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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把日本战犯送上了绞刑台|梅汝璈先生的学术思想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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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09 月 04 日修改于 2025 年 09 月 04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3日    


抗日战争胜利

8

0

周年

梅汝璈是谁?

根据百度百科:

梅汝璈(1904年11月7日 —1973年4月23日),字亚轩,江西南昌人,中国近现代法学家。

1916年至1924年间,梅汝璈在清华学校留学预备班学习 ,1924年考取公费赴美留学项目,先后获斯坦福大学文科学士、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其间以实际行动积极响应国民革命。1929年回国后,长期从事法学教育 ,先后在山西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等校任教,还担任过国民政府内政部、立法院等政府机关法律方面的职务。

1946年至1948年受国民政府派遣, 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审判日本战争罪犯。 1948年,拒绝国民政府行政院政务委员兼司法行政部长的任命,次年由香港前往北京,出席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成立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顾问、专门委员兼条约委员会委员,并历任燕京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案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第三、四届委员,以及世界和平 理事会理事、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学会理事等职。1973年在北京逝世,享年69岁。

也是为了忘却的纪念

——我所认识的梅汝璈先生

本文系范忠信教授整理的《梅汝璈法学文集》所做的序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一

民国时期享誉国际的著名法学家梅汝璈先生,新中国成立后长期被遗忘了。

我有幸在人为割断历史的国氛中较早认识了梅先生。早在求学西南政法之初,大约1982年夏,学校教务处发给我们十几本自编教学参考资料,其中就有校图书馆编印的《法学论文选》。《文选》收录了梅汝璈先生的《中国旧制下之法治》一文。这是一篇向西洋人简要介绍中国法律传统特色的论文。读罢该文,感想良多,于是爱上了法律史,于是去找杨景凡教授问“梅汝璈是谁”。因为杨师正在科研处忙公事,我只得到了“梅汝璈是民国时期的著名学者,曾代表中国出席过远东国际审判”等几句简单解答,便悻悻而退。不得已转而问其他几位年轻一些的老师,大都不知梅汝璈是何人。

二十四年过后,我从自家的书堆里翻出这本早已发黄的《法学论文选》,赫然读到了我当年在梅先生这篇文章旁边的批注,我又仿佛回到了那在“文革”造就的脑海荒芜后万分珍惜读书机会,每天如饥似渴读“圣贤书”的大学时代,当年阅读梅先生文章时的幸福喜悦情景又历历在目:

在梅先生文章的第二部分开头即论述中国古代“法”概念的三重涵义一段文字旁边,我批注了“中国式的自然法思想”一语。在梅先生引用法国学者宝窦(M.Padoux)关于中国古人认为人类社会有一种天然秩序、这种天然秩序并非由于任何外力所创设,“它完全恃它自己的力量而存在”这一段话旁边,我又批注道:“中国的自然法秩序,非天命神意所创设。”在文章第四部分,梅先生坦言:“在今日的中国,人民的生命是很危险的,它的保障是很疏薄的。”在这段话旁边,我批道:“多么勇敢的学者!”盖感叹梅先生敢于指斥国民党专制统治之残暴不仁也。在文章的尾部,梅先生引用了西儒威格模尔(Wigmore)教授对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评论,威氏说“德国法学大家耶陵氏所认为一切法律秩序基础的‘权利之争’,在中国思想里便根本不会存在”,还有一大段说中国人擅于调和、妥协和退让之类的话。在这段话旁我批道:“这也是孔孟之道为民族培植的可怕的奴性,至今犹罔其害也。”这多少带有“批林批孔”的遗风。在文章的尾后,我做了一个总评:“优哉此文!”

读其文,诵其语,不知其人可乎?

