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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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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2025年第6期目录及摘要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制度成效的实践检视——以司法部37 个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

作者: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摘要:司法部发布的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为观察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实施元年的基本成效提供了重要窗口。从修法精神要义的社会传递上看,彰显行政复议程序价值和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化适用是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首要成效。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记载上看,全面性和一次性构成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判断标准,调解协调和引领性决定构成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路径谱系。从监督治理功效的拓展上看,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成为个案纠错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的重要制度抓手。从促进行政法律统一适用上看,重申依法律行政的解释观和顺应社会新发展的解释观构成两种进路。从发布非正式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到发布正式的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的治理效能将进一步得到彰显。

关键词: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实质化解争议;治理功效拓展;法律统一适用

2.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公正保障功能及实现路径

作者:彭涛(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试点期间及学界的讨论中被认可的主要功能有案件审理、案件咨询及职能替代,这些功能设定存在一些理论上无法解决的问题。立法确定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功能,这是一种显性功能,还需要探讨其隐性功能,才能全面理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需要基于以下三个维度,即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属性、行政复议在中国的立法目的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法律价值。通过这些维度可以确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隐性功能是公正保障。这种公正保障功能需要由内而外三个层面的规则作为路径来实现,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业道德保持、委员会的议事规范以及委员会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保持公正的交换规则。在这些规则的指导之下相应地需要确立三方面的主要措施: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业伦理奖励与补贴及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的五个主要议事规则,否定咨询意见需要说明理由。

关键词: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架构;功能;公正保障

3.行政复议和解的实践偏差与矫正

作者:付鉴宇(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摘要: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首次入法,其适用范围由“限定和解”扩展为“全面和解”,旨在强化该制度在行政复议实践中的运用。然而,考察发现,“彻底不用”“假性运用”和“限缩运用”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制度功能的实现。在“制度与行动者互动”的分析框架下,和解权配置不明是制度难以启动的根源,制度竞争令复议和解功能被持续弱化,且因和解有自认行政行为违法之风险,行政机关趋于避责而不敢主动和解。对此,需反思复议和解的认知性前提,澄清和解中“让步”之实质内涵,并突破“裁量权标准”的前提限制,正确认识和解在复议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价值。进而,可围绕对象、范围、权能和模式系统配置复议和解权,重视和解优位原则下复议制度体系的层次性提升,设置复议和解风险的分担与控制机制,并以改良问责制度和增加容错机制等方法建构复议和解保障体系。

关键词:复议和解;纠纷化解;制度竞争;权力配置

反垄断执法

4.不予处罚在反垄断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作者:张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首违不罚”和“无主观过错不罚”三种不予处罚的情形。在反垄断执法中,并无“轻微违法不罚”的适用空间,“首违不罚”和“无主观过错不罚”则存在适用空间。“首违不罚”中的初次违法应限定于经营者在其经营期间第一次违反反垄断法;危害后果是否轻微,应当结合垄断行为的影响范围,对竞争的排除、限制程度,以及对消费者利益损害的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及时改正的时间节点应当在反垄断机构立案之前,包括经营者自行改正和应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进行改正两种情形。作为主观过错不存在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系因遵守行政机关的规定而作出以及经营者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从事垄断行为等三种情形。

关键词:不予处罚;反垄断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

5.“销售额”作为反垄断罚款基数的认定标准

作者: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行政罚款,主要以经营者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基数乘以一定比例。由于立法未对“上一年度销售额”作出解释,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早期多以“涉案销售额”为罚款基数,后期则转向了“全部销售额”标准。“全部销售额”标准能够对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形成较大的威慑效果,但也带来了操作难题,在部分案件中还可能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大多国家或地区设定垄断行为的罚款时,均以违法行为的收益与损害为基础,并相应地采用违法行为持续期间的总“涉案销售额”标准。从有效威慑的目标出发,以“涉案销售额”为基数设定垄断行为的罚款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但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也需要以“全部销售额”为基数设定罚款的上限。对我国《反垄断法》中“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理解和适用,理想方案是坚持违法行为持续期间的总“涉案销售额”标准并松绑没收违法所得的要求,同时提高罚款比例、建立罚款调整机制。如果继续沿用当前执法实践中的“全部销售额”标准,则需取消1%的罚款比例下限,并制定详细的裁量基准。

