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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8日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做细做实,推动更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在源头、在诉前。检察听证不仅是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推动群众息诉罢访、实现矛盾源头解纷的重要途径,更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赋能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实践。为把握上海市检察听证工作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情况,本研究深入上海市多家基层检察院,通过座谈、走访、问卷等方式进行深度调研。对于实践中检察听证工作现存的程序瑕疵与实践难点,本文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性建议,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以新时代检察智慧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贡献。

引言

党的二十大对完善我国社会治理体系进行了新的全面部署,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贯彻和发展之下,进一步“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为新时代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方向指南。自2020年起,伴随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正式出台,全国范围内的检察机关开始了探索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历程,并在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引之下开创了检察环节纠纷化解机制的诸多创新实践。

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深化改革下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听证制度旨在通过引入社会公众参与,增强社会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力,推动更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在源头、在诉前,从而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该制度允许公众代表作为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司法活动,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关键环节进行评议与监督。在针对上海市检察听证工作的调研中发现,检察听证制度起到了调处化解矛盾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司法工作真正做到了“听民声、护民权”,充分发挥了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文化特点,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稳定的重要途径。

因此,本文以上海市检察听证工作实践为视角,获取多家基层检察院的实践数据为研究对象,剖析上海市检察听证的实践样态,分析当前听证模式下所呈现的制度缺陷和实践难点,并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思想智慧,提出完善新时代检察听证制度的路径,以期进一步发挥检察听证的作用,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

一、检察听证制度概述

听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18世纪初期英国行政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后逐步扩展至立法、司法等多领域适用。该原则对公权力机关作出最终决策前的环节提出了新的程序要求,应以公开方式听取除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员意见,包括利害关系人、案外第三人以及案件其他相关办案人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两大法系中的各国也逐步通过立法途径将其确立为一项保障国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制度。

梳理我国检察听证的历史发展源流,虽然起步较晚,但可以发现进入20世纪以后,该制度得到了再次重视并迅速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5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正式确立了检察工作与听证制度相融合的工作要求。2009年以后,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等地区均开始探索刑事案件检察听证,检察听证的案件范围得到扩宽。2012年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以后,检察听证的制度适用开始提升。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为《听证工作规定》),正式迈出了检察听证制度建设的关键一步,并依据程序公开的原则设立全国性的检察听证网,为检察听证的信息公开、直播公开提供专业平台,这也意味着检察听证逐步实现了“从有到优”的规范化发展。

检察听证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包括上海在内的21个省份迅速实现了检察听证三级院全覆盖。虽有《听证工作规定》作为全国各地司法实践的指导手册,但听证程序的操作过程中仍存在地区差异和变通情形,如听证员抽选规则、阅卷规定、意见评议、异议反馈等方面。从上海市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检察听证工作通常按照以下流程展开(如图1)。

二、上海市检察听证实践样态

检察听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立场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这一制度一改检察传统办案模式,由检察机关主动邀请第三方加入司法活动取代原先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工作形式,贯彻落实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要求。上海作为检察听证的“先试先行者”,已经形成一定的检察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因此本文以上海市各检察院(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市检、各基层检察院、铁路分院等)为调研对象,借助实地走访、办案人员访谈、问卷调查、公开数据搜索等多种实证方法收集调研数据。

(一)

整体适用情况

检察听证制度积极吸纳人民群众的实践智慧、生活经验以及道德观念,打破原有封闭的办案形式,实现了检察办案活动的开放与互动。这也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检察领域的重要体现,而检察公开听证、简易听证、上门听证等多种新形式,更是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自2020年这一关键转折点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坚持全面推进、规范听证、应听尽听的工作要求,在取得如下成果的同时,也呈现出上海市检察听证工作的地区趋势(如表1和图2所示)。

图1  上海市检察听证实践流程图

2020年,上海检察机关全面探索检察听证新模式,并成为全国率先实现三级院全覆盖的地区之一。该年度内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对1788件案件组织、开展了检察听证活动,组织听证会共1129场。其中,公开听证1734件,占比97.0%。此前201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仅对涉及逮捕的刑事案件组织公开听证387次。