我此后一直比较注意关于梅汝璈先生生平和事迹的文字。1986年,《瞭望》周刊发表了新华社记者方进玉撰写的《东京法庭的中国法官》一文,该文后来又转载于同年的《读者文摘》杂志。这是当时我读到的关于梅汝璈璇先生参加东京国际审判事迹的最为全面的回忆性叙述。通过该文,我对梅先生的认识大有加强。

记得当时我在某个火车站购买了这本《读者文摘》,1987年到台湾所工作之初不知被哪个同事借走了。1988年因为参加政法大学刘斌兄和社科院近代史所马勇兄主持的两个名人大辞典的编写,我开列了“梅汝璈”辞条,因难觅资料,只好写信给《读者文摘》的副主编彭长城先生,要求他寄赠一本载有方进玉介绍梅汝璈璇文章的《读者文摘》。彭先生马上回信了,说该期《读者文摘》实在再难觅得,只好从编辑部存档的样本中复印方进玉的文章给我。那复印件我留存至今,也算是我认识梅汝璈先生过程中的一段“以文会友”(尽管不是我的文章)佳话吧。

1988年底,我买到了梅汝璈墩先生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这是先生哲嗣梅小璈老师从文革劫后余灰中抢救出来并整理付梓的。这本书让我比较全面地了解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过程。可惜,这本书后来也被人借走,不知所踪,以至后来我为了编辑《梅汝璈墩法学文集》之需不得不向梅小璈老师舰颜索要一本;小璈老师可能是把他所存的最后一本给了我。后来我又得到了何勤华兄赠送的《东京审判始末》一书,其中相当多的篇幅描述了梅汝璈先生的贡献。

1989年初,在台湾所资料室,我又读到了台湾《中外杂志》所载梅汝琅《走错一步——我的堂兄梅汝璈》一文,这使我对梅先生的生平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文章虽奉命“突出(国民党)政治”,对梅汝璈“被周恩来统战投共”不无揶揄之意,对梅汝璈参加东京审判一事也只有寥寥数语,但对于梅汝璈先生在清华求学、美国留学以及归国后在武汉大学、立法院任职以及创办《国闻周报》的事迹等等言之甚详。

我就是这样以学业和职务的便利,通过只鳞片爪的资料初步认识了梅汝璈先生的。相形之下,我们的社会大众却没有这么多机会,大众传媒也没有给他们这些机会。

自1949年至“文革”结束后十几年间,梅汝璈先生几乎从大众视野中消失了。官方媒体基本不宣传东京审判之事,更没有宣传梅汝璈。我在政法大学读硕士时,在台湾所和苏州大学工作时,经常主动与人打听梅汝璈生平和著作信息,但常常碰到的尴尬是:许多法律史学者都不知梅汝璈系何人。直到1995年纪念抗战胜利五十周年之际,回忆抗日战争的文章铺天盖地,但仍然少见关于东京审判和梅汝璈先生为惩治日本战犯所作的巨大贡献的大众传媒报道。

直到近两年,情况才稍有改善。2004年以来,因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的需要,各种关于东京审判和梅汝璈先生事迹的书籍纷纷面世,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在《探索·发现》栏目也编辑播发了《丧钟为谁而鸣》系列节目(同名书由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出版),由著名演员刘松仁、英达等主演的故事片《东京审判》也随之公映。在这些大众传播作品中,梅汝璈作为主角之一被空前突出出来,一个代表四亿中国人民参加东京国际审判的明星般人物终于重新回到大众的视野中。

不过,对梅先生的这种“明星式”的大众注视,可能与此前数十年间的“故意忽视”一样是片面的。六十年前,历史的风云际会,把梅汝璈推到了东京审判这样一个伟大的历史舞台,使其以数年艰辛努力与各国同行一起用法律形式终结了“二战”,并影响了此后的整个世界史。作为一个国际刑法的司法官,亲身参与了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把七个罪大恶极的战犯送上绞架,这虽是他一生的骄傲,但毕竟只是他一生中的一个不长时段的事。其实,除出席东京审判的这四年外,在四十多年的职业生涯里,梅先生更以一个杰出的法学家(特别是法学教授)的身份立身行世。他之能够被选为代表中国出席东京审判的大法官,也正是因为他在当时立法和法学研究上的突出贡献和崇高地位。我们不能仅仅注意东京审判中的法官梅汝璈,而忽视了作为杰出法学家和教师的梅汝璈。只注意一方面,我们就不能真正认识梅汝璈先生。