关键词:反垄断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涉案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6.反垄断监管工具金字塔的构建与应用

作者:成协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现行反垄断法律规范中的监管工具种类繁多,性质不一,在实践中存在体系性不足、适用条件不明确、适用不均衡、适用效果不明确等问题,需要学理上的梳理和回应。借鉴回应性规制理念中的执法金字塔理论,可以将我国反垄断监管工具层次化,分为诱导型、警示型、制裁性与激励型四大类型,构建反垄断监管工具金字塔。反垄断监管工具的选择应当与规制目标匹配、兼具回应性与动态性、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不同类型的反垄断规制工具对应不同的适用条件。建构监管工具金字塔,能够对反垄断监管工具进行类型化整合,明确监管工具的阶梯式适用逻辑,有助于更好发挥不同规制工具的制度功效,推动反垄断法的高质量实施。

关键词:反垄断执法;监管工具;回应性规制;执法金字塔

7.反垄断行政执法中的反事实比对

作者:韩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作为一种全球主要反垄断辖区普遍重视的评估涉案行为实际影响的因果关系检验思路,反事实比对通过将存在涉案行为的市场状态与假定不存在涉案行为的市场状态进行比较,有助于执法部门把控执法力度、更好匹配“比例原则”。在反垄断事后规制领域,反事实比对主要适用于竞争损害难以简单判定、需要进行实质性损害评估的行为,其在反竞争效果的认定、抗辩与救济等环节都存在不同的适用空间。执法部门可通过适当关注市场动态变化合理构建反事实,并从商业现实以及合理可预见等方面把握其精确度。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可基于涉案行为的反竞争程度选择反事实比对的适用范围,挖掘不同执法环节的适用潜能,借助该方法强化执法回溯分析。

关键词:反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事实;反事实比对

数字政府

8.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规范逻辑与实践因应

作者:罗英(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的上线运行,标志着我国公共数据资源迎来“土地式登记”时代。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法规范体系在“中央引导、地方先行”的立法模式下逐步完善,兼具“管制”与“流通”双重功能。登记模式分化为公产登记与私产登记;在法律属性上,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呈现复合性,强制登记属备案性登记,自愿登记属确认性登记。依据“公私场域价值目标分化”与“国家一体化体系建构”的双重标准,可将我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划分为“逐步区分公私场域的确权登记”和“依托国家登记平台统一监管”两大实践形态。实践中,公共数据登记存在制度定位落实不足、审查机制缺陷与登记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应在复合价值取向中进行建构,须将传统公法理论中的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能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予以创造性运用,以实现对公共数据资源的有效管理;通过建立健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弹性标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梯度体系,以及公开、公正、公平的登记流程等,回应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的实践需要。

关键词:公共数据开放;行政登记;法治政府;数字政府

9.数字政府的组织发展与规范续造

作者:王真平(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校聘副教授)

摘要:作为公共行政的构成要素,组织被视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基础。与传统行政组织分殊明显,数字政府的组织已由科层制转向扁平化。整体性架构、集约化管理、智能化运作是其组织法特征。数字政府的组织逻辑则朝着权力技术化、政府平台化、决策交互化方向发展。因应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利益场景和利益分配现实,数字政府的组织价值意义重大,已经同时兼具利益衡量、风险识别和程序调适等复合型功能样态。数字政府的组织转型及其规范应当基于技术层面的组织一体化和职能层面的组织协同化,在制度层面推动数字技术、法律规范和公共行政的互动与融合,以实现数字政府的组织法治化。