2021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在该年度内组织各类公开听证2207场。在上海市检察听证会的组织实践中,基层检察院的听证适用率由前一年度的91.2%提升至该年度的94.1%,增长幅度为2.9%。

2022年,上海市检积极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各基层检察院在检察听证工作中取得新突破。上海市检察机关组织听证会共3053场,组织各类案件公开听证6369件。其中,松江区人民检察院邀请社会各界参与案件公开听证609人次,听证件数位居全市首位;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参与公开听证55场,召开简易听证93场,开展听证案件数量位居全市第二。其余基层检察院也加大检察听证推进力度,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88次;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听证员366人次、组织听证121场;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公开听证较少,仅37次;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全年邀请代表参加公开听证近130人次等等。

2023年,上海市检察机关组织检察公开听证3970场,同比增加1.3倍。除此之外,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听证案件量也有明显增长趋势,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各类听证247件次;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案件听证584件,其中检察长主持听证10件次。

更重要的是,上海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提炼和总结过去多年的检察工作经验,推出了具有地区特色、发挥地区优势的配套制度,如长宁区检察院在结合“检护民生”专项工作的基础上创立了“长听心申”品牌,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到检察办案的全过程。

基于以上数据,可以分析发现:为贯彻落实《听证工作规定》,上海市积极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检察机关主动转变司法办案理念、改进办案方式,2020年也因此成为检察听证工作的关键转折点,从这一年度开始检察听证适用率呈现明显的逐年增长趋势,但增长率也呈现出减缓趋势,提升空间减少。

表1  2020-2023年上海市检察听证整体适用情况

图2  2020—2023上海市检察听证整体适用趋势

(二)

听证案件情况

2020年以来,上海市检察听证工作率先实现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并且不断扩宽听证的案件类型,由传统的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逐步拓展到行政诉讼监督、国家赔偿、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等多个不同领域。一方面,上海市检察听证工作中案件类型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特点,另一方面听证案件类型分布与检察业务的各条线办案量呈现出正相关趋势。

具体而言,例如(如图3所示)在2020年度,上海检察听证实践中,拟不起诉案件共涉及1249件,占比69.9%;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共计127件,占比7.1%;刑事申诉案件涉及46件,占比2.6%;行政诉讼监督类则共计36件,仅占比2.0%;司法救助案件也涉及37件,占比2.0%;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更少,仅有10件,占比0.6%。再看宝山区检察院自2022年以来,对刑事案件开展听证63次;行政案件共听证18次;公益诉讼案件共听证12次;民事案件仅听证4次,数量最少,其他类型案件几乎没有。在案件类型分布上,可以发现在检察听证工作发展初期,刑事申诉、司法救助、公益诉讼、行政诉讼类案件较少,均分到各检察院只有少量几件;拟不起诉案件仍占比最大,是检察工作中办案量比重最大的组成部分。

图3  2020年度上海检察听证案件类型占比情况

同时,上海检察机关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智慧,积极推进信访多元解纷,涉诉信访案件近两年来也成为基层检察院听证案件中占比最多的案件。(如图4所示)以黄浦区检察院为例,2022年前三个季度内,黄浦区检察院共对105件案件进行听证,案件涵盖了6种类型,其中涉诉信访案件多达71件,占听证总数的67.6%,其余少量案件分别为拟决定不起诉案件24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各1件,其他类型案件5件。

图4  2022年1-8月黄浦区检察院听证案件分布

随着近两年新时代检察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检察听证工作也不断取得新成果,在“四大检察”的均衡度上有了明显改善,并且在“检护民生”专项工作开展下信访案件听证率快速增长。从2022年奉贤区检察院的实践来看,该院听证案件中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占比有了较大提高,从2021年占比10.1%提升到了2022年占比48.8%。2023年上海检察机关共组织信访公开听证953件,95%以上的案件听证后息诉息访,检察听证程序亦为信访多元解纷发挥了新的制度优势。

(三)

