倒卖 、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的,处 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或者 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或者二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三千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 五日以下 拘留 或者一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 三千元 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是关于学生欺凌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及对学校不按规定报告、处置学生欺凌和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学生违反治安管理的欺凌行为,公安机关在处罚上应注意本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并合理采取措施。 本条第 2 款规定,学校有处置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的义务,主要包括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本条规定了学校不履行法定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依法认定和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理上,本条首次在行政处罚法律中明确列出 “ 实施学生欺凌 ” 作为一种特定违法形态,并将其后果(给予治安处罚 / 矫治教育)写入条款。这是法律应对校园欺凌问题迈出的十分重要的一步。大量欺凌行为(如轻微殴打、长期辱骂、孤立、网络侮辱、轻度恐吓)构不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等,但又远超普通学生摩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范畴。明确列出 “ 学生欺凌 ” ,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处理时能直接、精准地识别这类行为的特殊性质和社会危害(对校园安全、学生身心健康的重创),不再作为普通纠纷处理。一方面,体现价值引导和威慑。法律明确将欺凌定性为违法行为,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旁观者、学校、家长都传达了强烈信号:欺凌不是小打小闹,是法律底线不可碰触的,具有重要的宣示作用和行为规范指引功能。另一方,明确公安机关的角色和责任,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罚学生欺凌行为有了更清晰的法律授权和职责指向,避免推诿,提升了应对效率。需要注意的事,条款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于学生欺凌行为不仅要罚(如情节符合),还必须结合《预防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这比单纯罚款或短暂拘留更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关联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 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 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或者检查点 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二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三千元 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出租、出借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 (三)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印章 的; (四) 伪造、变造 或者 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五)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 并处 二千元以下 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 并处 五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或者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 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的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仍以 原社会组织 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被取缔一年以内又实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件 。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六十六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从事 旅馆业 经营活动 不按规定登记 住宿人员 姓名、 有效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等信息 的,或者 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实施前款行为,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明知住宿 人员违反规定 将危险物质带入 住宿区域 ,不予制止的 ; (二) 明知住宿 人员 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三)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 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 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 有效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等信息 的,处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 实施 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第六十九条 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要求登记信息的规定,不登记信息的,处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解读: 本条为对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该条主要目的在于与特定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比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关联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七十条 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解读: 本条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对非法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专用窃听器材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以及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 关联法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国家安全法》第十条。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 的 ,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对 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 而 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 并处 一千元以下 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隐藏、转移、变卖、 擅自使用 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 扣留、先行登记保存 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的 。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 (三)违反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
条文解读: 本条为对违反禁止令等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在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可见,职业禁止对于预防再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家庭暴力告诫书,是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决定对加害人给予告诫,禁止其实施家庭暴力而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告诫当事人若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如果拒不执行将受到处罚。
第七十四条 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条文解读: 本条为对被关押违法行 为人脱逃的处罚的规定。 本行为所侵犯的是公安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本条借鉴了《刑法》中对脱逃罪的规定,规定接受关押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定义务。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关押的场所,常见的关押场所有拘留所、公安机关内设羁押室等。 关联法规:《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五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 钻探 、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 并处 二千元以下 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二千元 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 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 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
条文解读: 互联网普及导致儿童色情制品传播泛滥,网络性引诱、隔空猥亵等新型犯罪激增,传统立法已无法覆盖这些对未成年人的隐蔽侵害。现实中存在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淫秽表演(如直播、陪侍)或作为色情产业受害者的案例,亟需法律强力干预。在 “ 儿童色情零容忍 ” 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公众强烈要求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为此,新法呼应 2020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 “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 原则及新增 “ 网络保护 ” 专章,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等政策中 “ 严厉打击针对儿童的网络色情 ” 的要求,强化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立法导向,将 “ 涉及未成年人 ” 直接列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法律震慑。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
条文解读: 本条为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行为可以在公民住宅里实施,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单位里实施。行为人不是出于牟利的目的,至于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进行淫秽表演,是指表演人员被组织者纠集、招募、雇佣或者未经组织而独立进行脱衣舞、裸体舞或者性交动作等败坏社会风尚、有伤风化的表演。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指参加多人进行的奸淫、猥亵等淫乱活动。本行为处罚的对象是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参加者,行为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次数一般不能超过三次,如果超过则构成犯罪。对于组织者,只要有组织行为即构成了犯罪。 此外,为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力度,本次修订新规定,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关联法规:《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 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以下 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 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 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 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三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 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 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 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吸食、注射毒 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 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 引诱、教唆、欺骗 或者强迫 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介绍买卖毒 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 品的原料、配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条文解读: 本条为对非法涉毒原料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非法涉毒原料行为给制造毒 品提供了便利,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毒 品违法犯罪。 关联法规:《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八十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 法规 规定, 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 的,处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 一千元以下 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 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处罚。
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