这,就是我们编辑《梅汝璈法学文集》的动机。我们的想法是:尽可能搜集梅汝璈先生的法学代表作,结成一集,以便我们窥知其一生的主要法学成就。

二

大约从1997年开始,我就在搜集梅汝璈先生的法学作品。 1997年秋,我和胡旭晟、王健两友发起《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工程,首次开列拟整理编辑的民国法学家文集书目时,就拟列了《梅汝璈法学文集》编辑计划。是年秋,我到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在何勤华兄的帮助下,有幸进入了保留于该院内的上海社科院民国期刊藏书库,几乎翻阅了库内所有民国政治法律类期刊,得到了关于梅汝璈等一批法学家民国时期法学作品的主要信息。

此后,我先后到过苏州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收集梅汝璈法学论文信息;2001年,政法大学出版社转来了梅小璈老师自己收集或托人查获的梅汝璈先生十篇法学论文和七篇法学书评的复印件;2002年秋,我率领法律史专业研究生十余人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图书馆对其典藏的800余本民国期刊合订本(此为1953年四校法律院系合并组建中南政法学院后的基本藏书,系原中原大学、中山大学、湖南大学、广西大学法律院系藏书的汇合)进行“篦子梳头”般的一一查检,又检索到了梅汝璈先生的三十余篇法学文章目录。本书附录二《梅汝璈先生著述要目》就是这些年信息搜集的总结。这就是我们选编《梅汝璈法学文集》的基础。这些年来,我们一共搜检到梅先生的五十五篇文章、七本著作信息。在这些文章中,除了时事评论、书刊评论外,所有正式法学论文,除了两篇异题同文者外,都收入本文集中。

这些文章,只不过是梅汝璈先生法学成果的一部分,大概不能反映梅先生法学成就的全貌。虽然如此,得来还很不容易。六十年漫长时光的磨损,“反右”“文革”的秦火,高校分分合合的图书流失,图书馆“奇货可居”高收费的查阅体制……·这一切使我们难以获知梅汝璈先生法学学术成果全貌。先生的《最近法律学》、《法律哲学概论》、《中国战时立法》(英文)、《中国人民走向宪治》(英文)等四本法学著作,至今都是有目无文,遍寻不见;也许还有一些重要的法学学术论文未被发现;先生在芝加哥大学的法学博士论文也未能寻得并翻译。

本文集收录了梅汝璈先生的法学论文二十六篇(著作《现代法学》全文被作为一篇文章收入本书)。梅先生的这二十六篇论文,大概可以分成四组来阅读。

第一组是关于外国法学的论文,包括对欧洲法制史、法律思潮以及当代西方法制的研究。这主要指《盎格鲁一撒克逊法制之研究》、《英国民事诉讼之新程序》、《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苏俄革命法院之历史及组织》、《现代法学的历史、派别与趋势》、《票据法之国际统一运动》、《陪审制的意义和特征》七篇论文。

第二组是关于当时中国法制建设问题的论文,包括对宪法、刑法、破产法等方面立法问题的讨论。这主要指《训政与约法》、《关于“五五宪草”的几个观察》、《宪法初稿中“宪法保障编”之批评》、《宪法草案初稿修正案评议》、《宪法初稿之总则与附则》、《破产法草案各问题之检讨》、《新破产法草案之特征与理论》、《谈谈新破产法草案》、《中国破产法草案之我见》、《对于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见》、《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点评述》十一篇论文。