关键字:数字政府;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法;公共行政;数字治理

10.从技术到程序:数字法治政府协同治理的法治创新

作者:赵泽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强调数字技术与法治体系深度融合。在以“政府即平台”理念重构国家治理模式的过程中,数字法治政府要求以算法程序和法律程序的耦合来引领政府建设目标从效率优先转向多元共治,最终实现从封闭规则到开放包容、从单一科层制监管到“科层制+平台”协同治理的现代化跃升。但现有研究多停留于技术风险规制的单维路径,将法治政府与数字政府简化为“制约与被制约”的线性关系,未能揭示二者在价值互补、程序互嵌、效能互促层面的系统融合性。对此,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从技术嵌入转向程序耦合,通过行政程序的法治创新加强政府协同能力,引导政府从刚性秩序维护者转为治理生态构建者。此种程序导向的法治创新路径包括:其一,通过目的价值锚定与代码动态调适的协同机制,形成“法律价值引领—技术标准转化—数据反馈优化”的闭环治理体系;其二,构建激励相容的程序规则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将可解释性等法律规范转化为可执行的代码架构;其三,创设行政法规与平台算法的动态适配机制,基于平台的实时数据实现弹性监管;其四,推动行政执法从个体惩戒转向系统性调整,建立基于算法审计与合规激励的交互治理生态。

关键词:数字法治政府;协同治理;程序;法律与代码;平台

学术专论

11.行政一体的宪法地位及其功能

作者:门中敬(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

摘要:行政一体是国家学、行政学和法学领域内的一个重要概念、原则和理论,具有组织一体、责任一体和功能一体的复合属性。行政一体原则不仅是一项行政法原则,而且是一项宪法原则,将行政一体的属性厘定为“复合一体”并将其定位为宪法原则,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和宪制实践。1982年《宪法》确立了兼具组织一体、责任一体和功能一体的首长负责制,塑造了行政复合一体的中国宪制特色。从宪法原则的高度审视,行政一体具有以下宪法功能:其一,基于国家权力配置原则,强调国家机构层面的功能性分权;其二,基于功能一体,强调区分不同领域的行政任务,并在行政系统内部的科层制组织和非科层制组织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其三,基于组织一体和责任一体,强调对科层制组织的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强调对非科层制组织的过程监督、人事和权限监督,以及人力、财政、物品资源的控制管理。

关键词:行政一体;首长负责制;科层制;宪法原则;宪法功能

12.立法与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边界研究——以环境立法为例

作者:郭延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摘要: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内容边界不清的问题,其本质是国家机关不同性质职权之间的边界不清。立法的职权依据是法定立法权,功能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规范性文件可分为决策类和法权配置类:决策类规范性文件的职权依据是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和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权,功能是部署工作;法权配置类中的司法解释的职权依据是法定司法解释权,功能是细化立法的法权配置和行为规范以便于司法适用;法权配置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职权依据是国家机关内生的自主规则制定权,功能是细化立法的法权配置和行为规范以自律。立法和决策类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界限是:具有逻辑结构、能够反复适用的法律规范是立法的主要内容;那些不具有法律规范特点而是只在一定期间实施的工作计划、行动方案等应采用决策类规范性文件形式,不用写入立法中。立法和法权配置类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界限是:法权配置类规范性文件在细化立法内容时不能无中生有;除了司法解释外,法权配置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限于自律性事项。

关键词:立法;规范性文件;内容边界;国家机关职权;环境立法

13.跨区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法治逻辑

作者:沈福俊(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教授)、周帆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区域一体化战略双重推动下,跨区域协同治理成为破除“行政区经济”壁垒的关键路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区域整合直接关系执法标准统一与市场竞争公平,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基础。当前跨区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构建面临规范内容冲突、程序壁垒、制定主体权限不明与治理效能弱化四重困境,基于“事务本质”理论与制度性保障理论,应建立“中央立法授权+区域协商补充”的混合规制模式,系统构建“要件类型化—幅度阶梯化—程序标准化”的基准形成机制,旨在为区域治理法治化提供兼具理论创新与实践可行的解决方案,并为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执法协同与法治统一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跨区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务本质”理论;执法协同;区域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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