第四章 处罚程序
2012 年修正版2025 年修订版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 行政主管部门 、 司法机关 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 国家机关 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立即 立案并 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及相关主体证据提供的义务。 本条是新增的内容。调查取证,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由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实施。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需予以配合。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取证,不得拒绝和阻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能提供虚假证言,不能妨害执法办案,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九十三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及其他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
条文解读: 本条为对移送案件的证据使用的规定。 证据制度是治安管理处罚的重点,对于保证治安案件办理质量、正确量罚具有关键作用。本条是新增的内容,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 54 条第 2 款规定: “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关联法规:《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监察法》第 18 条。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 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或者个人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第九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 工作证件 ,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九十六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 人民警察证 ,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 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九十七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询问查证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正当需求 。
条文解读: 本条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程序。理解本条时应注意: 一是公安机关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涉及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是强制传唤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是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四是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正当需求; 五是异地办案的,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 六是采集肖像、指纹信息或尿液等生物样本的,应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于已经提取、采取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七是对特殊情形(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作出决定前,应当由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八是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其处罚;九是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发现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 十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不得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 或者 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 十六 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第九十八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 、盖章或者按指印 ,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 十八 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条文解读: 本次修改将旧法仅保障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权,扩展至全体十八周岁以下人员并创建合适成年人替补机制,其背景直指原有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实践中 1 十六到十八周岁青少年因治安案件询问时缺乏程序保障,留守儿童及监护缺失群体常面临无人到场困境,导致权利保障不到位;同时,旧法单一监护人模式与 2020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倡导的多方协作机制脱节,亦未符合国际儿童人权标准。新法的突破性意义在于构建数层保护体系: 一是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予以处罚; 二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如根据修订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淫秽物品信息涉及未成年人、或组织未成年人播放淫秽音像的,从重处罚; 三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充分听取意见; 四是对于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该制度本质上重塑了公权力与未成年人的关系 —— 以第三方力量平衡权力悬殊,通过程序正义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 "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 原则从实体法延伸至执法程序,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从结果管控转向权利保障的里程碑。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 或者 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 工作证件 。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 八十四条 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可以在现场进行 , 也 可以到其所在单位 、 住处 或者其提出的地点 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 人民警察证 。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 九十八条 的规定。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异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 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委托询问与远程视频询问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的内容,具体分为两个内容:一是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二是通过远程视频询问。本条规定符合灵活办案的要求,也与互联网的兴起相适应。 关联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第一百零一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 等交流方式 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零二条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人身检查及生物样本采集的规则。 生物识别信息通过对个体生物特征的测量和分析,被用于身份验证或身份识别的数据。它利用人体固有的生物特征进行身份认证,有效防止了传统身份认证方式中可能存在的欺诈、盗用等问题。血液、尿液等作为一种常见的生物样本,在评估案件特征、相关当事人的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具有关键价值。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同意。 关联法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条;《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条。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 、人身 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 工作证件 ,可以当场检查, 但 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 证明文件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 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 、物品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 人民警察证 。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使用检查证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 人民警察证 ,可以当场检查, 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 或者医师 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 或者 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一百零四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 、 盖章 或者按指印 ;被检查人 不在场或者被检查人、见证人 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的,应当及时退还 ;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但是对其中与案件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但是对其中与案件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实施扣押前应当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向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或者经核实属于被侵害人或者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第一百零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一百零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人民警察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或者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条文解读: 本条为对治安案件辨认程序规则的规定。 辨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证人等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辨认进行辨认的一种调查行为。对物品的辨认,往往会有一定数量的陪衬物。此项措施借鉴了刑事诉讼中的辨认。 关联法规:《海警法》第六十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条文解读: 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执法人员及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严格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少于 2 人。 第二款规定在严格管理的执法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和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可以由 1 名民警进行。 第三款将 “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作为必要条件,不仅落实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全程执法记录的工作要求,也强化了民警一人执法情形的监督。 本条需要重点关注一名警察是否能执法的问题。格局本条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两种情形可以一名警察执法: 第一、当场处罚,但要注意并非所有的当场处罚,都可以一名警察执法,一名警察可以执法的情形必须是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并且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在执法办案场所开展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并且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注意:一定是在执法办案场所开展的上述活动才是可以的。 关联法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 五百元 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第一百零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 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 , 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第一百一十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 及 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拟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 内容及事实 、理由、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充分听取其意见 。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 其 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 行政 主管 部门 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 有关 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 或者移送 有关主管 机关 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公安机关中初次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条文解读: 本条为对法制审核情形及人员资格的规定,为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合法行政,要义在于通过推进专业化,既实现内部职能分离与互相监督,又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本次修订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限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等等。 关联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 副本抄送 被侵害人。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 以 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 送达 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 以及 处 二千元 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 件 、处 四千元 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 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其处罚 。