第三组是关于国际公法与东京审判问题的论文,包括《国际法与侵略战争》、《制定侵略定义的斗争——一个历史的回顾》、《提高国际法学工作者的警惕——答林欣先生论国际法中的世界主义思想》、《战争罪行的新概念——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于战争罪行的国际法原则的一些主要变化和发展》、《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五篇论文。

第四组是关于法律史和法学教育问题的论文。包括《中国旧制下之“法治”》、《关于英美法课程的教本与参考书之商榷》两篇论文。

梅先生在其漫长的法学生涯中涉及的法学研究领域或课题甚多,可惜我们只找到这四个方面的文章三十篇左右(除去重复的只剩下二十六篇),这不能不让我们惋惜。据了解,梅先生先后专职或兼职在武汉大学、山西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西南联合大学、中央政治学校等校讲授法律课程,先后开过英美法、政治学、民法概论、刑法概论、国际私法等课程,在这广阔的领域内应该有其他著论。可惜,因为前述种种原因,这些文字我们都很难找到了。

三

按照我此前编辑民国法学家文集的惯例,我应该写一篇《梅汝璈先生的法学成就与司法功绩》作为文集的前言或导读,但是后来不得不改变主意。因为现在我们能够看到的文章,不是梅汝璈璇先生法学成果的全部,甚至很难说是主体部分。

在此种情形下,要写出一篇全面评论梅汝璈先生法学成就的文章实在困难。

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梅汝璈先生的法学成就,我还是斗胆根据这二十六篇论文对梅先生的法学成就作一个粗略的评说。

一、关于英美法的研究

关于英美法,梅先生在多所大学讲授过英美法课程,收入本文集的《盎格鲁一撒克逊法制之研究》《陪审制的意义和特征》、《英国民事诉讼之新程序》《关于英美法课程的教本与参考书之商榷》四篇论文是其代表。第一篇是关于英国法制史的研究,第二篇是关于陪审制在英美的历史与现状分析,第三篇是关于英国现代诉讼法的研究,第四篇是关于英美法的教学问题研究。

梅先生对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英国法制史的研究是非常深入的。他认为“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的英国,名义上虽不算是封建制度,但是实际上一切封建制度的条件差不多都具备了。”他认为这为诺曼入侵后英国封建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这一看法在与当时一般学者关于诺曼入侵后英国才开始有封建制度的看法大有不同。先生还认为盎格鲁-撒克逊的民法在“动产和不动产之所有权,亲嗣之财产继承权、遗嘱权,用益权,短期之租赁,土地之转移,动产之互易等等”重要制度上已经发达完备,这也是对学界关于英国当时民事法制极其微弱乃至阙如的一般看法的一种重要更正。关于盎格鲁-撒克逊的刑法,梅先生特别提醒我们注意到它“大部分是规定各种伤害的罚金数目,所以有人说它简直是一张‘损害赔偿价目表'”,这让我们注意到了英国刑法的私法性、市易性。

关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梅先生的研究高屋建瓴。他以“陪审制”“令状制”二者为英美法系的两大支柱,从这一角度来分析陪审制在英美法系的特有涵义以及特征。他认为,陪审制“纯是欧洲大陆上的一种制度而为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人所无”,但经诺曼入侵传入英国后发扬光大,而后再作为一种英美式法制传回几乎已经遗忘了这一古制的欧洲大陆。这一判断是非常精辟的。先生对陪审制的特征的总结,也是切中要害的。他把陪审制的初期主要特征总结为四点:“陪审团之职权只是限于裁判案件中的事实问题”,“陪审团通常是由十二人所组织而成”,“陪审员须与本案及当事人无关,而纯立于第三者的地位”,“陪审团之判决书(Verdict)须经全体陪审员一致之通过”,这非常有助于我们简要把握英美法系陪审制的实质。他认为,陪审制进入英国后,逐渐取代了当时的所有的“神助”审判法,成为英国唯一的审判制度,成为英国法制的最主要特征。他还较早帮助我们认识到,“在17世纪以前,陪审很有些‘做证人’的意味”,“但自17世纪以后,陪审便绝对的成为了‘裁判之第三者’的性质。”通过这些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梅先生关于英国法制史的研究已经达到了很高的境界,有些认识水平甚至是我们20世纪80年代编《外国法制史》教科书时尚且不及的。