听证员身份情况

在上海检察听证实践中,听证会中除了听证主持人、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当事人等必然要参会的人员之外,还有其他听证人员。广义上的听证人员是指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受邀参加的其他机关办案人员,在上海检察听证会中通常由一名人民监督员与两名听证员组成,其他机关办案人员由承办检察官视案件情况自行邀请,以下主要讨论听证员的身份情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显示,2020年以来上海市检察院共邀请听证员3796人次参加听证会,其中政协委员265人次,人大代表854人次,人民监督员高达1562人次,听证员已成为检察听证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自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启动上海首个听证员库后,各基层检察院逐步建设自己的专属听证员库,一般入库人数在20-50之间,由人民群众自荐报名、再经检察院筛选入库。

统计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公示的听证员库名单,听证员通常具有与法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职业,主要由法学教授/讲师、律师以及政府和事业单位内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这几类人员往往占听证员总数的80%。除此之外,还有少量的社区工作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中心、街道办)、人民调解员,与法律专业无关的社会人士占比较少,在听证员多元化方面仅有个别检察院实施得较好。(如表2所示)

表2  2022年上海12家检察院听证员的任职单位情况(人)

邀请多方面、多类别、多层次的听证员参与检察听证,有助于充分发挥群众“外脑”优势,提升听证效果,也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新时代“枫桥经验”赋能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

(四)

听证效果情况

检察听证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做细做实,推动更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在源头、在诉前。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思想引领之下,检察听证制度的适用率大幅度上升,其取得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也日益显著。2020年,上海检察听证开展的首年,案件化解纠纷率就已经高达98.8%,并且经听证会后,多数听证员认同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的多达1703件,占听证案件总数的95.2%。2021年,金山检察院创办“金检汇客听”检察听证品牌,自2021年以来听证案件矛盾当场化解率达98%,采纳意见建议率95.2%,听证员认可率100%。这正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生动印证。

三、检察听证掣肘待破

检察听证制度是听证制度在检察环节、案件审查环节中的深化运用,其核心在于案件的公开性审查。当前,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主动转变司法理念,不断探索将听证制度全面覆盖“四大检察”当中。在此背景下,本研究积极运用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对话访谈等实证调研方法,借助文献阅读、裁判案件整理等辅助研究方法,发现上海市检察听证工作在具体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差异与适用问题。

(一)

检察听证的广度有待扩宽

从上海市的实践样态来看,自2020年以来检察听证工作得到了三级检的大力支持,听证适用率达到全国前列,各基层检察院也时刻坚持“应听证尽听证”的工作要求,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精髓,不断推出检察听证新模式、新品牌。

然而,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下,仍反映出两点问题。一方面,全市检察听证适用率虽逐年上涨,但个别偏远区域的检察院,如崇明区、青浦区等郊区检察院的听证适用率受到客观案件量的影响并无明显涨幅。同时,实践中有检察官助理反映,“虽然原则上是应听证尽听证,但工作中有些案件太急,没时间听证”。例如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只有七天的办结时限,由于客观工作量巨大以及听证程序所需的时间要求,势必会存在“来不及听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应当听证”的条件,但客观上也很难做到“尽听”。严格遵守“应听尽听”的工作原则对办案人员来说似乎也过于严苛,但检察听证的广度也必然受到限制,适用率也难以达到理想中的100%,这也成为检察听证实践中的突出矛盾之一。

另一方面,包括上海在内的21个省市虽然已在2022年就实现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但从整体而言,听证案件仍然集中于刑事案件,再者是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是个位数,甚至随着信访案件听证工作的展开,信访案件适用率更是抢占了重大比例。先追求数量再追求高质量,以高质量进一步谋发展,是促进检察听证效果最大化的关键路径。现有数据反映出检察听证适用案件类型单一、覆盖面受限的问题,这种检察业务不平衡性也必然会影响检察听证工作的“三合一”效果。

(二)

检察听证的适用标准有待统一

《听证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包括拟不起诉、刑事申诉在内的五类案件以公开听证为原则,而对于三类特定案件以不公开为原则,即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案件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的类型,但表述过于笼统,导致检察听证呈现了公开听证的案件类型模糊的现状。同时,对三类案件使用“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的表述,即此三类案件以不公开听证为原则,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公开听证,何为“特殊情况”也并未有立法规定进行列举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哪些案件类型需要听证,哪些案件类型需要公开听证,均由承办人员自由裁量。