条文解读: 本条为关于听证的适用情形及程序要求的规定。 本次修订对本条规定的听证范围进行了扩展。为适应办案实际需要,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听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作了新规定。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本条第 3 款规定,有其他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本次增设未成年人专属听证权条款,其立法背景源于旧法程序保障的结构性缺失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需求。 2012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仅对吊销许可证、大额罚款等处罚设定听证程序,而针对可能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及心理发展的行政拘留决定,却未规定任何特殊程序制约机制。这一空白导致公安机关在裁量拘留处罚时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匹配未成年人的认知弱势与行为可塑性特点。该条款的核心意义在于构建三重法治功能: 其一,创设独立制衡程序,通过强制告知义务赋予未成年人及监护人主动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在拘留决定前嵌入第三方审查环节,变事后救济为事前制约; 其二,确立专属保护原则,包括不公开审理避免二次伤害、及时听证防止程序拖延等,显著提升程序正义水平; 其三,推动处罚范式转型,将听证作为教育矫治契机,通过质证辩论促使公安机关论证拘留的 " 最后手段性 " ,实质推动处罚从惩戒向矫正转化。 更深层次上,此举落实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对儿童参与权的保障。 关联法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至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 受理 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 立案 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 、听证的期间 ,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 二百元 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 工作证件 ,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 副本抄送 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二十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 人民警察证 ,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 应当 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应当将决定书 送达 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 以 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当场处罚决定的程序。 依照本条新增的第二款的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本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向被处罚人证明处罚主体的合法性。 本条第三款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前,人民警察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辩、陈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不能因为是简易程序而不履行告知义务。 关联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 、被侵害人 对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的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作出的收缴、追缴决定,或者采取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非行政相对人亦可获得权利救济。根据修订后的条文得知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的收缴、追缴决定,或者采取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 达 拘留所执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拘留所执行; 执行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 。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 五十元 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 向 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一百二十三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以 内,到指定的银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 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 二百元 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 到 指定的银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 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 以 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 以 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 以 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罚款收据 ;不出具统一制发的 罚款收据 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 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专用票据 ;不出具统一制发的 专用票据 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 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 ,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被拘留人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 由公安机关对其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 或者出所 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或者 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第一百三十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 或者出所后继续执行 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2012 年修正版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行政 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发现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明确了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且需给予政务处分的,需通报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 关联法规:《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六条;《监察法》第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不得返还、变相返还,不得与经费保障挂钩 。
第一百三十六 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规定了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本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记录进行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或公开,除有特殊规定外,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得到平等对待,顺利回归社会。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形势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公众非常关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怎么让警察在这个问题上能够进行处理,有法律依据,这是必须要考虑的;其次,随着执法的规范化进程,特别是关于执法程序的完善,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上这个程序它也应该进一步进行优化、进行改造、进行完善。 留存在公安系统里的违法记录无异于是当事人数字身份的“永久污点”。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征求意见阶段,就曾有学者建议增设封存治安违法记录相关条款。 作为本次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亮点条款,旨在营造一个更和谐的社会环境,让当事人不为一时冲动犯下的错终生背负治安违法记录。治安案件本身意味着社会危害程度不高,它不是犯罪;即使是轻罪,也将涉及封存记录的问题。另外,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错,经过治安处罚后他要回归社会,处罚的目的是让他以后不再犯,处罚结束就应该既往不咎,不能老揪着人家一个过错,让他一辈子都带着这样的污点,那是不合适的。治安违法记录是面向未来发生预防效果的评价机制,此时推出,应该说是适宜的。 理解本条需要注意:治安违法记录应该由公安机关自动予以封存,只向有权查询的单位开放,同时也要提醒查询单位有保密义务。 关联法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保障录音录像设备运行连续、稳定、安全。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规定了公安机关需对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关联法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反间谍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不得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严格管理个人、识别信息。 公安机关应该落实相关措施,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不得出售、提供给他人,筑牢个人信息 “ 防火墙 ” 更加牢固。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样本是公民的敏感信息,公安机关应严格管理。 关联法规:《个人信息保护》第一条、第二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 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 罚款收据 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 打骂 、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 所 收缴、 追缴 、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 专用 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泄露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 (十二)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或者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 (十三)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 (十四) 有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012 年修正版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其他法律中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其处罚程序适用本法规定。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的,其处罚程序适用本法规定。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同时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其他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处理。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明确了本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处罚程序,适用本法。 本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本法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其他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行政拘留处罚依照本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海警机构履行海上治安管理职责,行使本法规定的公安机关的职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明确了海警机构在治安案件中的职权,海警机构履行海上治安管理职责,与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一致。 关联法规:《海警海》第二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 2006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1986 年 9 月 5 日公布、 1994 年 5 月 12 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转自:武威公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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