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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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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建立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今天“金典案例”栏目推出一期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品鉴。

示范案件判决+关联案件调解,优质高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多名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某上市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1年,某上市公司公告了监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内容,认定某上市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导致该公司存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重大遗漏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多名投资者认为其因某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因此,该公司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的大股东某集团公司、年报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该公司共同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裁判结果

在多名投资者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某投资者已经以某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并由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了示范判决。示范判决生效后, 北京金融法院在依法委托损失测算机构作出测算报告,并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 ,根据示范判决的裁判理由和结果,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经本院积极协调推动,某上市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4日内即向多名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款共计800余万元。

03

典型意义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往往呈现“一人违法、多人诉讼”的特征。为了更好地统一法律适用、节约司法资源,并有效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采用“示范判决+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该类群体性诉讼的重要创新审理方式。

本案中,在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已经作出生效示范判决的情况下,法院积极发挥和落实示范判决的制度功能,通过组织当事人集中审理,并在示范判决已经对相关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的裁判结论的基础上,引导各方当事人统一认识,达成调解并督促被告及时完全履行,高效实质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充分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供稿 | 李默菡

编辑 | 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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