立法的缺失势必会导致司法的困境。例如,实践中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在、仅对包括不起诉案件在内的三类特定案件有明确的“必须听证”内部规定,剩余案件均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需要和复杂疑难程度自由裁量。针对审查逮捕这类有严格审结期限的案件,由于工作量大、时间紧迫、流程复杂等综合原因,办案人员也更倾向于不适用听证程序,也是办案人员适用听证程序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由于听证的案件归属于不同部门,各基层检察院的内部规定也有所差异,这就导致检察人员在决定是否听证、是否公开/不公开听证时裁量权过大,从数据分析中也反映出不同检察机关内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况参差不齐,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就是缺少明确统一的适用标准。

(三)

听证员工作机制有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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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工作规定》第7条规定了听证员的选取条件和数量,但也仅仅规定了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对于听证员如何履职、如何管理、如何评估均无细致的操作规定。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参与检察听证过程中存在一系列不规范的现状。

第一,听证员人数缺乏明确的标准,既没有规定参加听证的听证员人数是否为单数,也没有明确听证人员人数增加的具体案件要求。或是出于成本、人力、时间等多方面的考虑,在上海市检察听证实践中普遍均是适用三人制,由一名人民监督员与两名听证员组成,甚至有的检察院从未出现适用三人以上的情况,而通过社会问卷发现近七成社会公众认为听证会中应当邀请三到七名听证员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意见价值,实践做法与公众期待也存在一定差异。

第二,选用听证人员范围狭隘,听证员库筹建不到位、邀请人员范围较窄。统计上海市各区检察院所公布的听证员公示名单发现,几乎90%的听证员均有着专业的法律背景,真正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公众占比极少。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在选任听证员时会尽可能选拔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普通公众,坚持多元化选拔原则,但由于主动报名参与检察听证的普通公众较少,对听证工作感兴趣的自荐人员仍是有着法律背景的社会人士,所以最终所组成的仍然是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为主的听证员库。同时,该院检察官反映郊区检察院普遍存在听证员范围窄、报名人数少、缺乏多行业人员等现象,与市中心区域的检察院相比,这是客观的难题。除此之外,听证程序中办案人员主动邀请的人员也通常局限于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等与案件办理有着直接联系的公职人员,邀请人员的范围有着明显局限性。以上现象导致听证程序并未充分体现司法中立性原则。

第三,听证员的职责不明晰、如何履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履职的结果有哪些、听证意见的反馈机制都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奉贤区检察院的听证工作中,听证员通过当庭发问、讨论,最终由听证员代表发表听证意见,并呈交每人一份的书面听证意见。如与检察机关的意见相悖,通常将当庭告知听证员意见不被采纳的理由和依据。相反,在金山区检察院的实践中,与听证员存在相反意见时,将和听证员进行双向的意见表达和沟通,最终根据案件情况和论据的充分性作出决定。这些不规范,归根结底,一方面是司法实践超出了立法规定,另一方面是立法规定过于笼统不能解决实践问题。

(四)

听证程序的规范性有待加强

《听证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检察机关负有向听证员说明基本案情、听证涉及问题以及相关规定的义务。实践中,在检察听证开始前,检察人员仅仅通过短信通知或是内设机构发送通知的方式告知听证员,并无其他的公示公告。往往在听证会开始后,听证员才从主办检察官简单介绍案情的过程中了解案情。由于没有深入了解案情,听证员往往会忽视某些关键细节,尤其是刑事申诉、公益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等要求较高的案件,这一现象对公平公正发表听证意见十分不利。但在某些检察院的工作中,又允许听证员事先与办案人员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简要沟通,或者在听证程序结束后与办案人员进行意见讨论再发表最终听证意见,这一变通做法有助于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定。不同检察院的实践做法也会间接影响该检察院管辖案件的听证适用效果。

除此之外,听证意见超出听证事项的效力不明,对于超出听证事项的听证意见,检察机关如何认定其效力,司法实践中并不明确。同时听证意见并不是最终生效的意见,最终决定听证事项处理的是检察机关,听证意见只是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参考。但检察机关应当参考听证事项范围内形成的听证意见,还是全面参考听证员作出的,包括不受听证事项限制的听证意见,实践中没有统一明确的指导,各区检察院的具体做法中往往必不可免地受到听证意见的主观影响。例如有的检察官在问卷中反映:“虽然听证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仍会对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造成一定约束影响。”