二、关于大陆法的研究

梅先生关于大陆法系的研究,以收入本文集的《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一文为代表。梅先生研究拿破仑法典,抓住了两个关键的角度。从以国家统一民法典去统一各地封建性民事习惯法的历史性工程的角度来研究,使我们认识到人为制定民法典以法制巩固国家统一的可能。“19世纪各国如火如荼的法律统一和法典编纂之种种运动,都可说是直接的或间接的受了拿破仑法典的影响。”从“拿破仑法典树各国法典编纂以楷模”,示世界各国以法律统一之可能性的角度来研究,“拿破仑法典不但告诉各国以整部的法典去统一全国的民法是可能;同时他还供给她们一个极好的楷模”,使我们认识到世界各国民法统一之可能。他的这种独特的研究角度,显示了他对大陆法系形成历史和大陆法系特征的深刻把握,至今对我们仍有启发。此外,关于拿破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梅先生认为:罗马法是拿破仑法典的主要基础,是任何人不能否认的。“所以有人竟称拿破仑法典为优帝法典后之第一部罗马法法典。此说虽不免有抹煞拿氏法典中其他重要成分之嫌,但亦不无真理,未可认为厚诬。”梅先生在这里特别抓住了以拿破仑法典开创的大陆法系实为“罗马法系”的特征,给我们认识大陆法系以非常重要的启示。

三、关于西方法学思潮的研究

梅汝璈先生对于西方法学流派与思潮的研究,主要见于其著作《现代法学》一书(即本文集中的《现代法学的历史、派别与趋势》一文)。此外还有他在北京大学的一次演讲记录。

关于20世纪的西方法学思潮,梅先生的研究独到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他非常精辟独到地从19世纪分析法学、历史法学、玄学法学(即哲理法学)三者对于解决法律根本问题的天然缺陷出发论证了社会学法学的兴起的历史机运,阐明了社会学法学的特征和使命。这是非常有启迪意义的。直到近十来年,我们讨论社会学法学的兴起时,往往更多注重于其“适应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需要”之类的政治背景,而不关注其学术或科学进步的背景。关于现代法学之趋势,梅先生总结为三个方面六大趋势,即法学研究方面的“由分析的研究而趋向于机能的研究”、“由自满的态度而趋向于合作的态度”两大趋势,法律应用方面的“由笼统的应用而趋向于个别的应用”、“由事后的救济而趋向于事前的预防”两大趋势,法律观念方面的“由个人的出发点而趋向于社会的出发点”、“由法律处分万能的观念而趋向于法律处分有限的观念”两大趋势。梅先生所总结的实际上是社会学法学兴起以后的西方法学和法律思潮的总体动向或趋势,反映的多是社会学法学的取向和偏好,但也比较反映了20世纪西方法学的客观实际。关于“社会本位”法学思潮笼罩的20世纪西方法学的特征,梅先生的总结是非常全面和准确的;相比于六十多年后我们法学界对西方法学思潮的解释,梅先生的看法更具科学性。

