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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44辑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修改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

来源:刑事法库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2日    


整理:邓自华,转自刑事法谭

按: 《刑事审判参考》第 144 辑收录了第 1653 号至 1666 号总计 14 起典型案例,主要围绕的是针对刑事实体法中涉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情节认定问题。其中第 1659 号和第 1662 号案例均涉及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分,此问题多年以来一直存在重大争议,《刑事审判参考》也发布过相当数量的同类案例,其核心要点有二:第一,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具有 “ 重要性、整体性、基础性 ” 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实践中,对于上述两个要件的把握分歧较大。第 1659 号案例中还提出,对于此类刑民交叉案件,如人民法院对同一法律事实已作出民事判决,刑事案件审理后又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民事判决,此观点有一定启发性,如能落实,也能相应遏制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形出现,但可能在当下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第1658号案例涉及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新型犯罪,也值得特别关注。我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将本辑收录的 14 起案例所涉裁判要旨予以提炼、总结,以期与各位读者共同学习、研究。

1. 江苏康某建材有限公司、孙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653 号)

裁判要旨: 在涉案产品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可以综合全案证据并经由刑事推定方法确定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和犯罪数额。对于被行政机关现场查获的涉案伪劣产品,行为人在该被查封时构成犯罪未遂,之后行为人又将该批查封货物径行销售的,则重新成立犯罪既遂。行为人既有未遂又有既遂且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较重的法定刑,并酌情从重处罚。

2. 金某峰被诉走私武器案(第 1654 号)

裁判要旨: 以娱乐、收藏为目的,携带从境外合法购买的少量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入境,是否构成走私武器罪,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考量:一是涉案枪支的致伤力,二是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三是行为人购买涉案枪支的动机和目的,四是行为人走私涉案枪支的实际危害后果,五是涉案行为的罪质(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3. 联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第 1655 号)

裁判要旨: 设立网络交易平台,教唆并长期为众多走私者提供物流入境等帮助的,可以认定为走私犯罪的主犯。

4. 符某违法发放贷款案(第 1656 号)

裁判要旨: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保理融资款名义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5. 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第 1657 号)

裁判要旨: 在行为人对旧货进行不同程度翻改后再行销售的情形下,判断在商品上使用原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需要考虑以下方面:一是是否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商标权是否用尽,三是情节是否严重。

6. 福州市某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罗某林、姚某渊、李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第 1658 号)

裁判要旨: 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需从 “ 创造性控制 + 非实质相同 ” 两方面予以确定。所谓独创性控制,是指人类通过指令设计、结果优化等行为实质性支配算法生成结果,并在此后对生成结果进行人为选择,而非算法的随机运算结果,简言之,即人类对于最终结果具有主导性。所谓非实质相同,系指生成图片未保留原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要素,普通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核心视觉要素的有机组合,如构图框架、标志性线条、色彩关系等,当生成图片仅改动边缘性修饰,如背景纹理、角落细节等非核心要素且未形成新的审美意义时,则不阻断实质性相同的认定。

7. 张某荣、张某增被诉合同诈骗案(第 1659 号)

裁判要旨: 诈骗类犯罪与民事欺诈均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处分行为的客观表象,即行为人都实施了欺骗行为。行为人是构成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主要争议在于:一是被告人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取行为;二是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行为的实质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掩饰不履行合同的意思,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交付或处分财产性利益的行为,遭受财产损失;反之,如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不影响合同相对方的判断,未使合同相对方因此作出错误处分的,则不能认定属于合同诈骗罪的骗取行为;另外,合同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应针对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的关键事实部分,对细枝末节的隐瞒通常不在此列。非法占有目的系犯罪主观方面,仅仅依靠言词证据难以准确判断,应当以实际履行能力作为基本出发点,结合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原因、对合同标的物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对于被害单位基于同一事实既向公安机关报案,又提起民事诉讼,同时选择刑民两种手段维权的,受案法院如已掌握刑事立案情况,对民事起诉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受案法院在未掌握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对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在同一案件又被提起公诉时,人民法院经审理,如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宣告其无罪,不影响原民事判决效力;如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同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民事判决,对被害人的损失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8. 张某甲故意伤害案(第 1660 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具有致死被害人的高度现实危险时,其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家属基于情感、道德或者民法上的家庭成员义务对被害人实施的救治行为,如果不能独立影响被害人伤情走向,就不能阻断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不能减免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9. 黄某平被诉故意伤害案(第 1661 号)

裁判要旨: 只要防卫人基于当时情境合理认知危险状态仍在持续,即使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存在短暂停顿或缓和,防卫时间亦未终结。这要求裁判者以防卫人当时所处具体环境为基础,审视其 “ 感知 — 决策 — 行动 ” 的全过程,综合判断其在个体认知能力和应激心理状态下实施的行为是否合乎社会的一般预期,进而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在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状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原则上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较大差异。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在不法侵害结束后,防卫权随之休眠,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公民就不能对不法侵害者实施追抓行为。

10. 张某强、孙某朋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案(第 1662 号)

裁判要旨: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应当围绕如下角度进行考量: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民事欺诈范围内,交易双方通过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民事救济措施一般能够有效处理纠纷,但如行为人隐瞒救济可能性之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取得借款后准备肆意挥霍),或者虚构具有救济可能性之事实(虚构经济实力、提供虚假担保、虚构退货地址、设置障碍拖延退款),致使被害人陷入失去民事救济可能的高度风险,则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为人是否虚构整体或者基础性事实,刑事诈骗是对整体事实或者基础性事实的虚构,被告人根本没有履行民事交易义务的意图,而是对作为财产处分判断的基础事实进行欺诈,积极引起错误信息,导致交易目的丧失,如虚构标的物等。三是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遭受财产损失,刑事诈骗中,被害人因陷入对被告人虚构事实的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未取得交易对价,交易需求不可能实现,民事欺诈中,被害人虽有不当支出,但仍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交易目的仍可实现或者部分实现。

11. 黄某某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第 1663 号)

裁判要旨: 对声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遵循鉴定意见的一般审查认定标准,包括对鉴定主体、检材来源、鉴定程序、过程和方法进行审查等,其要点有,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检材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合法可靠,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等。虽然声纹鉴定的准确性很高,但仍有一定误差,对声纹鉴定意见存疑时需排除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可委托更高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使用多种算法交叉验证,此外,还要重点审查声音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声音检材被篡改。实践中需遵守以下法律规则:一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若声纹鉴定意见是案件的关键证据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认定;二是遵循补强证据规则,声纹鉴定意见必须与其他证据形成闭环(如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物证),单独存疑的声纹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2. 王某被诉挪用资金案(第 1664 号)

裁判要旨: 律师在转所过渡期间将其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费自行结算的行为通常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员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关乎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具体而言: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情况影响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评价,影响对行为社会相当性的评价,影响对行为人主观不法程度的判断。

13. 陈某杰被诉招摇撞骗案(第 1665 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谎称认识交警并伪造与交警的聊天记录行骗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行为应定性为诈骗,并以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论处。

14. 蒋某某开设赌场案(第 1666 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因形迹可疑在现场被查获时,尚未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其没有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不当然丧失自动投案的机会。此后因犯罪被通缉,行为人自动归案的,仍可构成自动投案。但此种情形下的自首认定,毕竟与典型的自首情节相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彻底性和坚决性有所不同,且客观上造成一定程度的司法资源浪费,故对行为人处罚时的从宽幅度应予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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