四、新时代“枫桥经验”下检察听证的完善路径

随着全国各地检察听证工作的全面推进,加强新时代听证工作的公平公开就更为重要,如何突破实践中的现有瓶颈,有必要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髓,促使新时代检察机关探索检察听证新模式、新形式,使“枫桥经验”在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中焕发新活力,让公平正义在阳光下可触可感可信。

(一)

推进检察听证常态化建设

检察听证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有着其独特的制度价值,有助于推进检察机关在诉前化解矛盾纠纷,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推进检察听证的常态化建设,增强检察听证的适用率、纠纷化解率。

第一,应当进一步扩展检察听证的适用范围,全面贯彻落实“应听证尽听证”“应公开尽公开”的两大听证原则。从案件类型的角度来看,首先应提高除刑事检察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适用比例,尤其是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等类型案件的听证比例。同时,在新时代“检护民生”专项工作背景下,还可以积极探索检察听证适用的新领域,如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公民信访案件等类型。

第二,在选取听证案件时,应统一适用标准、实现精准定位。《听证工作规定》虽对听证的案件适用类型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但具体实践仍需进一步细化。可以由省市级检察机关下发听证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检察听证的案件类型,尽可能保证下级检察机关选取的听证案件确实是存在较大争议、案情复杂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避免办案人员在决定是否适用听证时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第三,严格落实检察听证的程序公开。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切实提高公开听证的比例,明确案件不公开听证的标准,强化阳光司法;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新媒体的信息优势,宣传检察听证的工作成效、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吸引社会公众自觉、自发地参与检察听证监督司法的活动。除此之外,针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组织听证时可以邀请媒体参与听证,加强程序公开的同时实现普法宣传,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检察听证这一制度。

(二)

完善听证员相关配套制度

第一,加强听证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增强听证员库的多元性和规范性。调研发现,现阶段的听证员主要通过检察机关邀请(公开招录)、组织推荐、个人推荐等方式产生。然而,由于人民群众对听证员制度的了解度仍有待提高,听证员的来源广泛性、组成多元化程度仍有进一步提高之必要。同时,由于听证员非专门法律工作者,他们对具体听证的规则与行为规范的理解有待进一步加深。概言之,在选拔上,应着重注重听证员的代表性、专业性和公正性,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表达。除了选拔普通听证员以外,还应根据检察业务的实际需求,按照5:1的比例选拔专家听证员或具备专业技术的听证员。这些专家和技术人员将为案件审判提供专业的意见,特别是在涉及高度专业性的公开听证案件中,他们的“外脑”作用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争议、定纷止争。在听证员的培训和管理上,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活动,如程序规则培训、廉洁纪律培训,提高听证员的程序意识、议事能力和沟通技巧,提高听证员的履职尽责能力。

第二,建立听证员履职考核和激励机制。不仅应通过培训机制增强听证员的程序规范意识、基本法律意识,还应建立必要的履职考核机制,对听证员的履职能力、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于消极履职者可以实施惩罚措施、情况严重者可以撤销其听证员资格。除此之外,听证员作为第三方司法参与者,亦需要一定的荣誉奖励或精神激励。对此可以参考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评奖评优形式,设立“优秀听证员”评审机制,对工作积极优异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适当的荣誉激励。

第三,健全听证员的物质保障机制。听证会的召开、听证员选聘、参加听证会议等事项,均会直接增加检察院经费的开支。为了提高听证员报名、履职的积极性,保障听证会的有序、高效地开展,应当进一步切实保障检察院内部就听证工作的经费供给;同时,可以设立专项资金使用模式,加强对此类专项资金的开支监管。