四、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研究

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研究,梅先生也有丰富的成果。可惜重要成果我们目前无从寻获(如英文著作《中国人民走向宪治》),我们无法窥知他在这一方面成果之全貌。同时梅先生长期致力于中国宪政的推动,勇气也令人敬佩。收入本文集的《训政与约法》《关于“五五宪草”的几个观察》《宪法初稿中“宪法保障编”之批评》《宪法草案初稿修正案评议》《宪法初稿之总则与附则》等五篇文章,大致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服膺西方宪政观念、忠于民主理想、致力于中国宪政事业之推进的社会良心型学者形象。在《训政与约法》一文中,他直接批评蒋介石政府,谴责国民党当局反对制定约法、推行一党专政,指斥当时的局面是“军政专横,民权扫地”,“有枪便有权,枪多则权大”,主张迅速制定约法,约束国民党专制。他尖锐地批评国民党的政治体制,“现在训政时期,我国系实行‘一党专政’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党权是高于一切,政府只须本乎党义做事,对党负责,无须与人民缔约,对人民负责。换句话说,就是党对人民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要结束这样一种政治,只有通过“约法”规定党和人民之间的权力界限,约束国民党,保障人民权利。“我们是民主的国家,无论如何,我们终久是要行宪法之治的。但是在行宪法之治以前,我们须培养一种公民的习惯和法治的精神,这便是我们所以要有训政时期的最大理由。但是公民的习惯和法治的精神,那非在约法治下是万万培养不出来的,所以我们在训政时期内必定要有约法!”先生的这些言论,至今掷地有声!

在几篇关于宪法草案的批评文章中,他特别强调,关于宪法草案,“不在条文章句之研究与推敲,而在中心思想之探讨与确定”。因此他特别注意宪法的中心思想,即宪法应该贯彻的政治体制原则和权力分配原则等等。他特别抨击国民党以党义干预制宪,以“三民主义”为教条约束宪法(尤其反对所谓“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之规定),使宪法不伦不类。关于宪法中人民权利保障问题,梅先生同意宪法修正案所采取的“间接保障主义”,而不主张马上实行“直接保障主义”。他说,中国当时的关键问题不是防止侵害民权的法律出现,而是防止法外肆无忌惮地侵害民权。“诚然,现在我国人民之自由权利确实受着过分的剥削与摧残,它们正需要确切具体的保障。但是,我们皆信,如果宪法果能全部实行,它们的保障绝不会不十分充分。拿真正的法律去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那是极普通、极‘文明’(因为‘文明各国’大都如此!)的事情,我们毋庸过分灼虑。我们要灼虑的是法律以外的摧残和限制!试问现在摧残人民自由和剥削人民权利的,是真正的法律,抑或是法律以外的‘官力'‘武力’和‘暴力’?”梅先生的这一见解,比之一般学者以“人民权利非依法律不能限制剥夺”之类条款为指斥对象喋喋不休的书生之见,的确更加切中要害,直到今日还发人深思。今日人民权利难以兑现,主要也不在于违宪的法律在作祟,而在于有权蔑视法律的种种力量。由此可见梅先生对中国政治的认识是非常深刻的。

五、关于中国刑法问题的研究

关于刑法问题的研究,先生的成果,我们能看到的同样很少。现在发现的有《对于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见》《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点评述》《评刑法修正案初稿》三篇。在这些文章中他对于刑法“增加保安处分问题”、“提高责任年龄问题”、“扩大法官斟酌权的问题”、“加重公务员处罚问题”等表达了自己的主张。总的感觉是,先生对于西方现代社会法学的、人道主义的刑法学主张非常认同,他对刑法修正案提出的全部批评建议都有强烈的人道、民主、科学的意味;其赞成对公务员犯罪的责任加重规定,也是从民主的刑法观出发的。

