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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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5期中文目录及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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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主题研讨:数字行政的法治回应与规制理论革新
王锡锌:数字行政与行政职权配置的变革逻辑(5-26)
张青波:数字赋能政府监管的法治风险及其因应(27-41)
宋华琳:论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的法治化(42-58)
张力:自我评估工具的规制逻辑及其法治调适(59-73)
2主题研讨:家事法前沿问题
汪洋:基于婚姻给予房屋的规范构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释评(74-90)
邓丽:离异父母共同履责的实践检视与制度促进(91-105)
缪宇:放弃继承的反悔理由研究(106-122)
3理论前沿
时延安:公司自治: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刑事归责(123-139)
柏浪涛:论刑法中的“行为规范”——以法益论与规范论之争为主线(140-156)
于润芝:我国危险犯中危险判断的去标签化及标准重构(157-173)
马永强:数字金融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限缩(174-190)
吴维锭: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反思与适用(191-206)
陈越瓯:论我国审判机关活动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207-220)
主题研讨:数字行政的法治回应与规制理论革新
数字行政与行政职权配置的变革逻辑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数字政府建设中,数字技术对行政活动的全方位渗透,不仅对行政的手段、方式及程序带来革新,也对行政权的配置结构及组织法秩序带来巨大冲击。传统的行政组织法通过权责法定划分出静态的行政权配置结构,但在政务数据汇集、大模型、算法等技术深度融入行政活动的场景中,行政权与数字技术的结合催生出事实上的权力配置新样态。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行政组织内部的权力运行呈现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等特征,催生出“数据控制效应”。具体表现为:在内外维度上,通过数字基础设施的公私合作出现“权力溢出效应”,导致公共决策权向私营主体转移,引发问责盲区;在纵向维度上,数字平台与算法节点引发权力在行政系统垂直方向上的重新配置,产生“权力对流效应”,冲击层级行政结构;在横向维度上,跨部门的数据汇集模式造成“权力交叉效应”,使职权分工趋于模糊化。“数据控制效应”冲击了传统的权责法定原则,可能带来行政权集中化、去边界化的危险,这进一步带来权责失衡和问责失灵的风险。面对这些挑战,数字行政背景下的行政组织法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应以权力来源的法定性为根基,以权力运作的适配性为枢纽,并以程序理性与责任可追溯性为双重保障,实现“数治—法治”的协同演化。
关键词:数字政府;数字法治;数据控制效应;行政职权;行政组织法
数字赋能政府监管的法治风险及其因应
张青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数字技术赋能政府监管,产生了若干法治风险:政府收集和共享信息对个人信息权益构成威胁,程序缺省和沟通障碍漠视当事人程序权益,数字化行政依托的算法不当侵犯相对人权益。为了因应这些法治风险,应当坚守公众参与、正当程序、比例原则,引入设计型法治的理念,重视组织法和程序法的规制。政府收集信息应遵循比例原则,还应符合设计型法治以及组织、程序上的要求;政府共享信息应恪守目的特定原则和比例原则。自动系统应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预留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节点,确保对当事人受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等程序权利的尊重。对数字化行政依托的算法,应限制算法自动决策范围、赋予相对人对算法自动决策的拒绝权并确保算法决策必要,以审计验证、检测和人工核实等措施确保准确,以预警、评估、说明处理规则、后检测等措施避免和消除歧视,以公开、解释和审计跟踪等措施打破黑箱。
关键词:数字技术;政府监管;法治;数字化行政;算法