第四,完善听证员意见反馈机制,保障听证员的异议权。听证员制度的健康和长远发展,离不开听证员的积极有效参与,听证会的召开切忌“形式主义”,检察机关应当切实通过听证会收集获取更多的社情民意,用以提高决策判断的科学性。同时,借助民主形式的听证会提高司法工作的社会接受度,抚慰受害者、被告人及其家属,提高上述人员对司法工作的支持度和认可度。同时,完善听证员意见反馈机制是提高听证员参与感、保障其听证职权切实实现的应有之义,对于听证员的意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分析,对于不同意见,能当面解答的当面解答,不能当面解答的应当建立有专人专门的意见反馈制度并对不同意见进行报告记录。还应定期收集和回应听证员对于程序相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对听证员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和完善。

(三)

加强听证程序规范化建设

第一,需进一步明确检察听证程序的流程步骤。一方面,《听证工作规定》作为检察听证工作开展的实践手册,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中的程序要求,在法律范围内对条文进行解释和运用。实践中,有部分相关办案人员仍存在对听证程序、流程、规则不甚了解的情况,或者仅了解涉及自身检察部门的程序规定,对司法规定的解读和理解也存在差异。因此,在检察工作中,检察长或资深检察官应当承担其法律解读的重要职责,对实践中下级人员存在的疑问和困惑进行指引。另一方面,应从立法层面对检察听证的具体流程进行细致规定,进一步明确听证会的流程、时间、地点等要素,确保各方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应加强对听证会纪律的监管,防止出现扰乱秩序、影响公正的行为。

第二,提高运行程序的透明性。检察听证制度运行程序的透明度,直接决定了听证过程中信息沟通的有效性,提高了问题解决方案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增强了当事人之间的互信,减少了抵触心理。因此,一方面应积极推进公开听证,加强公开听证的程序设计,可依据各检察业务条线的具体需求,开展不同案件类型的公开听证程序指引,进一步提升公开听证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媒体公众平台等新媒体手段,公开案件的听证过程,提高听证会直播、录播的上网率,促进听证程序的公开性、透明性。另一方面,设置前置性公示程序,向社会公众公示听证案件必要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由、听证会时间、听证形式、公众旁听途径等等,吸引更多社会公众作为旁听者参与检察监督过程。针对听证员、人民监督员,还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告知基本案情、争议焦点等关键案件信息,必要时可以开展类似诉讼庭前会议的预备会议,提高听证参与人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作出更加可靠、公正、有效的听证意见。

第三,明确检察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听证笔录详细记载了听证会全过程,包括各方陈述和最终的评议意见,与诉讼庭审笔录一样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具有法律效力的听证笔录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约束办案人员在决策时的自由裁量权,提高听证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规定明确赋予听证笔录以法律效力,明确其在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能力和法律约束力。相应地,应进一步细化检察听证笔录的记录规范、笔录保存、证据管理等配套规定,确保听证笔录的准确性、真实性。

(四)

增强听证结果的可接受性

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持续开展对检察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公众也在积极关注和参与司法监督活动。因此,有必要通过程序设计进一步增强听证结果的可接受性。一方面,应当健全听证参与人员的意见反馈渠道,定期收集、汇总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对于听证活动的意见或异议,从而提升听证结果的科学性、专业性。同时,建立听证效果的定期评估机制,督促各检察机关内部对听证适用率、纠纷化解率等指标进行数据分析,推动检察机关不断探索检察听证的新模式。

另一方面,应加大对检察听证制度的宣传力度。考虑到目前我国公民在法律宣传方面多处于被动状态,主动获取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尚待提高,在检察听证中,通过旁听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能够进一步提升裁判结果的公众接受度。可以从制度宣传着手,利用电视媒体、报纸、广播电台等传统媒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检察听证制度的优势与效益,增强公民对制度的了解。同时,借助抖音、小红书、微信等新型网络平台,结合当下网络潮流和公众兴趣,将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以短视频形式进行推广,扩大制度的宣传覆盖面。此外,各级、各地检察机关之间应建立听证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广检察听证制度。

结语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对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从上海市检察听证的经验来看,检察机关以及各参与主体均从中获益,并在积极推进检察听证工作的过程中探索了诸多听证新形式、新品牌。然而,立法规定的粗陋、理解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运用有所差异,并呈现出各样的实践难题,亟需攻克与解决。新时代检察工作应继续坚持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立场,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思想智慧、借鉴不同地区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检察听证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做到解“法结”化“心结”,让检察听证制度得以在更多地区推广与应用,进一步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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