六、关于国际公法问题的研究

今人纪念梅先生,首先认为他是一个国际法学者。可惜,梅先生的国际法著述,我们发现得很少。通过本文集收入的《国际法与侵略战争》《制定侵略定义的斗争——一个历史的回顾》《战争罪行的新概念——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于战争罪行的国际法原则的一些主要变化和发展》等几篇文章,显然不足以窥知先生国际法学成就之全貌。从这几篇文章来看,先生对侵略战争定义和责任追究的国际法成长历程了如指掌,特别对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关于侵略罪问题的国际法发展做过非常深入的研究。他把这些研究积累与他亲身参与的战后国际审判结合起来,对于国际法庭审判和处置战争罪犯问题做出了最全面、最权威的理论阐释。我们至今阅读他在文章中对种种为侵略战争辩护的所谓“法律学说”的批判,仍觉得字字珠玑,醍醐灌顶。梅先生在这一研究中所体现的强烈的民族责任感、使命感,又大大增加了他的学术影响力。他对二战以后两大新的战争罪名即“违反人道罪”和“破坏和平罪”(侵略罪)的产生和完善,做了非常精辟的学理阐释,为我们理解国际刑法的起源奠定了基础。他关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确立了国际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的分析阐发,关于任何个人不得以服从命令为借口推脱战争责任的国际法原则的解释,尤其展示了他对于国际法最新趋势的深刻把握。他的观点,比我们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读到的国际法教科书中的观点更有说服力。

四

为了忘却的纪念。我借鲁迅先生为纪念五位青年作家所写的文章的标题来表达我此时的心情,表达我深恐历史被快速遗忘的心情。即使不很妥当,但没有更好的语句可以表达了。

我们编辑《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我们编辑《梅汝璈法学文集》,都是“为了忘却的纪念”。我写这篇说明文字,也是为了忘却的纪念。近半个世纪以来,时光流逝和政治因素造成的对文化遗产和历史真实的“急性遗忘”,我们不能不为之忧心忡忡。我们这个民族,本来是最重视历史和传统的民族,不知何故自近代以来变成了一个最健忘的民族。

我们编辑这本文集,正是为了便于大家记住历史,认识梅汝璈先生所处时代的法律任务和使命,大致了解梅汝璈先生在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领域的成就,认识梅汝璈璇先生对于民国时期立法事业的贡献,认识梅先生对于以法律形式终结“二战”所作出的重大贡献。虽然资料搜集很有限,有一些文章、专著尚未找到,但编辑出版这一文集的工作已经不能再拖延了——因为时间拖延越久,不可弥补的损失会越大。

我们先行推出这本资料尚不全面的文集,其宗旨,除了帮助青年学子了解梅汝璈墩先生及其成就以外,主要是为了引起同样对历史的“急性遗忘”怀有恐惧的同仁们的注意。在本文集问世后,我希望有同行特别是在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后学俊秀,在图书馆的书海中上下求索之时,顺带关注一下梅汝璈先生的著作信息,并及时提供给我们,以便我们在再版时补充进去,使文集不断充实完善。

在文集的资料搜集过程中,湖南师范大学蒋新苗教授于武大攻博期间,曾多次深入图书馆旧籍藏书库,辛劳查得并复印了梅汝璈法学论文多篇,首应致谢。南京大学钱大群教授曾带领学生寻找相关资讯,亦有辛劳;重庆大学程燎原教授为我们查得并复印了梅汝璈先生的《现代法学》一书,多所辛劳,应郑重致谢!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生王沛同学帮助自上海图书馆查询文章并复印传来,亦不惮烦;我的博士生陈会林君多次帮助联系自北京图书馆和其他图书馆复印或拍照梅汝璈先生论文,费力不少;我的硕士生翟文喆同学帮我把几篇文章从拍照版打字录入成电子文档,没少劳累,亦应致谢。此外,我的研究生罗鑫、李永伟、姚勇、李远华、刘术永等同学在本校图书馆和武大图书馆一一检阅民国政治法律期刊杂志合订本,查找梅汝璈墩等法学家文章线索,耗时数日,费力不少,一并致谢。

最后我还要特别郑重感谢何兄勤华教授,感谢他在十年前帮助我进入书库获得查找梅汝璈法学著述的几天好机会。同时,也感谢他同意我转载他的《梅汝璈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文作为本书的重要附录。本书的另外两个附录,即《梅汝璈先生生平简表》、《梅汝璈璇先生著述要目》,都是本人根据现有材料和调查制作的。其中必有缺陷,欢迎指正。

2006年8月15日

抗战胜利六十一周年之际于武昌南湖东岸三族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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