论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的法治化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比例原则和“基于风险的规制”的进路。应在立法中以不确定法律概念界定风险分级分类的制度框架,由行政机关制定细化的分级分类标准,并通过程序设计,保障风险分级分类标准的民主化、合理化。可以概括条款或“批量列举式”规范界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明确风险分级分类考虑的因素和权重。行政机关应根据风险程度设定相应的规制干预措施,可在高风险领域选择行政许可、禁止等高干预度的规制工具,在低风险领域选择备案、信息披露等低干预度的规制工具,并配置不同的行政检查资源。对于较低风险的活动,应以自我规制为优先手段。风险分级分类规制面临的挑战包括选取指标的局限性、对低风险规制的忽略及与合作规制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等,为此应优化分级分类指标体系,为低风险领域设定相匹配的规制措施,促进风险规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风险规制;基于风险的规制;行政法;比例原则;风险分级分类
自我评估工具的规制逻辑及其法治调适
张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规制工具,自我评估不再局限于私主体纯粹的内部管理场景,而是融入公共机构规制规则的制定,接受外部监督,成为可执行的对象。它的样态既可根据事前准入或事后监管的规制阶段进行划分,也可根据独立性程度进行划分。自我评估与自我规制理论具有亲缘性,从外观来看,二者均呈现出主体和对象的同一性特征,而且均非纯粹内部管理活动;从规制逻辑审视,在专业性、效率性和正当性方面,自我评估与自我规制也共享论证逻辑。但是,由于自我评估在规制光谱中分布广泛,难以完整体现规制对象的自主性,从而“跃出”了自我规制理论的解释边界。对此,有必要将自我评估置于与传统政府规制的关系框架中进行再定位,将其分为义务型、条件型和要素型,审视各自情景下面临的合法性挑战,进而确立可适配相应法治规范密度的标准,融入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并完善救济机制。
关键词:自我评估;自我规制;规制光谱;法治挑战
主题研讨:家事法前沿问题
基于婚姻给予房屋的规范构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释评
汪洋,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内容提要:异于市场性交易与普通赠与,“基于婚姻给予房屋”实为“互惠性给予”。给予方的主观目的是维系婚姻生活和谐稳定并由双方共享房屋利益,且通常无须明示。受领方回报构成给予的潜在对价,产生获益基础责任和信赖基础责任,故不应适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构造上符合婚姻财产的内外归属方案,给予合意在婚姻维度直接发生内部归属层面的权利变动,并与物权维度的权利登记状况完全脱钩。家庭法规范的妥当性较之安定性更为重要,故诉讼离婚时法院应以婚姻维度的内部归属确定分割方案,并需兼采动态系统论方法考量该条列举的各项评价要素。各评价要素的权重取决于个案中的具体给予目的。给予方可以基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效力瑕疵事由以及受领方的法定不当行为撤销给予,撤销后仍然存在受领方得到补偿或赔偿的空间。
关键词:基于婚姻给予房屋;互惠性给予;动态系统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离异父母共同履责的实践检视与制度促进
邓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离婚率高企和育儿责任密集构成当下父母履责的主要影响因素。解除婚姻并不改变固有的亲子关系,离异父母应着眼于育儿伙伴关系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为此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和主要规范指引。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抚养费标准应体现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的生活保持义务,抚养费拖欠的顽疾则可通过建立统一扣转机制加以突破。与此同时,还可通过引入育儿协议、建立知情磋商机制、拓展教育和保护多元模式、强化子女参与等制度与方式,全面促进离异父母育儿伙伴关系的构建。
关键词:离异;父母责任;抚养费;育儿伙伴关系
放弃继承的反悔理由研究
缪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可以通过反悔来溯及既往地恢复继承人身份。由于放弃继承构成形成权的行使,为了维持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应当严格限定反悔的理由。继承人因受欺诈、受胁迫、性质错误而放弃继承的,构成反悔的正当理由。继承人误认遗产范围、误以为遗产债务金额高于遗产实际价值而放弃继承的,可能构成性质错误。动机错误不属于反悔的正当理由。继承人误以为其应继份额将由特定继承人取得而放弃继承的,属于典型的动机错误。此外,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其他继承人亦可一致同意放弃继承者反悔。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声明不生效力。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订立预先放弃继承协议的,负担了放弃继承的义务,从而须预先处分继承既得权,或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预先放弃继承协议通常包括对放弃继承者的补偿。在其他继承人未依约履行补偿义务时,放弃继承者的反悔,属于对上述协议的法定解除。
关键词:放弃继承;反悔;错误;遗产分割协议;预先放弃继承
理论前沿






